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了確保食品安全,我國製定並實施了眾多法律法規,其中“從業禁止”是預防再次犯罪、保障行業秩序的重要措施。
今天小編帶大家一起來了解食品行業“從業禁止”規定的相關知識。
一、“從業禁止”的含義與目的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因yin利li用yong職zhi業ye便bian利li實shi施shi犯fan罪zui,或huo者zhe實shi施shi違wei背bei職zhi業ye要yao求qiu的de特te定ding義yi務wu的de犯fan罪zui被bei判pan處chu刑xing罰fa的d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可ke以yi根gen據ju犯fan罪zui情qing況kuang和he預yu防fang再zai犯fan罪zui的de需xu要yao,禁jin止zhi其qi自zi刑xing罰fa執zhi行xing完wan畢bi之zhi日ri或huo者zhe假jia釋shi之zhi日ri起qi從cong事shi相xiang關guan職zhi業ye,期qi限xian為wei三san年nian至zhi五wu年nian。”
該規定對“從業禁止”的含義和目的作了說明,即旨在通過限製從業資格,防止行為人再次利用職業身份實施犯罪。
二、食品行業“從業禁止”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行業“從業禁止”的情形主要可歸納為兩大類。
1. 五年禁入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2. 終身禁入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生產經營者聘用禁入人員會產生什麼後果?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因此,食品生產經營者需嚴格履行背景審查義務,防範因用人不當承擔法律風險。
落實食品行業“從業禁止”規定是貫徹關於食品安全“四個最嚴”重要指示的必然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許可申請、延續或變更,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小微生產經營主體(指《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相關生產經營主體)登記備案時,經辦機構應查驗申請人及其聘用人員的“從業禁止”情況,落實食品行業“從業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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