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者信息
【標注方式】
方法1: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方法2: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特別說明】
在GB7718征求意見稿中,方法2僅適用於同一集團公司範疇的委托加工行為。
【主要依據】
GB7718-2011 4.1.6中規定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係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標注方式】
兩者均可。
【特別說明】
在GB7718征求意見稿中,應標注受委托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主要依據】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三章第十四條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biaozhi。weituoshengchanjiagongshishishengchanxukezhengguanlideshipin,weituoqiyejuyouqiweituojiagongshipinshengchanxukezhengde,keyibiaozhuweituoqiyehuozhebeiweituoqiyedeshengchanxukezhengbianhao。
注:1、此處引用的是《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修訂版(總局2009年第123號令)的原文內容;
2、QS標誌已於2018年完全取消,目前需要標識的僅為SC編號,不需標識QS標誌。
三、產品標準代號
【標注方式】
可執行標準可以是國標、行標等,也可以是企業標準。若執行企業標準,應在備案部門備案。
企業標準可以為委托單位標準、受委托單位標準或其他單位授權使用的企業標準。但是在使用前應關注當地對委托加工企標備案的相關要求:
(1)部分地區明確要求由委托方備案的,如河北省,根據《河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第二條要求:委托生產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備案。
(2)部分地區,如北京、重慶、湖hu北bei等deng,兩liang方fang均jun可ke備bei案an的de,如ru委wei托tuo方fang已yi製zhi定ding企qi業ye標biao準zhun並bing已yi經jing備bei案an的de,受shou托tuo方fang可ke直zhi接jie使shi用yong,無wu須xu重zhong複fu備bei案an。但dan委wei托tuo方fang在zai備bei案an時shi,應ying當dang注zhu明ming受shou托tuo方fang或huo者zhe被bei授shou權quan方fang的de名ming稱cheng及ji地di址zhi。
(3)如果委托方僅為銷售企業,無相關生產標準,可以使用受托方製訂的企業標準,並按照所在地監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備案。
【相關依據】
(2018)滬03民終59號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經立法機關修訂通過,並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製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製定企業標準”,該法已刪去“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的內容,該法並未禁止企業之間授權使用企業標準的行為。
《重慶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第七條:weituojiagonghuozheshouquanzhizaodeshipin,weituofanghuozheshouquanfangyijingbeiandeqiyebiaozhun,shoutuofanghuozhebeishouquanfangwuxuzhongfubeian。danweituofanghuozheshouquanfangzaibeianshi,yingdangzhumingshoutuofanghuozhebeishouquanfangdemingchengjidizhi。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第十五條:委托生產食品的,委托方、受委托方均可辦理備案。但是在企標登記備案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中明確指出適用本標準的食品是否委托生產(如是,請注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稱及地址)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辦法》第七條:weituojiagonghuozheshouquanzhizaodeshipin,weituofanghuozheshouquanfangyizhidingqiyebiaozhunde,shoutuofanghuozhebeishouquanfangwuxuzhongfushenqingbeian,danyingdangzaibeiandeqiyebiaozhunzhongzhumingshoutuofanghuozhebeishouquanfangdemingchengjidizhi。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第二條:委托生產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備案。
《遼寧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第五條 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生(sheng)產(chan)的(de)食(shi)品(pin)沒(mei)有(yo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或(huo)者(zhe)地(di)方(fang)標(biao)準(zhun)的(de),應(ying)當(dang)製(zhi)定(ding)企(qi)業(ye)標(biao)準(zhun),並(bing)向(xiang)衛(wei)生(she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備(bei)案(an)。企(qi)業(ye)標(biao)準(zhun)作(zuo)為(wei)企(qi)業(ye)組(zu)織(zhi)生(sheng)產(chan)的(de)依(yi)據(ju),在(zai)本(ben)企(qi)業(ye)內(nei)部(bu)適(shi)用(yong)。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和(he)食(shi)品(pin)相(xiang)關(guan)產(chan)品(pin)標(biao)準(zhun)不(bu)屬(shu)於(y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企(qi)業(ye)標(biao)準(zhun)備(bei)案(an)範(fan)疇(chou)。第(di)九(jiu)條(tiao) 委托加工或者授權製造的食品,備案方式按《備案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執行。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第十四條 企業委托加工產品的,委托方、受托方均可辦理備案。
四、商品條碼
【標注方式】
使用委托單位的商品條碼。
【主要依據】
《關於《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檢辦法函〔2008〕67號)四、關於委托加工產品和進口產品使用商品條碼的問題:
(一)委托他人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二)進口產品可以使用該產品境外生產商注冊的商品條碼,也可以使用國內經銷企業或者代理商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五、商標
【標注方式】
委托單位決定,需獲得商標所有人許可。
【相關說明】
根據《合同法》的(de)規(gui)定(ding),加(jia)工(gong)承(cheng)攬(lan)是(shi)承(cheng)攬(lan)人(ren)按(an)照(zhao)定(ding)作(zuo)人(ren)的(de)要(yao)求(qiu)完(wan)成(cheng)工(gong)作(zuo),交(jiao)付(fu)工(gong)作(zuo)成(cheng)果(guo),定(ding)作(zuo)人(ren)給(gei)付(fu)報(bao)酬(chou)。在(zai)涉(she)及(ji)貼(tie)牌(pai)的(de)加(jia)工(gong)承(cheng)攬(lan)中(zhong),加(jia)工(gong)承(cheng)攬(lan)人(ren)僅(jin)僅(jin)是(shi)根(gen)據(ju)定(ding)作(zuo)人(ren)的(de)指(zhi)示(shi),物(wu)理(li)上(shang)將(jiang)商(shang)標(biao)用(yong)於(yu)商(shang)品(pin),承(cheng)攬(lan)人(ren)的(de)行(xing)為(wei)僅(jin)僅(jin)是(shi)一(yi)種(zhong)物(wu)理(li)貼(tie)附(fu)行(xing)為(wei),為(wei)定(ding)作(zuo)人(ren)使(shi)用(yong)商(shang)標(biao)提(ti)供(gong)必(bi)要(yao)的(de)技(ji)術(shu)條(tiao)件(jian),真(zhen)正(zheng)使(shi)用(yong)商(shang)標(biao)的(de)實(shi)際(ji)上(shang)是(shi)定(ding)作(zuo)人(ren)。另(ling)外(wai),根(gen)據(ju)加(jia)工(gong)承(cheng)攬(lan)的(de)特(te)點(dian),加(jia)工(gong)承(cheng)攬(lan)的(de)法(fa)律(lv)後(hou)果(guo)應(ying)當(dang)歸(gui)於(yu)定(ding)作(zuo)人(ren),因(yin)此(ci)即(ji)使(shi)加(jia)工(gong)承(cheng)攬(lan)過(guo)程(cheng)中(zhong)出(chu)現(xian)商(shang)標(biao)侵(qin)權(quan),其(qi)結(jie)果(guo)也(ye)應(ying)當(dang)歸(gui)於(yu)定(ding)作(zuo)人(ren),而(er)不(bu)應(ying)當(dang)由(you)承(cheng)攬(lan)人(ren)承(cheng)擔(dan)侵(qin)權(quan)的(de)後(hou)果(guo)。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複》指出,任何將自己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資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製造者的企業或個人,均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產品製造者”和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生產者。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對商標使用作出了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該規定僅對商標使用的對象和範圍作了界定,並未指出商標使用的目的。在執法實踐中,不能看到商標貼附於商品、商品包裝等載體上,就認定是“商標使用”,還應考慮“使用”的目的。
六、涉及專利部分
【標注方式】
目前主要由委托單位承擔責任(有爭議)。
【相關說明】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委托人明知他人實施的行為構成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侵犯專利權行為,而委托他人製造或者在產品上標明“監製”等類似參與行為,委托人與受托人構成共同侵權。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產品外包裝或者產品本身上印有委托人的公司名稱、商標、地址、聯係方式、委(wei)托(tuo)人(ren)監(jian)製(zhi)等(deng)信(xin)息(xi),在(zai)無(wu)充(chong)分(fen)相(xiang)反(fan)證(zheng)據(ju)的(de)情(qing)形(xing)下(xia),通(tong)常(chang)可(ke)以(yi)認(ren)定(ding)該(gai)對(dui)外(wai)標(biao)注(zhu)信(xin)息(xi)的(de)企(qi)業(ye)即(ji)為(wei)專(zhuan)利(li)法(fa)所(suo)界(jie)定(ding)的(de)被(bei)控(kong)侵(qin)權(quan)產(chan)品(pin)的(de)製(zhi)造(zao)者(zhe),如(ru)果(guo)該(gai)產(chan)品(pin)構(gou)成(cheng)專(zhuan)利(li)侵(qin)權(quan),則(ze)該(gai)企(qi)業(ye)對(dui)此(ci)應(ying)當(dang)承(cheng)擔(dan)相(xiang)應(ying)的(de)侵(qin)權(quan)法(fa)律(lv)責(ze)任(ren),從(cong)而(er)認(ren)定(ding)該(gai)企(qi)業(ye)(委托人)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製造者。
參考IPRdaily《委托加工中,委托人專利侵權責任的認定》。
手機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