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事實
上海**食shi品pin有you限xian公gong司si在zai其qi經jing營ying場chang所suo加jia工gong場chang所suo內nei,更geng改gai肉rou餡xian產chan品pin配pei方fang,在zai原yuan有you產chan品pin中zhong增zeng加jia雞ji精jing調tiao味wei料liao投tou入ru生sheng產chan。成cheng品pin肉rou餡xian產chan品pin標biao簽qian未wei按an法fa律lv法fa規gui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如ru實shi標biao注zhu產chan品pin全quan部bu配pei料liao信xin息xi。
當事人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定。
二、處罰結果
1、沒收違法所得陸仟伍佰壹拾柒元肆角肆分;
2、罰款人民幣壹萬叁仟元整。
附:
上海市鬆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鬆處罰〔2023〕**********號
當事人名稱: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住址):上海市鬆江區**********;
經營者姓名:***;
經營範圍:許可項目:食品生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根(gen)據(ju)相(xiang)關(guan)線(xian)索(suo),本(ben)局(ju)依(yi)法(fa)對(dui)當(dang)事(shi)人(ren)生(sheng)產(chan)標(biao)簽(qian)不(bu)符(fu)合(he)規(gui)定(ding)的(de)食(shi)品(pin)的(de)行(xing)為(wei)立(li)案(an)調(tiao)查(zha)。調(tiao)查(zha)過(guo)程(cheng)中(zhong),依(yi)法(fa)調(tiao)取(qu)相(xiang)關(guan)證(zheng)據(ju)材(cai)料(liao),並(bing)製(zhi)作(zuo)詢(xun)問(wen)筆(bi)錄(lu),期(qi)間(jian),未(wei)對(dui)當(dang)事(shi)人(ren)采(cai)取(qu)強(qiang)製(zhi)措(cuo)施(shi)。
經查證:當事人於2021年08月25日注冊成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當事人有以下違法事實:2022年09月13日,當事人於上海市鬆江區**********的de經jing營ying場chang所suo加jia工gong場chang所suo內nei,更geng改gai肉rou餡xian產chan品pin配pei方fang,在zai原yuan有you產chan品pin中zhong增zeng加jia雞ji精jing調tiao味wei料liao投tou入ru生sheng產chan。成cheng品pin肉rou餡xian產chan品pin標biao簽qian未wei按an法fa律lv法fa規gui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如ru實shi標biao注zhu產chan品pin全quan部bu配pei料liao信xin息xi。截jie止zhi至zhi案an發fa,當dang事shi人ren共gong生sheng產chan上shang述shu標biao簽qian不bu符fu合he規gui定ding的de肉rou餡xian288千克,產品貨值金額為6517.44元,涉案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畢,現場無庫存。綜上當事人違法經營產品的貨值金額共計6517.44元,違法所得6517.44元。
上述事實,有相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產品批次生產記錄、發貨記錄及成本核算情況說明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2年12月02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製發並送達了滬市監鬆罰告〔2022〕**********號《上海市鬆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故視為當事人放棄上述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定。
鑒於當事人在辦案過程中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主動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除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外,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陸仟伍佰壹拾柒元肆角肆分;
2、罰款人民幣壹萬叁仟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壹萬叁仟元、違法所得陸仟伍佰壹拾柒元肆角肆分交至本市各大商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鬆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ye)可(ke)以(yi)在(zai)六(liu)個(ge)月(yue)內(nei)依(yi)法(fa)向(xiang)閔(min)行(xing)區(qu)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提(ti)起(qi)訴(su)訟(song)。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或(huo)者(zhe)提(ti)起(qi)行(xing)政(zheng)訴(su)訟(song)期(qi)間(jian),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不(bu)停(ting)止(zhi)執(zhi)行(xing)。逾(yu)期(qi)不(bu)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也(ye)不(bu)向(xiang)法(fa)院(yuan)起(qi)訴(su),又(you)不(bu)履(lv)行(xing)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決(jue)定(ding)的(de),我(wo)局(ju)可(ke)以(yi)申(shen)請(qing)人(ren)民(min)法(fa)院(yuan)強(qiang)製(zhi)執(zhi)行(xing)。
上海市鬆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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