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也許認為都能在市場上銷售,這個前提條件,就是產品是合格的。但是關於標識“合格”是《產品質量法》的規定。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針對於《產品質量法》和《食品安全法》而言,《產品質量法》是一般法,《食品安全法》是特殊法,若特殊法沒有規定的,但特殊法有規定的,執行一般法,所以必須標示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一定要在標簽上體現“合格”嗎?
不一定
“合格與否”是生產者的責任,所以《產品子含量法》對此條款要求的執行人是生產者,要求所謂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是指生產者自己出具的用於證明產品質量符合相應要求的證件。
合格證明包括合格證、合(he)格(ge)印(yin)章(zhang)等(deng)各(ge)種(zhong)形(xing)式(shi)。合(he)格(ge)證(zheng)的(de)項(xiang)目(mu)內(nei)容(rong),由(you)企(qi)業(ye)自(zi)行(xing)決(jue)定(ding),一(yi)般(ban)應(ying)注(zhu)明(ming)檢(jian)驗(yan)人(ren)員(yuan)或(huo)者(zhe)其(qi)代(dai)號(hao),檢(jian)驗(yan)出(chu)廠(chang)日(ri)期(qi)等(deng)事(shi)項(xiang)。一(yi)些(xie)不(bu)便(bian)於(yu)附(fu)加(jia)合(he)格(ge)證(zheng)的(de)產(chan)品(pin),可(ke)用(yong)合(he)格(ge)章(zhang)。產(chan)品(pin)質(zhi)量(liang)檢(jian)驗(yan)合(he)格(ge)證(zheng)明(ming)隻(zhi)能(neng)用(yong)於(yu)經(jing)過(guo)檢(jian)驗(yan)合(he)格(ge)的(de)產(chan)品(pin)上(shang),未(wei)經(jing)檢(jian)驗(yan)的(de)產(chan)品(pin)或(huo)者(zhe)檢(jian)驗(yan)不(bu)合(he)格(ge)的(de)產(chan)品(pin),不(bu)得(de)使(shi)用(yong)產(chan)品(pin)質(zhi)量(liang)檢(jian)驗(yan)合(he)格(ge)證(zheng)明(ming)。出(chu)廠(chang)產(chan)品(pin)的(de)檢(jian)驗(yan),一(yi)般(ban)由(you)生(sheng)產(chan)者(zhe)自(zi)己(ji)的(de)檢(jian)驗(yan)部(bu)門(men)進(jin)行(xing)檢(jian)驗(yan)。對(dui)不(bu)具(ju)備(bei)檢(jian)測(ce)能(neng)力(li)和(he)條(tiao)件(jian)的(de)企(qi)業(ye),可(ke)以(yi)委(wei)托(tuo)具(ju)有(you)法(fa)定(ding)資(zi)格(ge)的(de)產(chan)品(pin)質(zhi)量(liang)檢(jian)驗(yan)機(ji)構(gou)進(jin)行(xing)檢(jian)驗(yan)。
所以,合格證明包括合格證、合格印章等各種形式,並不是隻有合格證一種形式,還有合格印、合格貼、合格標誌等形式。GB/T10346規定可以用標示“合格”作為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生產者並沒有義務,一定要在消費小包裝上標識合格字樣。
三、合格一定要標識嗎?
一定要,標簽和標識,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所以,產品標識內容包括產品質量合格證內容。
四、雙重標識的目的
作為生產者,如果隻在生產大包裝內放一個合格證,其實也是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要求。但是如果在每個銷售小包裝上都標注,這對於食品經營者則減少了它們保留證據的負擔――當然,這純碎是我的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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