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實施對企業生產現場抽查複審的抽查組一般為2至3人,由食品生產許可注冊審查員、市質監局有關工作人員組成。
第九條 市質監局食品處負責確定現場抽查複審日期並通知審查中心和被抽查企業許可申請受理區縣質監局。
審查中心負責按照市局要求安排審查員。
區縣質監局負責派觀察員參加現場抽查複審工作,並通知需現場抽查複審的企業。
第十條 現場抽查複審依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及食品許可相關規範性文件。重點檢查企業基本符合項整改情況和《食品生產許可前現場抽查複審記錄表》中的內容。
第十一條 被抽查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即為不合格:
(一)現場核查時核查組提出的基本符合項尚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的;
(二)企業采取隱瞞企業生產、檢驗設備實情,或采取其他手段欺騙審查組,影響現場核查組核查結論的;
(三)發現新不符合項的;
(四)發現新基本符合項超過5項且與現場審查時基本符合項累加超過8項的。
第十二條 現場抽查複審結束後,抽查組當即填寫《食品生產許可前現場抽查複審記錄表》,並當場做出合格與否的結論。抽查組、區縣質監局觀察員和企業負責人應在《食品生產許可前現場抽查複審記錄表》簽署意見。
第十三條 現場抽查複審工作結束後,對合格的企業審批發證;需整改的企業,應在現場抽查複審工作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並經相關區縣質監局觀察員對整改情況確認符合要求,填寫《現場抽查複審企業整改確認單》後,向市質監局提交整改報告等材料,待審批發證。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由區縣質監局提交《現場抽查複審企業整改確認單》,按照現場抽查複審不合格處理。抽查不合格企業由市質監局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由區縣質監局將《不予許可決定書》送達企業。
第十四條 被抽查複審企業拒絕現場抽查複審的或拒不在《食品生產許可前現場抽查複審記錄表》簽字的,按抽查複審不合格處理。
第十五條 抽查複審不合格企業接到《不予許可決定書》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審(shen)查(zha)中(zhong)心(xin)應(ying)加(jia)強(qiang)對(dui)現(xian)場(chang)抽(chou)查(zha)複(fu)審(shen)不(bu)合(he)格(ge)原(yuan)因(yin)的(de)調(tiao)查(zha)分(fen)析(xi)。對(dui)在(zai)現(xian)場(chang)抽(chou)查(zha)複(fu)審(shen)發(fa)現(xian)存(cun)在(zai)過(guo)錯(cuo)行(xing)為(wei)的(de)審(shen)查(zha)員(yuan),由(you)審(shen)查(zha)中(zhong)心(xin)按(an)照(zhao)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處(chu)理(li);情節嚴重的,由審查中心建議國家質檢總局取消其審查員資格,並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市質監局負責發證的食品相關產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在許可決定前實施的抽查複審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8日發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複審實施辦法(試行)》(津質技監局食監[2006]2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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