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深入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健全校園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係,壓實幼兒園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幼兒園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麵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6年4月24日。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 (網址: https://www.samr.gov.cn/),在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 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cyjge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幼兒園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海澱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餐飲食品司(郵政編碼:100088),並在信封上注明“《幼兒園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字樣。
附件:
1.幼兒園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2.關於《幼兒園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3.公開征求意見反饋表
市場監管總局
2026年3月25日
附1:
關於《幼兒園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深入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健全校園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係,壓實幼兒園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教育部起草了《幼兒園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製定背景
根據教育部《2024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全國共有幼兒園25.33萬所,在園幼兒3583.99萬人。幼兒園集中用餐群體敏感特殊,家長和社會高度關注,食品安全管理必須更加精細、嚴格,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在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方麵的具體要求,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切實保障幼兒飲食安全。
二、總體思路
《規定》起草過程中重點把握了兩個方麵:一方麵堅持依法依規,圍繞壓實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細化責任落實要求,並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等做好銜接;另ling一yi方fang麵mian堅jian持chi問wen題ti導dao向xiang,充chong分fen考kao慮lv幼you兒er園yu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特te點dian,針zhen對dui性xing細xi化hua明ming確que全quan鏈lian條tiao監jian管guan要yao求qiu和he風feng險xian防fang控kong要yao點dian,體ti現xian對dui幼you兒er群qun體ti的de嚴yan格ge保bao護hu。
三、主要內容
《規定》共32條,主要包括以下7個方麵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範圍與基本原則。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的意見》,確立公益、便利、健康的基本原則,要求結合幼兒膳食營養特點,合理安排膳食品種;圍繞供餐模式選擇、管理人員配備履職、主體責任落實、食材采購驗收以及加工製作、食品留樣、餐具消毒等關鍵環節明確責任要求,著力構築幼兒園全鏈條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係。
二是完善責任落實體係。明確幼兒園食品安全實行園長負責製,要求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任職要求和具體職責。
三是強化動態風險防控。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製度,通過建立“三本賬”形成每日檢查記錄、每周排查分析、每月調度總結,並要求對人員配備、風險管控、履職記錄等資料歸檔備查,精準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四是嚴格食材采購要求。結合落實《學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購驗收管理工作指引》,明確幼兒園食材供應商準入條件;明確有條件的地方或幼兒園應當實行公開招標、集中定點采購,建立供應商評價和退出機製。
五是規範加工製作流程。明確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等,確保場所與布局,設施與設備,原料采購、運輸、驗收與貯存,加工過程控製,供餐,配送,清潔維護與廢棄物管理,有害生物防治,人員健康與衛生以及培訓等符合規定要求。
六是提升從業人員素養。明確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對其職工的培訓、考核要求,強化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抽查考核,對抽查考核不合格、不符合餐飲服務要求的,要求立即整改,並暫停相關人員管理資格。
七是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幼兒園推進“互聯網+明廚亮灶”建設,實現全鏈條視頻監控;落實集中用餐陪餐製度和信息公開製度,強化家長陪餐、內部監督舉報獎勵機製,保障師生家長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構建共治格局。
附2:
幼兒園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保障幼兒在園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加強監督管理,督促幼兒園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幼兒園通過食堂供餐或者外購食品(包括從供餐單位訂餐)等形式,集中向幼兒和教職工提供食品的行為,幼兒園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幼兒園集中用餐應當堅持公益、便利、健康的原則,結合幼兒膳食營養特點,合理安排餐食品種,並圍繞采購驗收、貯存、加工、配送、供餐等關鍵環節,健全幼兒園食品安全全鏈條風險防控體係,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條 幼兒園應當依法加強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gongcandanweidengjingyingxingweideguanli,jiangshipinanquanzuoweibendanweianquangongzuodezhongyaoneirong,jianlijianquanbingluoshiyouguanshipinanquanguanlizhiduhegongzuoyaoqiu,dingqizuzhikaizhanshipinanquanyinhuanpaizha。
第五條 幼you兒er園yu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實shi行xing園yuan長chang負fu責ze製zhi。園yuan長chang應ying當dang切qie實shi履lv行xing第di一yi責ze任ren人ren責ze任ren,對dui本ben幼you兒er園yuan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工gong作zuo全quan麵mian負fu責ze,建jian立li落luo實sh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主zhu體ti責ze任ren的de長chang效xiao機ji製zhi並bing推tui動dong有you效xiao運yun行xing。
第六條 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製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製,依法配備與幼兒園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崗位職責。
第七條 幼兒園原則上應當自主經營、統一管理食堂,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進行經營。
幼(you)兒(er)園(yuan)確(que)需(xu)委(wei)托(tuo)承(cheng)包(bao)經(jing)營(ying)食(shi)堂(tang)的(de),應(ying)當(dang)取(qu)得(de)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許(xu)可(ke),並(bing)與(yu)取(qu)得(de)食(shi)品(pin)經(jing)營(ying)許(xu)可(ke)的(de)承(cheng)包(bao)經(jing)營(ying)企(qi)業(ye)依(yi)法(fa)簽(qian)訂(ding)合(he)同(tong),明(ming)確(que)雙(shuang)方(fang)在(z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方(fang)麵(mian)的(de)權(quan)利(li)和(he)義(yi)務(wu),並(bing)將(jiang)不(bu)得(de)對(dui)所(suo)承(cheng)包(bao)經(jing)營(ying)的(de)食(shi)堂(tang)進(jin)行(xing)轉(zhuan)包(bao)、分包等內容列入合同,按規定及時公示中標企業名單。
幼兒園不具備開辦食堂條件,確需實行園外供餐的,應當綜合評估供餐能力、運yun輸shu距ju離li等deng因yin素su,從cong取qu得de集ji體ti用yong餐can配pei送song資zi質zhi的de校xiao外wai供gong餐can單dan位wei訂ding購gou,雙shuang方fang應ying當dang依yi法fa簽qian訂ding合he同tong,明ming確que各ge自zi在z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方fang麵mian的de權quan利li和he義yi務wu,並bing將jiang不bu合he格ge食shi品pin的de處chu理li方fang式shi及ji不bu得de轉zhuan包bao、分包供餐業務等內容列入合同,優先選擇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等智慧化管理,擁有符合規定的食品運輸專用車輛及設備設施,通過HACCP、ISO22000等管理體係認證,信用等級高的供餐單位。
幼兒園應當加強對其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製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並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會商機製,定期交流溝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防範和管控食品安全風險。
第八條 幼兒園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數300以上的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還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符合前款條件的幼兒園委托承包經營的,幼兒園也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承擔相應責任,嚴格執行“雙食品安全總監、雙食品安全員製度”,並結合實際建立雙總監工作協調機製,及時會商處置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食品安全總監應當由幼兒園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園長或相當職務層次管理人員擔任。鼓勵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數300人以下的幼兒園食堂增設食品安全總監,充實食品安全管理力量。
第九條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需要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需要承擔的職責,應當符合《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
鼓勵各省級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及從業人員準入製度,通過提高其食品安全專業技術能力等要求,提升幼兒園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素養。
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及從業人員的激勵機製,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建立基於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製,結合各自實際,落實自查要求,製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製度和機製,並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製度和機製與已經建立的工作製度和機製有機結合實施。
第十一條 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製度。供餐期間,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dui發fa現xian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隱yin患huan,應ying當dang立li即ji采cai取qu防fang範fan措cuo施shi,按an照zhao程cheng序xu及ji時shi上shang報bao本ben園yuan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總zong監jian或huo者zhe園yuan長chang。未wei發fa現xian問wen題ti的de,也ye應ying當dang予yu以yi記ji錄lu,實shi行xing零ling風feng險xian報bao告gao。
第十二條 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製度。供餐期間,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十三條 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製度。供餐期間,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本園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彙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四條 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人員的配備、調整情況,《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員工的職業道德和專業能力培訓教育,強化職業操守、規範履職行為,提升從業人員對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辨識、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及從業人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少於40小時。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製定的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綱、考試題庫等,組織對本轄區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和內容應當與供餐方式、人員類別、所在崗位(環節)等相適應,且不得收取費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餐飲服務要求的,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暫停相關人員管理資格,再次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 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標準規範,確保場所與布局,設施與設備,原料采購、運輸、驗收與貯存,加工過程控製,供餐,配送,清潔維護與廢棄物管理,有害生物防治,人員健康與衛生以及培訓等符合規定要求。
有條件的幼兒園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對食品、加工環境等進行檢驗。
第十八條 向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提供食材的供應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合法經營資質;
(二)產品質量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要求;
(三)具備食堂采購所需大宗食材的供應能力;
(四)近3年內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實食品安全輿情事件;
(五)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有條件的地方或者幼兒園應當實行大宗食材供應商公開招標、集(ji)中(zhong)定(ding)點(dian)采(cai)購(gou)製(zhi)度(du),簽(qian)訂(ding)采(cai)購(gou)合(he)同(tong)時(shi)應(ying)當(dang)明(ming)確(que)供(gong)應(ying)企(qi)業(y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責(ze)任(ren)和(he)義(yi)務(wu),並(bing)建(jian)立(li)大(da)宗(zong)食(shi)材(cai)供(gong)應(ying)企(qi)業(ye)評(ping)價(jia)和(he)退(tui)出(chu)機(ji)製(zhi),自(zi)行(xing)或(huo)委(wei)托(tuo)第(di)三(san)方(fang)機(ji)構(gou)定(ding)期(qi)對(dui)大(da)宗(zong)食(shi)材(cai)供(gong)應(ying)企(qi)業(y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狀(zhuang)況(kuang)進(jin)行(xing)現(xian)場(chang)評(ping)價(jia),建(jian)立(li)大(da)宗(zong)食(shi)材(cai)供(gong)應(ying)企(qi)業(ye)目(mu)錄(lu),及(ji)時(shi)更(geng)換(huan)不(bu)符(fu)合(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要(yao)求(qiu)的(de)供(gong)應(ying)企(qi)業(ye)。
第十九條 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除禁止采購、使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二)禁止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食鹽;
(三)禁止加工製售冷葷類食品、冷加工糕點、生食類食品;
(四)禁止加工製售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菌類、發芽土豆等;
(五)禁止從園外采購散裝糕點、漢堡、三明治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製定本地區幼兒園集中用餐高風險食品目錄。
第二十條 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gong)餐(can)單(dan)位(wei)原(yuan)則(ze)上(shang)不(bu)得(de)使(shi)用(yong)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確(que)需(xu)使(shi)用(yong)的(de),應(ying)當(dang)在(zai)技(ji)術(shu)上(shang)確(que)有(you)必(bi)要(yao),在(zai)達(da)到(dao)預(yu)期(qi)效(xiao)果(guo)的(de)前(qian)提(ti)下(xia)盡(jin)可(ke)能(neng)降(jiang)低(di)在(zai)食(shi)品(pin)中(zhong)的(de)使(shi)用(yong)量(liang),並(bing)將(jiang)食(shi)品(pin)添(tian)加(jia)劑(ji)采(cai)購(gou)、使用管理情況作為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集中用餐的食品從燒熟到食用時間間隔不得超過2小時。
需要配送到教室等食品處理區以外區域分餐的,應當使用專用、密閉、保bao溫wen的de配pei餐can設she施shi設she備bei,並bing按an餐can次ci對dui配pei餐can設she備bei和he用yong具ju進jin行xing清qing洗xi消xiao毒du。分fen餐can人ren員yuan應ying當dang養yang成cheng良liang好hao的de個ge人ren衛wei生sheng習xi慣guan,分fen餐can前qian應ying當dang洗xi手shou消xiao毒du,分fen餐can時shi應ying當dang保bao障zhang分fen餐can環huan境jing衛wei生sheng整zheng潔jie,佩pei戴dai清qing潔jie的de工gong作zuo帽mao和he口kou罩zhao,避bi免mian汙wu染ran食shi品pin。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gong餐ca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對dui每mei餐can次ci加jia工gong製zhi作zuo的de每mei種zhong食shi品pin成cheng品pin進jin行xing留liu樣yang,按an照zhao品pin種zhong分fen別bie盛sheng放fang於yu清qing洗xi消xiao毒du後hou的de專zhuan用yong密mi閉bi容rong器qi內nei,每mei個ge品pin種zhong留liu樣yang量liang應ying當dang滿man足zu檢jian驗yan需xu要yao,不bu得de少shao於yu125克,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在專櫃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食堂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消間或隔斷場所,配備能滿足需要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設備。采購的洗滌劑、消毒劑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設置消毒房(庫)。
幼兒園原則上應當采用物理消毒方法開展複用餐飲具消毒,不得采購集中消毒複用餐飲具。
鼓勵幼兒園定期開展餐飲具陰離子合成洗滌劑殘留快速檢測、微生物快速檢測,每學期開學送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教育、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推動有條件的幼兒園食堂建設“互聯網+明廚亮灶”係統,實現食材驗收及入庫出庫、貯存保管、加工烹飪、餐食分發、師生就餐、食品留樣等全鏈條無死角實時視頻監控覆蓋,具備智能抓拍、風險預警等功能,並與本地區教育和市場監管係統對接,做到數據互通、視頻共享、閉環管理。
鼓勵幼兒園園長、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通過“互聯網+明廚亮灶”實時查看食堂、供餐單位加工製作過程、環境衛生狀況等,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風險隱患。
第二十五條 鼓勵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從業人員向幼兒園相關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以及教育、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議。對從業人員報告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幼兒園園長、食品安全總監應當及時核查處置,采取針對性措施加以改進,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有(you)條(tiao)件(jian)的(de)幼(you)兒(er)園(yuan)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並(bing)實(shi)施(sh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隱(yin)患(huan)內(nei)部(bu)監(jian)督(du)舉(ju)報(bao)獎(jiang)勵(li)機(ji)製(zhi),對(dui)報(bao)告(ga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隱(yin)患(huan)的(de)從(cong)業(ye)人(ren)員(yuan)及(ji)時(shi)進(jin)行(xing)獎(jiang)勵(li),並(bing)對(dui)舉(ju)報(bao)人(ren)信(xin)息(xi)嚴(yan)格(ge)保(bao)密(mi),不(bu)得(de)打(da)擊(ji)報(bao)複(fu)。
第二十六條 幼(you)兒(er)園(yuan)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集(ji)中(zhong)用(yong)餐(can)陪(pei)餐(can)製(zhi)度(du),每(mei)餐(can)均(jun)應(ying)當(dang)有(you)幼(you)兒(er)園(yuan)相(xiang)關(guan)負(fu)責(ze)人(ren)與(yu)幼(you)兒(er)共(gong)同(tong)用(yong)餐(can),做(zuo)好(hao)陪(pei)餐(can)記(ji)錄(lu),及(ji)時(shi)發(fa)現(xian)和(he)解(jie)決(jue)集(ji)中(zhong)用(yong)餐(can)過(guo)程(cheng)中(zhong)存(cun)在(zai)的(de)問(wen)題(ti)。每(mei)學(xue)期(qi)開(kai)園(yuan)第(di)一(yi)周(zhou)應(ying)當(dang)由(you)園(yuan)長(chang)陪(pei)餐(can)。
有條件的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製度,健全相應工作機製,對陪餐家長在幼兒園食品安全等方麵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開製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食品添加劑采購和使用等信息,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鼓勵幼兒園積極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製定本地區幼兒園食品安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結合春、秋季學期校園食品安全聯合檢查和幼兒園食品安全風險狀況,加大對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原則上每學期不少於2次。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製等管理製度,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及從業人員培訓考核,以及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
第三十條 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從重處罰,並依法實施處罰到人、從業禁止。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按照《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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