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產品質量年度抽檢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質量年度抽檢(以下簡稱綠色生資抽檢)工作,加強對綠色生資抽檢工作的管理,提高綠色生資抽檢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依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誌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生資抽檢是指中國綠色食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已獲得綠色生資標誌使用許可的產品(以下簡稱獲證產品)采取的監督性抽查檢驗,是企業年度檢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所有獲得綠色生資標誌使用許可的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必須接受綠色生資抽檢。
第四條 申請續展的綠色生資產品,其當年的抽檢檢驗報告可作為綠色生資標誌使用續展審核的依據。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綠色生資抽檢工作由協會負責製定抽檢計劃,委托相關綠色生資質量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按計劃實施,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綠辦)予以配合。
(一)協會的綠色生資抽檢工作職責:
1.製定全國抽檢工作的有關規定;
2.確定具有法定資質的監測單位承擔綠色生資產品抽檢工作,作為綠色生資定點監測機構;
3.組織開展全國的抽檢工作;
4.下達年度抽檢計劃(企業名稱、產品名稱、檢測項目、加檢項目及其標準、時限);
5.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生資安全性評估的有關信息,或接到舉報發現生資可能存在安全隱患時,立即組織綠色生資專項檢測;
6.指導、監督和考核各監測機構的抽檢工作;
7.依據有關規定,對抽檢不合格的產品做出整改或取消綠色生資標誌使用權的決定,並予以通報或公告;
8.及時向省綠辦和監測機構公布有效使用綠色生資標誌企業及其產品名錄。
(二)省綠辦的綠色生資抽檢工作職責:
1.向協會推薦具有資質的監測單位,經協會審核備案後,承擔綠色生資產品抽檢工作;
2.依據本管理辦法製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3.配合協會及監測機構開展綠色生資抽檢和專項檢測工作;
4.向協會提出綠色生資抽檢工作計劃的建議;
5.根據協會對抽檢不合格產品做出的整改決定,督促企業按時完成整改,並組織驗收,同時抽樣寄送協會指定監測機構;
6.及時向協會報告企業的變更情況,包括企業名稱、通訊地址、法人代表以及企業停產、轉產等情況。
(三)監測機構的綠色生資抽檢工作職責:
1.根據協會下達的抽檢計劃製定具體實施方案;
2.按時完成協會下達的檢測(包括專項檢測)任務;
3.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向協會、省綠辦和企業出具檢驗報告;
4.向協會及時報告抽檢中出現的問題和有關企業產品質量信息。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條 協會於每年3月底前製定綠色生資抽檢計劃,並下達有關監測機構和省綠辦。
第七條 監(jian)測(ce)機(ji)構(gou)根(gen)據(ju)抽(chou)檢(jian)計(ji)劃(hua)和(he)專(zhuan)項(xiang)檢(jian)測(ce)任(ren)務(wu),適(shi)時(shi)派(pai)專(zhuan)人(ren)赴(fu)相(xiang)關(guan)企(qi)業(ye)規(gui)範(fan)隨(sui)機(ji)抽(chou)取(qu)樣(yang)品(pin),也(ye)可(ke)以(yi)委(wei)托(tuo)相(xiang)關(guan)省(sheng)綠(lv)辦(ban)協(xie)助(zhu)進(jin)行(xing),由(you)綠(lv)色(se)生(sheng)資(zi)管(guan)理(li)員(yuan)抽(chou)樣(yang)並(bing)寄(ji)送(song)監(jian)測(ce)機(ji)構(gou),封(feng)樣(yang)前(qian)應(ying)與(yu)企(qi)業(ye)有(you)關(guan)人(ren)員(yuan)辦(ban)理(li)簽(qian)字(zi)手(shou)續(xu),確(que)保(bao)樣(yang)品(pin)的(de)代(dai)表(biao)性(xing)。
第八條 監測機構應及時進行樣品檢驗,出具檢驗報告(一式三份),檢驗報告結論要明確、完整,檢測項目指標齊全,檢驗報告應以特快專遞方式分別寄送協會、相關省綠辦和企業。
第九條 監測機構應於時限前完成抽檢,並將檢驗報告分別寄送協會、相關省綠辦和企業。
第十條 監測機構須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綠色生資抽檢彙總表及總結報送協會,專項檢測彙總表及總結必須於時限前報送協會。總結內容應全麵、詳細、客觀,未完成抽檢任務的應說明原因。
第四章 計劃的製定與實施
第十一條 製定綠色生資抽檢計劃必須遵循科學、高效、公正、公開的原則,突出重點生資和關鍵指標,並考慮上年度抽檢計劃完成情況及當年任務量。
第十二條 監測機構必須承檢協會要求檢測的項目,未經協會同意,不得擅自增減檢測項目。
第十三條 對當年應續展的產品,監測機構應及時抽樣檢驗並將檢驗報告提供給企業,以便作為續展審核的依據。
第五章 問題的處理
第十四條 綠色生資抽檢中出現倒閉、無故拒檢或提出自行放棄綠色生資標誌使用權的企業,監測機構應及時報告協會及相關省綠辦。
第十五條 企業對檢驗報告如有異議,應於收到報告之日起(以當地郵局郵戳為準)15rineixiangxiehuitichushumianfuyishenqing,weizaiguidingshixianneitichuyiyide,shiweirenkejianyanjieguo。duijianchubuhegexiangmudelvseshengzichanpin,jiancejigoubudeshanzitongzhihuozhengqiyesongyangfujian。
第十六條 綠色生資抽檢結論為產品包裝及標簽(標識)、感(外)官(guan)指(zhi)標(biao)不(bu)合(he)格(ge),或(huo)綠(lv)色(se)生(sheng)資(zi)標(biao)誌(zhi)使(shi)用(yong)不(bu)規(gui)範(fan)的(de),協(xie)會(hui)通(tong)知(zhi)企(qi)業(ye)整(zheng)改(gai),企(qi)業(ye)須(xu)於(yu)接(jie)到(dao)通(tong)知(zhi)之(zhi)日(ri)起(qi)一(yi)個(ge)月(yue)內(nei)完(wan)成(cheng)整(zheng)改(gai),並(bing)將(jiang)整(zheng)改(gai)措(cuo)施(shi)和(he)結(jie)果(guo)報(bao)告(gao)省(sheng)綠(lv)辦(ban),省(sheng)綠(lv)辦(ban)應(ying)及(ji)時(shi)組(zu)織(zhi)整(zheng)改(gai)驗(yan)收(shou)。需(xu)複(fu)檢(jian)的(de),抽(chou)樣(yang)寄(ji)送(song)綠(lv)色(se)生(sheng)資(zi)定(ding)點(dian)監(jian)測(ce)機(ji)構(gou)檢(jian)驗(yan)。監(jian)測(ce)機(ji)構(gou)應(ying)及(ji)時(shi)進(jin)行(xing)檢(jian)驗(yan),出(chu)具(ju)檢(jian)驗(yan)報(bao)告(gao),並(bing)以(yi)特(te)快(kuai)郵(you)遞(di)方(fang)式(shi)將(jiang)檢(jian)驗(yan)報(bao)告(gao)分(fen)別(bie)寄(ji)送(song)協(xie)會(hui)和(he)有(you)關(guan)省(sheng)綠(lv)辦(ban)。複(fu)檢(jian)合(he)格(ge)的(de)可(ke)繼(ji)續(xu)使(shi)用(yong)綠(lv)色(se)生(sheng)資(zi)標(biao)誌(zhi),複(fu)檢(jian)不(bu)合(he)格(ge)的(de)取(qu)消(xiao)其(qi)標(biao)誌(zhi)使(shi)用(yong)權(quan)。
第十七條 綠色生資抽檢結論為主要技術指標(有效成分或主要營養成分)、限量指標(衛生指標)不合格,或有綠色生資禁用品的,報請中國綠色食品協會取消企業及產品的綠色生資標誌使用權。協會及時通知企業及相關省綠辦,並予以公告。
第六章 工作考核與獎懲
第十八條 協會對監測機構工作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具體辦法另行製定。
第十九條 監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出具錯誤數據造成不良影響的,或發生嚴重失職和違反規定的,協會將按照《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監測機構管理辦法》做出暫停或取消對其業務委托的處理,並予以通報或公告,必要時進一步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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