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允許連續修約
擬修約數字應在確定修約位數後一次修約獲得結果,而不得多次按規則連續修約。
例如:修約15.4546,修約間隔為1
正確的做法:
15.4546→15
不正確的做法:
15.4546→15.455→15.46→15.5→16
2、不可避免要連續修約,怎麼辦?
在(zai)具(ju)體(ti)實(shi)施(shi)中(zhong),有(you)時(shi)測(ce)試(shi)與(yu)計(ji)算(suan)部(bu)門(men)先(xian)將(jiang)獲(huo)得(de)數(shu)值(zhi)按(an)指(zhi)定(ding)的(de)修(xiu)約(yue)位(wei)數(shu)多(duo)一(yi)位(wei)或(huo)幾(ji)位(wei)報(bao)出(chu),而(er)後(hou)由(you)其(qi)他(ta)部(bu)門(men)判(pan)定(ding)。小(xiao)編(bian)提(ti)醒(xing),為(wei)避(bi)免(mian)產(chan)生(sheng)連(lian)續(xu)修(xiu)約(yue)的(de)錯(cuo)誤(wu),應(ying)按(an)下(xia)述(shu)步(bu)驟(zhou)進(jin)行(xing)。
報出數值最右的非零數字為5時:
應在數值後麵加 “ (+) ” 或 “ (-) ” 或不加符號,以分別表明已進行過舍、進或未舍未進。
如:
16.50(+)表示實際值大於16.50,經修約舍棄成為16.50;
16.50(-)表示實際值小於16.50,經修約進一成為16.50。
如果判定報出值需要進行修約,當擬舍棄數字的最左一位數字為5而後麵無數字或皆為零時:
數值後麵有(+)號者進一,數值後麵有(-)號者舍去,其他仍按第3章規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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