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黨中央、國(guo)務(wu)院(yuan)始(shi)終(zhong)高(gao)度(du)重(zhong)視(sh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工(gong)作(zuo),習(xi)近(jin)平(ping)總(zong)書(shu)記(ji)多(duo)次(ci)對(dui)加(jia)強(qia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工(gong)作(zuo)作(zuo)出(chu)重(zhong)要(yao)講(jiang)話(hua)和(he)指(zhi)示(shi)批(pi)示(shi),李(li)克(ke)強(qiang)總(zong)理(li)等(deng)國(guo)務(wu)院(yuan)領(ling)導(dao)同(tong)誌(zhi)也(ye)多(duo)次(ci)對(du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工(gong)作(zuo)提(ti)出(chu)明(ming)確(que)要(yao)求(qiu)。2019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印發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頒ban布bu實shi施shi,對dui改gai革ge創chuang新xi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監jian管guan機ji製zhi方fang式shi提ti出chu新xin的de要yao求qiu。為wei科ke學xue劃hua分fen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者zhe風feng險xian等deng級ji,對dui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實shi施shi分fen類lei監jian管guan,提ti高gao監jian管guan工gong作zuo的de針zhen對dui性xing和he有you效xiao性xing,省she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局ju在zai全quan麵mian梳shu理li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風feng險xian分fen級ji相xiang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gui、標準和政策文件的基礎上,廣泛征求基層監管人員和食品經營者意見建議,起草並印發了《工作規範》,對食品經營環節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統一進行規範,細化相關要求,加強工作指導,提升監管效能,進一步督促食品經營者知法、懂法,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二、製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3.《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第23號令);
4.《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食藥監食監一〔2016〕115號);
5.《關於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市監食經〔2019〕64號);
6.《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
7.《河北省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5號)。
三、主要內容
《工作規範》共5章24條。第一章總則,共5條,主要包括目的、適用範圍、食品經營者的定義、工作原則、部門職責範圍等。第二章風險分級,共5條,主要規定了食品經營者等級劃分、評分方法等。第三章程序要求,共9條,主要包括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和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評定程序、年度動態風險等級調整等相關內容。第四章結果運用,共3條,主要包括風險評級結果的運用、不同風險等級對監管頻次要求等內容。第五章附則,共2條,主要規定了部分名詞術語解釋和實施時間等內容。
一是《工作規範》將食品經營者細分為食品銷售者(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的食品經營者)、餐飲服務提供者(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小餐飲經營者、現場製售食品小攤點、食品銷售小攤點等11種類型,分別製定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和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實施分類評定。
二是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對不同類型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風險等級動態風險值評定表進行了內容整合,實現兩表合一,提升監管工作效能。
三是明確了對不同風險等級的食品經營者的檢查頻次要求。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1次監督檢查;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2次監督檢查,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3次監督檢查,每四個月至少進行1次;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4次監督檢查,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對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指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工地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校園及其周邊100米範圍內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食品)批發市場,不區分風險等級高低,均按D級風險進行管理,每年至少進行4次監督檢查,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同時,督促食品經營者公示風險分級結果,並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經營控製水平,強化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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