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夥伴網彙總了在標簽審核工作中的常見問題,具體內容如下。
一、食品名稱
1.產品名稱誤導消費者。
例如某款濃縮乳清蛋白固體飲料,它的真實屬性是固體飲料,若在產品標簽上僅標示“濃縮乳清蛋白”或者“濃縮乳清蛋白”字號大於“固體飲料”,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為“濃縮乳清蛋白粉”,應使用同字號標示產品名稱為“濃縮乳清蛋白固體飲料”。
2.使用不能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名稱。
可以使用“新創名稱”、“商標名稱”、“奇特名稱”等(deng),但(dan)在(zai)上(shang)述(shu)名(ming)稱(cheng)不(bu)誤(wu)導(dao)消(xiao)費(fei)者(zhe)的(de)前(qian)提(ti)下(xia)應(ying)在(zai)所(suo)示(shi)名(ming)稱(cheng)的(de)同(tong)一(yi)展(zhan)示(shi)版(ban)麵(mian)標(biao)示(shi)反(fan)映(ying)食(shi)品(pin)真(zhen)實(shi)屬(shu)性(xing)的(de)專(zhuan)用(yong)名(ming)稱(cheng),若(ruo)易(yi)誤(wu)導(dao)消(xiao)費(fei)者(zhe),應(ying)在(zai)新(xin)奇(qi)名(ming)稱(cheng)鄰(lin)近(jin)位(wei)置(zhi)同(tong)字(zi)號(hao)標(biao)示(shi)出(chu)真(zhen)實(shi)屬(shu)性(xing)名(ming)稱(cheng)。例(li)如(ru)某(mou)款(kuan)名(ming)叫(jiao)“浪漫甜心”的食品,消費者從名稱不能辨別出產品類別是“冰激淩”是“巧克力”還是“蜜餞”。應在“浪漫甜心”同一展示麵標示出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3.配料名稱不規範。
食品標簽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稱沒有采用標準規定的專用名稱。例如,經巴氏殺菌的牛奶應標示為“鮮牛奶”,不能標示“牛奶”。使用原衛生部、衛計委公告中的配料應標示為公告中的名稱,如某配料標示為“紅玫瑰”,在原衛生部《關於批準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種物品為新資源食品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公告》中規定“允許玫瑰花 (重瓣紅玫瑰Rose rugosa cv. Plena)、涼粉草(仙草Mesona chinensis Benth.)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因此企業應標示為“玫瑰花(重瓣紅玫瑰)”或“重瓣紅玫瑰”。
無論是產品名稱還是配料名稱都要使用反映其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否則應使用不誤導消費者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二、淨含量
1.淨含量字符高度不滿足標準要求。
淨含量字符高度應滿足GB 7718 表3的要求,不能根據企業版麵設計隨意改動。
2.標示位置不合規。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條款4.1.5.5中規定“淨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麵標示”。建議淨含量與帶有引導詞“食品名稱”“產品名稱”“品名”等的食品名稱在同一展示版麵標示,若無上述引導詞,淨含量應與突出醒目標示的食品名稱在同一版麵標示。
3.標示形式不規範。
建議企業參照GB 7718-2011附錄C中給出的標示形式。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不建議采用帶包裝單位“條/袋/包”的形式,例如“淨含量:A克×B袋(包/條)”或“淨含量:C克【A克×B袋(包/條)】”建議改為“淨含量:A克×B”或“淨含量:C克(A克×B)”。
三、日期標示
1.標示位置不具體。
采用“見包裝”“見盒身”的標示形式不能準確表明生產日期具體位置。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見包裝”應改為“見包裝背麵上方”或“見包裝正麵上方”等,明確生產日期在包裝的具體位置,便於消費者快速找到日期信息。
2.標示格式不規範。
日期的標示一般采用年代號標示4位數字,月、日標示2位數字的形式。例如:2021年07月02日。
四、營養標簽
1.格式不合規。
注意是“營養成分表”,不是“營養成份表”。營養成分表應以“方框表”的形式標示,不能隨意使用條形表、橢圓形等形式。並且“營養成分表”五個字要在“方框表”的上方居中標示。
2.能量和核心營養素標示不醒目。
當營養成分表中除標示能量和核心營養素之外的其他成分時,如標示“反式脂肪酸”或“膳食纖維”等,應采取適當形式使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更加醒目。更加醒目的方式包括:增大字號、改變字體(如斜體、加粗、加黑)、改變顏色、改變對齊方式等。
3.修約間隔。
營養成分表中強製標示和可選擇性標示的營養成分修約間隔應符合GB 28050表1的規定,企業不能隨意保留小數位數。
4.營養聲稱字號問題。
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可以在標簽的任意位置。但其字號不得大於食品名稱和商標。例如營養成分功能聲稱“蛋白質是人體的主要構成物質並提供多種氨基酸”字號不能大於食品名稱“複原乳”。
五、其他問題
1.產品標準號標示年代號 。
在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無需標示出年代號。
2.使用“最好”“最佳”“極好”等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禁止下列情況“(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預包裝食品標簽中禁止使用最高級、最佳及其類似語。
3.涉嫌宣傳疾病治療保健等功效。
標簽中使用”健康“”臨床“”暢輕“等字眼、腸道圖片均有涉嫌宣傳疾病治療、潤腸通便功效。GB 7718條款3.6明確規定”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4.關於新食品原料的使用。
若新食品原料的相關公告中有食用限量及適用人群要求,應在食品標簽中標示出該產品的食用限量(或新食品原料的食用限量及添加量)、不適宜人群。
5.商品條形碼的使用。
部(bu)分(fen)產(chan)品(pin)在(zai)標(biao)簽(qian)上(shang)使(shi)用(yong)商(shang)品(pin)條(tiao)形(xing)碼(ma),但(dan)經(jing)相(xiang)關(guan)網(wang)站(zhan)查(zha)詢(xun),該(gai)條(tiao)碼(ma)信(xin)息(xi)與(yu)標(biao)簽(qian)標(biao)示(shi)內(nei)容(rong)不(bu)符(fu)。企(qi)業(ye)應(ying)確(que)保(bao)標(biao)簽(qian)標(biao)示(shi)的(de)內(nei)容(rong)與(yu)商(shang)品(pin)條(tiao)形(xing)碼(ma)查(zha)詢(xun)到(dao)的(de)信(xin)息(xi)一(yi)致(zhi)。禁(jin)止(zhi)A產品使用B產品的條碼。若存在委托與受委托關係,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第四條的規定,委托他人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載體,在製作過程中應秉持”真實準確合規、不誤導、不欺騙“的原則,宣傳產品的同時,能為消費者的購買提供正確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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