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號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經2004年4月3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產品、服務、管理體係認證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管理、監督,規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使用,維護獲證組織和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認證活動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認證證書是指產品、服務、管理體係通過認證所獲得的證明性文件。認證證書包括產品認證證書、服務認證證書和管理體係認證證書。
本辦法所稱的認證標誌是指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係通過認證的專有符號、圖案或者符號、圖案以及文字的組合。認證標誌包括產品認證標誌、服務認證標誌和管理體係認證標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製定、發布、備案、使用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依法負責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禁止偽造、冒用、轉讓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
第二章 認證證書
第六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從事認證活動,對認證合格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
第七條 產品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委托人名稱、地址;
(二)產品名稱、型號、規格,需要時對產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產品商標、製造商名稱、地址;
(四)產品生產廠名稱、地址;
(五)認證依據的標準、技術要求;
(六)認證模式;
(七)證書編號;
(八)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八條 服務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獲得認證的組織名稱、地址;
(二)獲得認證的服務所覆蓋的業務範圍;
(三)認證依據的標準、技術要求;
(四)認證證書編號;
(五)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九條 管理體係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獲得認證的組織名稱、地址;
(二)獲得認證的組織的管理體係所覆蓋的業務範圍;
(三)認證依據的標準、技術要求;
(四)證書編號;
(五)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條 獲得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宣傳等活動中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有關信息。獲得認證的產品、服務、管(guan)理(li)體(ti)係(xi)發(fa)生(sheng)重(zhong)大(da)變(bian)化(hua)時(shi),獲(huo)得(de)認(ren)證(zheng)的(de)組(zu)織(zhi)和(he)個(ge)人(ren)應(ying)當(dang)向(xiang)認(ren)證(zheng)機(ji)構(gou)申(shen)請(qing)變(bian)更(geng),未(wei)變(bian)更(geng)或(huo)者(zhe)經(jing)認(ren)證(zheng)機(ji)構(gou)調(tiao)查(zha)發(fa)現(xian)不(bu)符(fu)合(he)認(ren)證(zheng)要(yao)求(qiu)的(de),不(bu)得(de)繼(ji)續(xu)使(shi)用(yong)該(gai)認(ren)證(zheng)證(zheng)書(shu)。
第十一條 認ren證zheng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認ren證zheng證zheng書shu管guan理li製zhi度du,對dui獲huo得de認ren證zheng的de組zu織zhi和he個ge人ren使shi用yong認ren證zheng證zheng書shu的de情qing況kuang實shi施shi有you效xiao跟gen蹤zong調tiao查zha,對dui不bu能neng符fu合he認ren證zheng要yao求qiu的de,應ying當dang暫zan停ting其qi使shi用yong直zhi至zhi撤che銷xiao認ren證zheng證zheng書shu,並bing予yu以yi公gong布bu;對撤銷或者注銷的認證證書予以收回;無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不得利用產品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係通過認證;不得利用服務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管理體係通過認證;不得利用管理體係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通過認證。
第三章 認證標誌
第十三條 認證標誌分為強製性認證標誌和自願性認證標誌。
自願性認證標誌包括國家統一的自願性認證標誌和認證機構自行製定的認證標誌。
強製性認證標誌和國家統一的自願性認證標誌屬於國家專有認證標誌。
認證機構自行製定的認證標誌是指認證機構專有的認證標誌。
第十四條 強製性認證標誌和國家統一的自願性認證標誌的製定和使用,由國家認監委依法規定,並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認證機構自行製定的認證標誌的式樣(包括使用的符號)、文字和名稱,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與強製性認證標誌、國家統一的自願性認證標誌或者已經國家認監委備案的認證機構自行製定的認證標誌相同或者近似;
(二)不得妨礙社會管理秩序;
(三)不得將公眾熟知的社會公共資源或者具有特定含義的認證名稱的文字、符號、圖案作為認證標誌的組成部分(如使用表明安全、健康、環保、綠色、無汙染等的文字、符號、圖案);
(四)不得將容易誤導公眾或者造成社會歧視、有損社會道德風尚以及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符號、圖案作為認證標誌的組成部分;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製定的相關技術規範、標準的規定。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自行製定的認證標誌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認監委備案。
第十七條 認證機構備案時應當提交認證標誌的式樣(包括使用的符號)、文字、名稱、應用範圍、識別方法、使用方法等其他情況的書麵材料。
國家認監委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認證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對於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予以備案並公布;不符合的,告知其改正。
第十八條 認ren證zheng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認ren證zheng標biao誌zhi管guan理li製zhi度du,明ming確que認ren證zheng標biao誌zhi使shi用yong者zhe的de權quan利li和he義yi務wu,對dui獲huo得de認ren證zheng的de組zu織zhi使shi用yong認ren證zheng標biao誌zhi的de情qing況kuang實shi施shi有you效xiao跟gen蹤zong調tiao查zha,發fa現xian其qi認ren證zheng的de產chan品pin、服務、管理體係不能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及時作出暫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認證標誌的決定,並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獲得產品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chanpinjieshaodengxuanchuancailiaozhongzhengqueshiyongchanpinrenzhengbiaozhi,keyizaitongguorenzhengdechanpinjiqibaozhuangshangbiaozhuchanpinrenzhengbiaozhi,danbudeliyongchanpinrenzhengbiaozhiwudaogongzhongrenweiqifuwu、管理體係通過認證。
第二十條 獲huo得de服fu務wu認ren證zheng的de組zu織zhi應ying當dang在zai廣guang告gao等deng有you關guan宣xuan傳chuan中zhong正zheng確que使shi用yong服fu務wu認ren證zheng標biao誌zhi,可ke以yi將jiang服fu務wu認ren證zheng標biao誌zhi懸xuan掛gua在zai獲huo得de服fu務wu認ren證zheng的de區qu域yu內nei,但dan不bu得de利li用yong服fu務wu認ren證zheng標biao誌zhi誤wu導dao公gong眾zhong認ren為wei其qi產chan品pin、管理體係通過認證。
第二十一條 獲(huo)得(de)管(guan)理(li)體(ti)係(xi)認(ren)證(zheng)的(de)組(zu)織(zhi)應(ying)當(dang)在(zai)廣(guang)告(gao)等(deng)有(you)關(guan)宣(xuan)傳(chuan)中(zhong)正(zheng)確(que)使(shi)用(yong)管(guan)理(li)體(ti)係(xi)認(ren)證(zheng)標(biao)誌(zhi),不(bu)得(de)在(zai)產(chan)品(pin)上(shang)標(biao)注(zhu)管(guan)理(li)體(ti)係(xi)認(ren)證(zheng)標(biao)誌(zhi),隻(zhi)有(you)在(zai)注(zhu)明(ming)獲(huo)證(zheng)組(zu)織(zhi)通(tong)過(guo)相(xiang)關(guan)管(guan)理(li)體(ti)係(xi)認(ren)證(zheng)的(de)情(qing)況(kuang)下(xia)方(fang)可(ke)在(zai)產(chan)品(pin)的(de)包(bao)裝(zhuang)上(shang)標(biao)注(zhu)管(guan)理(li)體(ti)係(xi)認(ren)證(zheng)標(biao)誌(zhi)。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國家認監委組織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偽造、冒用、轉讓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國家認監委對認證機構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認ren證zheng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對dui其qi認ren證zheng證zheng書shu和he認ren證zheng標biao誌zhi的de管guan理li情qing況kuang向xiang國guo家jia認ren監jian委wei提ti供gong年nian度du報bao告gao。年nian度du報bao告gao中zhong應ying當dang包bao括kuo其qi對dui獲huo證zheng組zu織zhi使shi用yong認ren證zheng證zheng書shu和he認ren證zheng標biao誌zhi的de跟gen蹤zong調tiao查zha情qing況kuang。
第二十四條 境外認證標誌所有人或者其授權的委托人可以向國家認監委辦理境外認證標誌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認證標誌的式樣(包括使用的符號)、文字、名稱、應用範圍、識別方法,認證標誌持有人,以及使用變更等情況。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認證機構自行製定的認證標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備案。
第二十五條 認證機構應當公布本機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使用等相關信息,以便於公眾進行查詢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偽造、冒用、轉讓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等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未通過認證,但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廣告等其他宣傳中,使用虛假文字表明其通過認證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偽造、冒用認證標誌、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認證機構向未通過認證的認證委托人出賣或轉讓認證證書的,依照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認證機構自行製定的認證標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處罰。
第三十一條 認證機構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guan理li體ti係xi不bu能neng持chi續xu符fu合he認ren證zheng要yao求qiu,不bu及ji時shi暫zan停ting其qi使shi用yong認ren證zheng證zheng書shu和he認ren證zheng標biao誌zhi,或huo者zhe不bu及ji時shi撤che銷xiao認ren證zheng證zheng書shu或huo者zhe停ting止zhi其qi使shi用yong認ren證zheng標biao誌zhi的de,依yi照zhao條tiao例li第di六liu十shi條tiao規gui定ding處chu罰fa。
第三十二條 認證機構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本機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使用等相關信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三條 偽造、冒用、非法買賣認證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收費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0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和1995年9月21日原國家商檢局發布的《進出口商品標誌管理辦法》中有關認證標誌的部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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