為了加強環境管理體係認證工作,規範環境管理體係認證程序,中國環境管理體係認證指導委員會於1998年23月發布了《環境管理體係認證暫行管理規定》。該《規定》共分4章23條,現予全文刊登如下:
環境管理體係認證暫行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weijiaqianghuanjingguanlitixirenzhenggongzuo,gaishangeleizuzhidehuanjingguanli,cujinziyuandeheliliyong,tuijinzuzhideqingjieshengchan,jianshaowuranwuchanshenghepaifang,cujinhuanjingyujingjikechixufazhan,zhidingbenguiding。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環境管理體係認證工作,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環境管理體係認證工作由中國環境管理認證體係認證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統一組織管理。指導委員會社下列機構:
(一)中國環境管理體係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可委員會);
(二)中國認證人員國家注冊委員會環境管理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環境管理認證人員注冊委);
(三)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管理體係認證,是指經認可委員會認可的環境管理體係認證機構對各類組織依據國際標準ISO14001建立的環境管理體係審核確認,並頒發認證證書的活動。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組織是指公司、集團公司、商業或社團及其它企事業單位,或上述單位的一部分或結合體。
第六條 環境管理體係認證循環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認證條件與認證程序
第七條 申請環境管理體係認證的組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及總量控製標準;
(二)已按ISO14001標準建立環境管理體係,實施運行至少3個月。
第八條 認證程序:
(一)具備第七條所規定條件的組織可向機構認可委認可的認證機構提出環境管理體係認證書麵申請。
(二)認ren證zheng機ji構gou應ying在zai收shou到dao認ren證zheng申shen請qing之zhi日ri起qi一yi個ge月yue內nei作zuo出chu是shi否fou受shou理li申shen請qing的de決jue定ding,並bing書shu麵mian通tong知zhi該gai組zu織zhi簽qian定ding環huan境jing管guan理li體ti係xi認ren證zheng合he同tong。對dui於yu不bu受shou理li申shen請qing的de組zu織zhi,認ren證zheng機ji構gou應ying說shuo明ming不bu受shou理li的de理li由you。
(三)認證機構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係進行審核。
(四)認證機構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係文件審核、現場審核情況和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決定申請認證的組織可否通過環境管理體係認證。
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包括:
1.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批文複印件;
2.通過"三同時"驗收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3.汙染物濃度及總量控製指標達標排放證明人;
4.體係運行其間未受到環境行政處罰的證明;
(五)認證機構向通過認證的組織頒發環境管理體係認證證書.
第九條 認證機構對申請認證的組織進行審核時,應書麵通知組織所在的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可分別派觀察員參與環境管理體係認證工作。
第十條 認證機構頒發環境管理體係認證證書後,應將審核報告、認證證書複印件提交機構認可委、組織在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對獲準環境管理體係認證的組織向社會發布公報。
第十二條 認證證書的有效期限為3年。
願意繼續認證的組織可在認證證書有效日期終止前3個(ge)月(yue)提(ti)出(chu)書(shu)麵(mian)申(shen)請(qing),經(jing)複(fu)查(zha)審(shen)核(he)後(hou)頒(ban)發(fa)新(xin)證(zheng)。有(you)效(xiao)期(qi)滿(man)後(hou),未(wei)重(zhong)新(xin)認(ren)證(zheng)的(de)組(zu)織(zhi)不(bu)得(de)繼(ji)續(xu)使(shi)用(yong)認(ren)證(zheng)證(zheng)書(shu),並(bing)由(you)指(zhi)導(dao)委(wei)員(yuan)會(hui)辦(ban)公(gong)室(shi)在(zai)環(huan)境(jing)管(guan)理(li)體(ti)係(xi)認(ren)證(zheng)證(zheng)書(shu)有(you)效(xiao)日(ri)期(qi)終(zhong)止(zhi)時(shi)予(yu)以(yi)公(gong)告(gao)。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指導委員會對機構認可委和環境管理認證人員注冊委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機構認可委有權對認證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發現認證機構徇私舞弊,認證質量嚴重不合格的,由機構認可委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影響的,機構認可委有權取消認證機構的認證資格,撤消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環境管理認證人員注冊委對國家注冊審核員實施監督管理。對違法失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反規定、泄露組織技術秘密的審核人員,由環境管理認證人員注冊委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審核員級別直至注銷注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xianjiyishangdifanghuanjingbaohuxingzhengzhuguanbumenyouquanduihuozhunrenzhengdezuzhijinxingjiandu。duibuanzhaochengnuoyunxinghuanjingguanlitixidezuzhi,kexiangzhidaoweiyuanhuibangongshitichufuzhajianyi,youzhidaoweiyuanhuibangongshigenjushijitiaozhaqingkuangzuochushifoujinxingfuzhadejueding。
第十七條 認ren證zheng機ji構gou對dui認ren證zheng證zheng書shu持chi有you者zhe,在zai認ren證zheng證zheng書shu有you效xiao期qi內nei進jin行xing年nian度du監jian督du審shen核he。對dui未wei按an照zhao承cheng諾nuo運yun行xing環huan境jing管guan理li體ti係xi的de組zu織zhi,應ying向xiang其qi發fa出chu限xian期qi整zheng改gai通tong知zhi,對dui未wei達da到dao限xian期qi整zheng改gai目mu標biao的de,視shi情qing況kuang給gei予yu暫zan停ting或huo撤che消xiao認ren證zheng證zheng書shu的de使shi用yong。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不得聘用無國家注冊審核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環境管理體係審核工作。
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不得從事與環境管理體係認證有關的谘詢業務。
第十九條 對環境管理體係認證工作中涉及的認證機構、認證人員和審核工作存在異議的組織可向相應的管理機構提出書麵投訴或申訴。
投訴或申訴內容包括申訴的理由、意見、要求及必要的證據。
第二十條 前條所指管理機構在接到投訴、申訴後,對投訴、申訴內容進行調查,自收到投訴、申訴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
對處理不服者可向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申請環境管理體係認證的組織應按規定交納認證費用。環境管理體係認證收費標準和收費管理辦法由國家有關部門製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環境管理體係認證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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