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發通知,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不得開展與考試相關的培訓工作。考試機構有開展相關培訓工作的,應立即停止。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於規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試工作的通知(質檢特函(〔2018〕9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試工作,規範考試機構工作行為,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的要求,“嚴禁強製開展考前培訓以及以考試為名推行培訓,舉辦職業資格考試的單位和機構一律不得組織與考試相關的培訓”。目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已列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不得開展與考試相關的培訓工作。考試機構有開展相關培訓工作的,應立即停止。
二、各(ge)級(ji)質(zhi)量(liang)技(ji)術(shu)監(jian)督(du)部(bu)門(men)應(ying)加(jia)強(qiang)對(dui)考(kao)試(shi)機(ji)構(gou)的(de)監(jian)督(du)。各(ge)考(kao)試(shi)機(ji)構(gou)要(yao)嚴(yan)格(ge)按(an)照(zhao)相(xiang)關(guan)考(kao)核(he)規(gui)則(ze)的(de)要(yao)求(qiu),健(jian)全(quan)考(kao)試(shi)管(guan)理(li)製(zhi)度(du),認(ren)真(zhen)開(kai)展(zhan)考(kao)試(shi)工(gong)作(zuo),保(bao)證(zheng)考(kao)試(shi)工(gong)作(zuo)質(zhi)量(liang)。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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