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標準是食品生產的技術依據,也是監管核查的重點內容。在企標編製、備案、執行全流程中,許多企業因忽視細節而導致標準合規性出現問題,輕則備案被駁回,重則麵臨產品下架、行政處罰等風險。
食品夥伴網結合現行標準法規要求與實際案例,係統梳理食品企業標準編製中常見的合規問題,為食品企業規範標準編製提供參考。
一、產品名稱不規範,無法反映真實屬性
常見錯誤:
使用“骨膠原肽”“素牛排”“白潤丸”等標準名稱,隻體現原料或概念,未標注產品類別。
解析:
在標準名稱後標識產品真實屬性類別,例如“骨膠原肽(固體飲 料)”“素牛排(調味麵製品)”“白潤丸(壓片糖果)”。
二、誤導、暗示具有預防疾病、治療功能
常見錯誤:
普通食品在標簽名稱或內容中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或采用膠囊、口服液、片劑、衝劑等藥品劑型,誤導消費者認為具有保健作用。
解析:
普通食品嚴禁明示或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這是食品合規的絕對紅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明確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瑪咖片有關問題的複函》(食藥監辦食 監一函[2016]902號)中明確規定:“除保健食品外,食品不得以膠囊、口服液、片劑、衝劑等藥品劑型誤導、暗示其具有保健作用”。?
三、適用範圍過於寬泛
常見錯誤:
本標準適用於以**(90多種)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48種)和食品添加劑**(32種),經......
解析:
企標適用範圍應適配該類產品配方與生產工藝,不得無限擴大、籠統概括。
四、混淆規範性引用文件與參考文獻,文件歸類錯誤
常見錯誤:
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列入規範性引用文件;將應列入參考文獻的文件列入規範性引用文件。

解析:
起草標準或企業標準時,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不應作為規範性引用文件列出。應列入“參考文獻”而非“規範性引用文件”的情況:a)非公開的文件;b)資料性引用的文件;如:“見GB/T ××××……。”“……的信息見GB/T ××××。”“......GB ×××中 給出了進一步說明。”c)標準起草編製時參考的文件。
五、引用文件排序混亂,格式不符合規範
常見錯誤:
引用標準文本名稱對齊而非與標準代號後空兩個空格。

解析:
正確排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內有關文件。
編號規則:國標按標準順序號由小到大排列;行標、地標先按標準代號的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數字順序排列,再按順序號排列。
格式要求:字母與數字之間空1格,數字與文字之間空2格,示例:GB/T 19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六、新食品原料使用不合規,信息標注不全
常見錯誤:
僅書寫原料名稱,未標注使用部位等關鍵信息。

解析:
牡丹籽油的原料來源需為丹鳳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使用新食品原料時,應按照公告要求使用和標注產品信息。
七、食品安全指標設定不合理
常見錯誤:
(1)遺漏關鍵指標:如飲料標準中遺漏“可溶性固形物”、“pH 值”;肉製品中遺漏“蛋白質”;以穀物為原料的糧食製品遺漏“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以花生醬為原料的產品未設置“黃曲黴毒素B1”等。
(2)設置無意義指標:如混合麵包幹製品設定水分指標,無實際檢測與管控意義。
解析:
企業在製定食品安全指標時,應科學、合理、合規。指標限值不得低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根據產品的原料構成、生產工藝、產品特性和風險點,有針對性的設置安全指標,避免遺漏關鍵項目。
八、限量值小數點位數不當
常見錯誤:
企業標準限量值小數點後保留位數不當。如某類產品國標要求鉛指標限量為≤0.3mg/kg,某企業設定鉛≤0.24mg/kg。


解析:
企業標準限量值小數點後位數應與國家(地方)標準限量值小數點後保留同樣位數,以確保嚴於限值的準確性和可比性。
九、標準性質標注錯誤
常見錯誤:
(1)引用已廢止的舊版標準,未注意到標準更新。
(2)混淆GB與GB/T。例如誤將GB/T 5009.34寫成GB 5009.34。
示例:

解析:
引用標準時,需嚴格關注標準的有效性,避免引用已廢止的舊版標準,同時準確區分標準性質,規範標注GB(強製性國家標準)與GB/T(推薦性國家標準),避免混淆
標準編製是食品企業合規管理的第一道關口。產品名稱是否規範、指標設定是否合理、引用文件是否準確……每一個細節都決定著標準的“含金量”。
食品夥伴網希望本文梳理的常見問題,能幫助企業在標準編製中少犯錯誤、不踩紅線,真正讓企標成為保障食品安全、護航企業發展的堅實基石。
食品夥伴網可為企業提供標準編製、備案等一站式合規服務,助力企業打造合規性產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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