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一、請簡要介紹一下製定出台《辦法》的背景?
答:近年來,我國網絡交易蓬勃發展,“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湧現,為網絡經濟發展增添了新的活力,為穩增長、促消費、擴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有必要及時完善相應的製度規範。
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子商務法》部分規定較為宏觀,在實踐中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配套製度、為監管執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勢在必行。
2021年3月15日,《辦法》正式出台。作為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的重要部門規章,《辦法》對完善網絡交易監管製度體係、持續淨化網絡交易空間、維護公平競爭的網絡交易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辦法》在規範網絡交易活動方麵有哪些突出的亮點?
答:針對我國網絡交易發展的新趨勢新情況,市場監管總局主動作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製定出台本《辦法》。結合當前網絡交易監管的現實需要,《辦法》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重點領域和重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確立了有關規則。《辦法》的主要亮點有:針對網絡經營主體登記問題,對《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零星小額”和“便民勞務”兩類免於登記情形進行了具體界定,提升網絡經營主體整體合規度。針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dengwangluojiaoyixinyetai,jiedinglewangluofuwutigongzhedejiaosedingwei,mingquelegecanyufangdezerenyiwu。zhenduiwangluojiaoyipingtaijingyingzhe,yangeyashizhutizeren,ducuqiqieshiguifanjingyingxingwei、強化內部治理。針對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規則作出詳細規定,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針對虛構交易、誤導性展示評價、虛構流量數據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明確規製,禁止各類網絡消費侵權行為。
三、近年來,網絡交易新業態新模式方興未艾,在蓬勃發展的過程中也伴生出一些問題。此次《辦法》的出台作為包容審慎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更好地規範發展網絡交易新業態進行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湧現,這類業態在參與主體、經營架構、交易流程乃至信息傳播方式等方麵均有別於傳統的網絡交易活動,在激發網絡經濟新活力的同時也產生了新的監管難題。
《辦法》將當前新業態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務,明確歸納為“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網wang絡luo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同tong時shi提ti供gong上shang述shu服fu務wu,就jiu為wei網wang絡luo交jiao易yi提ti供gong了le全quan流liu程cheng的de支zhi持chi,應ying當dang依yi法fa履lv行xing網wang絡luo交jiao易yi平ping台tai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義yi務wu。通tong過guo上shang述shu平ping台tai性xing服fu務wu開kai展zhan交jiao易yi的de經jing營ying者zhe,應ying當dang依yi法fa履lv行xing平ping台tai內nei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義yi務wu。
《辦法》要求網絡交易新業態的經營者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後服務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參照網絡交易平台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義務,結合網絡直播特點,《辦法》規gui定ding了le直zhi播bo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將jiang網wang絡luo交jiao易yi活huo動dong的de直zhi播bo視shi頻pin自zi直zhi播bo結jie束shu之zhi日ri起qi至zhi少shao保bao存cun三san年nian。通tong過guo上shang述shu規gui定ding,引yin導dao新xin業ye態tai各ge方fang經jing營ying者zhe規gui範fan經jing營ying,強qiang化hua網wang絡luo消xiao費fei者zhe合he法fa權quan益yi保bao護hu力li度du。
四、網絡交易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問題,一直以來備受關注。對此,《辦法》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零星小額交易無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法律本身並未闡明其具體涵義。《辦法》明確規定了這兩種情形的認定標準和適用範圍,對於更好地開展網絡市場主體登記工作,方便個人靈活就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辦法》界定了有關便民勞務活動的範圍。服務本地周邊居民生活所需是便民勞務活動的突出特征,《辦法》明確了通過網絡提供這些便民勞務活動不需要登記。目前,適宜通過網絡開展的典型勞務類型主要有保潔、洗滌、縫紉、理發、搬家、配製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家具修理修配等。
《辦法》明確了零星小額交易的判定標準。在充分調研基礎上,我們廣泛征求各方意見,進行反複研究論證,確定以“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作為“零星小額交易”的判定標準。
五、平台強製“二選一”近年來在網絡交易領域頻頻發生,《辦法》對這一問題有何回應?
答:近年來,部分網絡交易平台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平台開展經營等自主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製的情況不斷出現,即平台強製“二選一”問題,以及個別平台限製經營者隻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遞物流服務的問題,持續引發社會普遍關注。
從實踐情況來看,平台實施的限製行為隱蔽性強,給監管執法增加了難度。為此,《辦法》規定了平台不得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製經營、屏蔽店鋪、提ti高gao服fu務wu收shou費fei等deng方fang式shi,禁jin止zhi或huo者zhe限xian製zhi平ping台tai內nei經jing營ying者zhe自zi主zhu選xuan擇ze在zai多duo個ge平ping台tai開kai展zhan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或huo者zhe利li用yong不bu正zheng當dang手shou段duan限xian製zhi其qi僅jin在zai特te定ding平ping台tai開kai展zhan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禁止或者限製平台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其他幹涉平台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行為。這些規定對有效保障平台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平台經濟良好競爭秩序、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
六、在網絡交易過程中,網絡交易經營者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費者個人信息。對於加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辦法》是否作出了相應規定?
答:強化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是《辦法》的(de)一(yi)個(ge)突(tu)出(chu)亮(liang)點(dian)。當(dang)前(qian),數(shu)據(ju)和(he)流(liu)量(liang)成(cheng)為(wei)網(wang)絡(luo)市(shi)場(chang)競(jing)爭(zheng)的(de)關(guan)鍵(jian)要(yao)素(su),平(ping)台(tai)乃(nai)至(zhi)較(jiao)大(da)規(gui)模(mo)的(de)普(pu)通(tong)經(jing)營(ying)者(zhe)都(dou)能(neng)通(tong)過(guo)濫(lan)用(yong)個(ge)人(ren)信(xin)息(xi)不(bu)當(dang)獲(huo)利(li)。針(zhen)對(dui)部(bu)分(fen)網(wang)絡(luo)平(ping)台(tai)、經營者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問題,《辦法》設置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條款,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信息。
同時,《辦法》要求經營者在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征、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時,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針對經營者尤其大型平台企業與自身關聯主體之間共用個人信息的問題,《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七、網絡交易平台是網絡交易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如何進一步壓實平台主體責任,《辦法》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平台具有“市場”和“企業”雙(shuang)重(zhong)屬(shu)性(xing),在(zai)網(wang)絡(luo)交(jiao)易(yi)活(huo)動(dong)中(zhong)發(fa)揮(hui)著(zhe)獨(du)特(te)作(zuo)用(yong),是(shi)實(shi)現(xian)平(ping)台(tai)經(jing)濟(ji)規(gui)範(fan)健(jian)康(kang)發(fa)展(zhan)的(de)關(guan)鍵(jian)一(yi)環(huan)。壓(ya)實(shi)平(ping)台(tai)主(zhu)體(ti)責(ze)任(ren),強(qiang)化(hua)平(ping)台(tai)內(nei)部(bu)治(zhi)理(li),對(dui)於(yu)保(bao)護(hu)消(xiao)費(fei)者(zhe)和(he)平(ping)台(tai)內(nei)經(jing)營(ying)者(zhe)合(he)法(fa)權(quan)益(yi),營(ying)造(zao)安(an)全(quan)放(fang)心(xin)的(de)網(wang)絡(luo)消(xiao)費(fei)環(huan)境(jing),推(tui)進(jin)平(ping)台(tai)經(jing)濟(ji)規(gui)範(fan)健(jian)康(kang)發(fa)展(zhan)至(zhi)關(guan)重(zhong)要(yao)。
《辦法》對壓實平台主體責任作出了一係列規定,主要包括:一是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者提交的信息進行核驗登記,並每年兩次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經營者身份信息;二是平台經營者應當顯著區分標記已登記和未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三是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活動建立檢查監控製度,對有關違法行為及時處置和報告;四是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自決定作出處理措施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有關信息;五是規定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執法活動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在技術方麵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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