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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序號 |
2005版條文 |
2026修訂版條文 |
變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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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領域的應用,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領域的應用,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
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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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位置的代碼和條碼標識。我國采用國際通用的商品代碼及條碼標識體係,推廣應用商品條碼,建立我國的商品標識係統。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用於標識商品身份的條碼。我國采用國際通用的商品條碼標識體係,建立我國的商品身份標識係統。 |
簡化了商品條碼定義,調整了標識體係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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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條碼的注冊、編碼、印製、應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條碼的注冊、編碼、印製、應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
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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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第四條 國(guo)家(jia)質(zhi)量(liang)監(jian)督(du)檢(jian)驗(yan)檢(jian)疫(yi)總(zong)局(ju)和(he)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化(hua)管(guan)理(li)委(wei)員(yuan)會(hui)是(shi)全(quan)國(guo)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工(gong)作(zuo)的(de)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統(tong)一(yi)組(zu)織(zhi)管(guan)理(li)全(quan)國(guo)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工(gong)作(zuo)。中(zhong)國(guo)物(wu)品(pin)編(bian)碼(ma)中(zhong)心(xin)是(shi)全(quan)國(guo)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工(gong)作(zuo)機(ji)構(gou),負(fu)責(ze)全(quan)國(guo)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管(guan)理(li)的(de)具(ju)體(ti)實(shi)施(shi)工(gong)作(zuo)。 |
第四條 guojiashichangjianduguanlizongjushiquanguoshangpintiaomagongzuodezhuguanbumen,tongyizuzhiguanliquanguoshangpintiaomagongzuo。xianjiyishangdifang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fuzebenxingzhengquyuneideshangpintiaomajianduguanligongzuo。guojiashichangjianduguanlizongjuyingdangquedingsuoshugongyixingzhuanyejigouzuoweiquanguoshangpintiaomagongzuojishujigou,chengdanshangpintiaomaxiangguanjishuzhichenggongzuo。shengji、副fu省sheng級j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根gen據ju工gong作zuo需xu要yao,可ke以yi確que定ding所suo屬shu公gong益yi性xing專zhuan業ye機ji構gou作zuo為wei地di方fang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工gong作zuo技ji術shu機ji構gou,承cheng擔dan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的de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相xiang關guan技ji術shu支zhi撐cheng工gong作zuo。 |
調整主管部門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明確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職責,新增技術機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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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第五條 廠商識別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商品條碼必須按照本辦法核準注冊,獲得廠商識別代碼。 |
第五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的生產者、銷(xiao)售(shou)者(zhe)和(he)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可(ke)以(yi)申(shen)請(qing)注(zhu)冊(ce)廠(chang)商(shang)識(shi)別(bie)代(dai)碼(ma)。集(ji)團(tuan)公(gong)司(si)中(zhong)具(ju)有(you)獨(du)立(li)法(fa)人(ren)資(zi)格(ge)的(de)子(zi)公(gong)司(si)需(xu)要(yao)使(shi)用(yong)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時(shi),應(ying)當(dang)按(an)規(gui)定(ding)單(dan)獨(du)申(shen)請(qing)注(zhu)冊(ce)廠(chang)商(shang)識(shi)別(bie)代(dai)碼(ma)。 |
2005版第五條內容調整為2026版第二章第六條,新版第五條為原2005版第六條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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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注冊 |
第六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的生產者、銷(xiao)售(shou)者(zhe)和(he)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可(ke)以(yi)申(shen)請(qing)注(zhu)冊(ce)廠(chang)商(shang)識(shi)別(bie)代(dai)碼(ma)。集(ji)團(tuan)公(gong)司(si)中(zhong)具(ju)有(you)獨(du)立(li)法(fa)人(ren)資(zi)格(ge)的(de)子(zi)公(gong)司(si)需(xu)要(yao)使(shi)用(yong)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時(shi),應(ying)當(dang)按(an)規(gui)定(ding)單(dan)獨(du)申(shen)請(qing)注(zhu)冊(ce)廠(chang)商(shang)識(shi)別(bie)代(dai)碼(ma)。 |
第六條 廠商識別代碼注冊申請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申請人應當填寫《中國商品條碼係統成員注冊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並提供複印件。 |
條文序號調整,內容相應銜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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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第七條 廠商識別代碼注冊申請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申請人應當填寫《中國商品條碼係統成員注冊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並提供複印件。 |
第七條 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初審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簽署意見並報送編碼中心審批;對初審不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將申請資料退給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
條文序號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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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第八條 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初審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簽署意見並報送編碼中心審批;對初審不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將申請資料退給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
第八條 對初審合格的申請資料,編碼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交納的有關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程序。對符合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向申請人核準注冊廠商識別代碼;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編碼分支機構並說明理由。 |
條文序號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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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第九條 對初審合格的申請資料,編碼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交納的有關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程序。對符合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向申請人核準注冊廠商識別代碼;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編碼分支機構並說明理由。 |
第九條 申請人獲準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由編碼中心發給《中國商品條碼係統成員證書》,取得中國商品條碼係統成員資格。 |
條文序號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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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第十條 申請人獲準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由編碼中心發給《中國商品條碼係統成員證書》,取得中國商品條碼係統成員資格。 |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廠商識別代碼:(一)不能出示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文件的。(二)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組織或單位,非本單位使用廠商識別代碼的。(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際物品編碼協會章程的其他情形。 |
條文序號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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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廠商識別代碼:(一)不能出示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文件的。(二)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組織或單位,非本單位使用廠商識別代碼的。(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際物品編碼協會章程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條 編碼中心應當定期公告係統成員及其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 |
條文序號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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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第十二條 編碼中心應當定期公告係統成員及其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 |
(無對應條文) |
2005版第十二條內容調整為2026版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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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編碼、設計及印刷 |
第十三條 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及印刷應當符合《商品條碼》(GB12904)等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編碼中心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製廠商識別代碼。 |
第十二條 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及印刷應當符合商品條碼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技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製廠商識別代碼。 |
調整了責任主體為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技術機構,簡化了標準引用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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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第十四條 係統成員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製商品代碼,向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通報編碼信息。 |
第十三條 係統成員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製商品代碼,向所在地的地方商品條碼工作技術機構通報編碼信息。 |
調整通報對象為地方商品條碼工作技術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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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第十五條 企業在設計商品條碼時,應當根據應用需要采用《商品條碼》(GB12904)、《儲運單元條碼》(GB/T16830)、《EAN・UCC係統128條碼》(GB/T15425)等國家標準中規定的條碼標識。 |
第十四條 企業在設計商品條碼時,應當根據應用需要采用商品條碼相關國家標準中規定的條碼標識。 |
簡化了標準引用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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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第十六條 從cong事shi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印yin刷shua的de企qi業ye可ke以yi向xiang條tiao碼ma工gong作zuo機ji構gou提ti出chu申shen請qing,取qu得de印yin刷shua資zi質zhi。獲huo得de印yin刷shua資zi質zhi的de印yin刷shua企qi業ye,可ke優you先xian承cheng接jie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的de印yin刷shua業ye務wu。具ju體ti管guan理li辦ban法fa由you國guo家jia質zhi檢jian總zong局ju另ling行xing規gui定ding。 |
(已刪除) |
刪除了印刷資質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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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第十七條 印刷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印刷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印刷企業接受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時,應當查驗委托人的《係統成員證書》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並進行備案。 |
第十五條 印刷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印刷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印刷企業接受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時,應當查驗委托人的《係統成員證書》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並進行備案。 |
條文序號調整,內容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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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第十八條 條碼工作機構鼓勵係統成員和相關單位委托具有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企業印刷商品條碼。 |
(已刪除) |
刪除了印刷資格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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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應用和管理 |
第十九條 係統成員對其廠商識別代碼、商品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 |
第十六條 係統成員對其廠商識別代碼、商品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 |
條文序號調整,內容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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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第二十條 係統成員不得將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 |
(已刪除,相關調整到第六章第二十九條) |
刪除轉讓禁止條款,調整到法律責任章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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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注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條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商品條碼。 |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注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條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商品條碼。 |
條文序號調整,內容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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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二條 xiaoshouzheyingdangjijicaiyongshangpintiaoma。xiaoshouzhezaiqijingxiaodeshangpinmeiyoushiyongshangpintiaomadeqingkuangxia,keyishiyongdianneitiaoma。dianneitiaomadeshiyong,yingdangfuheguojiabiaozhun《店內條碼》(GB/T18283)的有關規定。生產者不得以店內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使用。 |
(已刪除) |
刪除了店內條碼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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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係統成員證書》或者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 |
(已刪除) |
刪除進貨查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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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第二十四條 銷售者不得經銷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品。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幹擾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 |
第十九條 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幹擾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 |
保留收費禁止條款,刪除經銷違規商品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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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第二十五條 在國內生產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時,生產者應當提供該商品條碼的注冊證明、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證明,並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備案,由編碼分支機構將備案材料報送編碼中心。 |
第二十條 在(zai)國(guo)內(nei)生(sheng)產(chan)的(de)商(shang)品(pin)使(shi)用(yong)境(jing)外(wai)注(zhu)冊(ce)的(de)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時(shi),承(cheng)擔(dan)質(zhi)量(liang)責(ze)任(ren)的(de)企(qi)業(ye)應(ying)當(dang)到(dao)全(quan)國(guo)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工(gong)作(zuo)技(ji)術(shu)機(ji)構(gou)備(bei)案(an),並(bing)提(ti)交(jiao)該(gai)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的(de)注(zhu)冊(ce)證(zheng)明(ming)、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材料。 |
調整備案主體為承擔質量責任的企業,備案對象為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技術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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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負責組織全國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 |
第二十二條 國(guo)家(jia)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總(zong)局(ju)負(fu)責(ze)組(zu)織(zhi)全(quan)國(guo)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的(de)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工(gong)作(zuo),各(ge)級(ji)地(di)方(f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負(fu)責(ze)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的(de)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工(gong)作(zuo)。 |
調整監督管理部門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各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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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七條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引導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提供者積極采用國際通用的商品代碼及條碼標識體係,使用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質量,提高企業在商品生產、儲運、配送、銷售等各環節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
(已刪除) |
刪除引導推廣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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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無此條) |
第十八條 商(shang)品(pin)上(shang)使(shi)用(yong)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的(de),應(ying)當(dang)使(shi)用(yong)對(dui)該(gai)商(shang)品(pin)承(cheng)擔(dan)質(zhi)量(liang)責(ze)任(ren)的(de)係(xi)統(tong)成(cheng)員(yuan)的(de)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委(wei)托(tuo)他(ta)人(ren)生(sheng)產(chan)的(de)商(shang)品(pin),應(ying)當(dang)使(shi)用(yong)委(wei)托(tuo)方(fang)注(zhu)冊(ce)或(huo)者(zhe)備(bei)案(an)的(de)廠(chang)商(shang)識(shi)別(bie)代(dai)碼(ma)和(he)相(xiang)應(ying)的(de)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經(jing)集(ji)團(tuan)公(gong)司(si)向(xiang)全(quan)國(guo)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工(gong)作(zuo)技(ji)術(shu)機(ji)構(gou)備(bei)案(an)後(hou),子(zi)公(gong)司(si)生(sheng)產(chan)的(de)由(you)集(ji)團(tuan)公(gong)司(si)統(tong)一(yi)開(kai)發(fa)、設計、安排生產並使用統一品牌的同類產品,可以使用集團公司授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
新增商品條碼使用規則,明確委托生產和集團公司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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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無此條) |
第二十一條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向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技術機構提供商品生產銷售、行政許可、認證、檢驗檢測等質量安全追溯相關信息。 |
新增質量安全追溯信息提供鼓勵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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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續展、變更和注銷 |
第二十八條 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為2年。係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係統成員資格。 |
第二十三條 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為2年。係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到所在地的地方商品條碼工作技術機構辦理續展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係統成員資格。 |
調整辦理機構為地方商品條碼工作技術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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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第二十九條 係統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內,持有關文件和《係統成員證書》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
第二十四條 係統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和《係統成員證書》到所在地的地方商品條碼工作技術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
調整辦理機構為地方商品條碼工作技術機構,修正"30內"為"3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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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第三十條 係統成員停止使用廠商識別代碼的,應當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
第二十五條 係統成員停止使用廠商識別代碼的,應當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到所在地的地方商品條碼工作技術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
調整辦理機構為地方商品條碼工作技術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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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一條 已被注銷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時,應當重新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 |
第二十六條 已被注銷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時,應當重新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 |
條文序號調整,內容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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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 |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 |
條文序號調整,內容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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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第三十三條 編碼中心應當定期公告已被注銷係統成員資格的企業名稱及其廠商識別代碼。 |
第二十八條 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技術機構應當定期公告已被注銷係統成員資格的企業名稱及其廠商識別代碼。 |
調整公告主體為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技術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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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四條 係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罰款。 |
第二十九條 係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罰款。生產者委托他人生產商品,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商品條碼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
調整執法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增加了責令限期改正前置程序,新增委托生產違規處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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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第三十五條 未(wei)經(jing)核(he)準(zhun)注(zhu)冊(ce)使(shi)用(yong)廠(chang)商(shang)識(shi)別(bie)代(dai)碼(ma)和(he)相(xiang)應(ying)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的(de),在(zai)商(shang)品(pin)包(bao)裝(zhuang)上(shang)使(shi)用(yong)其(qi)他(ta)條(tiao)碼(ma)冒(mao)充(chong)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或(huo)偽(wei)造(zao)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的(de),或(huo)者(zhe)使(shi)用(yong)已(yi)經(jing)注(zhu)銷(xiao)的(de)廠(chang)商(shang)識(shi)別(bie)代(dai)碼(ma)和(he)相(xiang)應(ying)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的(de),責(ze)令(ling)其(qi)改(gai)正(zheng),處(chu)以(yi)300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條 weijinghezhunzhuceshiyongchangshangshibiedaimahexiangyingshangpintiaomade,zaishangpinbaozhuangshangshiyongqitatiaomamaochongshangpintiaomahuoweizaoshangpintiaomade,huozheshiyongyijingzhuxiaodechangshangshibiedaimahexiangyingshangpintiaomade,youxianjiyishangdifang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zelingxianqigaizheng;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
調整執法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增加了責令限期改正前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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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
第三十六條 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備案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一條 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備案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
調整執法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增加了責令限期改正前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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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
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等不正當費用的,供貨商可依法要求退還。 |
第三十二條 銷售者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等不正當費用的,供貨商可依法要求退還。 |
條文序號調整,內容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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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
第三十八條 本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
(已刪除) |
刪除了處罰實施主體規定,相關調整到各處罰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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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已刪除) |
刪除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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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
第四十條 zhiliangjishujianduxingzhengbumenyingdangjiaqiangduitiaomagongzuojigoudeguanliyujiandu。yintiaomagongzuojigoujigongzuorenyuandeshiwu,geixitongchengyuanzaochengzhongdasunshide,yifageiyuxingzhengchufen。 |
第三十三條 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對(dui)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工(gong)作(zuo)技(ji)術(shu)機(ji)構(gou)的(de)管(guan)理(li)與(yu)監(jian)督(du)。因(yin)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工(gong)作(zuo)技(ji)術(shu)機(ji)構(gou)及(ji)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的(de)失(shi)誤(wu),給(gei)係(xi)統(tong)成(cheng)員(yuan)造(zao)成(cheng)重(zhong)大(da)損(sun)失(shi)的(de),依(yi)法(fa)給(gei)予(yu)行(xing)政(zheng)處(chu)分(fen)。 |
調整管理監督主體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整責任主體為商品條碼工作技術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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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
第四十一條 從事商品條碼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四條 從事商品條碼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條文序號調整,內容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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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商品條碼是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kongjiqiduiyingdaimazucheng,shibiaoshishangpintedingxinxidebiaoshi。lingshoushangpindaimayutiaomashizhiyimanzulingshousaomiaojiesuanweizhuyaomude,erweishangpindanyuanbianzhidedaimahetiaomabiaoshi。feilingshoushangpindaimayutiaomashizhiyimanzufeilingshoujiesuanweimude,erweishangpindanyuansuobianzhidedaimahetiaomabiaoshi。zailiutonghuanjiezhong,keyiduigaishangpindanyuanjinxingdingjia、訂(ding)購(gou)或(huo)開(kai)據(ju)發(fa)票(piao)。物(wu)流(liu)單(dan)元(yuan)代(dai)碼(ma)與(yu)條(tiao)碼(ma)是(shi)指(zhi)對(dui)物(wu)流(liu)中(zhong)臨(lin)時(shi)性(xing)商(shang)品(pin)包(bao)裝(zhuang)單(dan)元(yuan)所(suo)編(bian)製(zhi)的(de)代(dai)碼(ma)和(he)條(tiao)碼(ma)標(biao)識(shi)。位(wei)置(zhi)代(dai)碼(ma)與(yu)條(tiao)碼(ma)是(shi)指(zhi)對(dui)廠(chang)商(shang)的(de)物(wu)理(li)位(wei)置(zhi)、職zhi能neng部bu門men等deng所suo編bian製zhi的de代dai碼ma和he條tiao碼ma標biao識shi。廠chang商shang識shi別bie代dai碼ma是shi指zhi國guo際ji通tong用yong的de商shang品pin標biao識shi係xi統tong中zhong表biao示shi廠chang商shang的de惟wei一yi代dai碼ma,是shi商shang品pin條tiao碼ma的de重zhong要yao組zu成cheng部bu分fen。商shang品pin代dai碼ma是shi指zhi包bao含han廠chang商shang識shi別bie代dai碼ma在zai內nei的de對dui零ling售shou商shang品pin、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位置、資產及服務進行全球惟一標識的一組數字代碼。店內條碼是指商店為便於商品在店內管理而對商品自行編製的臨時性代碼及條碼標識。 |
(已刪除) |
刪除了用語含義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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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
第四十三條 商品條碼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十五條 商品條碼工作技術機構應當堅持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按照補償成本的原則,合理製定商品條碼收費標準,不得強製或者變相強製提供服務並收取價款。 |
調整為收費標準製定原則和禁止強製收費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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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
(已刪除) |
刪除了解釋權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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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
條文序號調整,內容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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