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連鎖企業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後核”信用承諾審批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促進食品經營企業品牌化、連鎖化和規模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快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國市監食經〔2018〕213號)、《商務部等13部門關於推動品牌連鎖便利店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商流通函〔2019〕696號)以及《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後核”xinyongchengnuoshenpi,shizhifuhebenbanfaguidingdeguimoliansuoshipinjingyingqiye,zongbutongguotianjinshishichangjianduguanliweiyuanhuipingshenhou,qixinkaibandezhiyingliansuomendianshenqingshipinjingyingxuke,tijiaoshenqingcailiaoqiquan、符合法定形式,並作出書麵承諾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先行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將許可審查中的現場核查環節調整至發證後30個工作日內實施。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規模連鎖食品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連鎖企業),是指在本市範圍內具有同一企業總部(含區域性總部),使用統一字號,實行統一采購配送食品、統一規範經營管理,並在本市範圍內已開設10家及以上直營連鎖門店(至少1家門店開業6個月以上),且各門店經營項目、設備設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的企業(不包括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單位食堂)。
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後核”隻適用於直營連鎖門店。
連鎖企業總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其直營連鎖門店不適用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後核”審批方式。
第四條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後核”信用承諾審批工作;組織對連鎖企業總部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後核”申請進行評審。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開辦的直營連鎖門店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後核”審批工作。
第五條 連鎖企業總部可以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後核”評審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後核”評審申請書》(附件1);
(二)統一采購配送食品、規範經營管理證明材料(可參照附件2);
(三)企業總部營業執照複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第六條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連鎖企業總部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麵評審。需要現場進行核實的,可以隨機抽取1-2家門店,進行現場評審。
第七條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總部評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實施並完成評審,以《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後核”評審表》(附件3)形式出具評審結果。評審通過的,在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發布《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後核”評審公告》(附件4,以下簡稱《評審公告》)。
第八條 《評審公告》有效期2年。有效期屆滿後,可依申請重新評審。
《評審公告》有效期內,連鎖企業申請條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或基本流程布局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提交評審申請,或者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停止適用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後核”審批方式。
連鎖企業因作出不實承諾、違反承諾,被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或者不再符合“先證後核”適用條件的,由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取消其適用資格。
第九條已通過評審的連鎖企業,其新開辦的直營連鎖門店可以申請適用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後核”審批方式,向門店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市場監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本企業總部已通過評審的《評審公告》(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行查詢);
(三)《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後核”審批承諾書》(附件5)。
應當由總部作出承諾,新店經營條件符合《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的經營項目、shebeisheshibujuhecaozuoliuchengyubiaozhunhuamendianjibenyizhi,ruofazhenghou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xianchanghezhafaxianshijiqingkuangyuchengnuoneirongbufu,ziyuanchengdanyinweilvxingchengnuoerzaochengdeyingxiang、損失和產生的法律後果。
第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直接向申請人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對(dui)不(bu)符(fu)合(he)要(yao)求(qiu)的(de),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作(zuo)出(chu)不(bu)予(yu)許(xu)可(ke)的(de)書(shu)麵(mian)決(jue)定(ding)並(bing)說(shuo)明(ming)理(li)由(you),同(tong)時(shi)告(gao)知(zhi)申(shen)請(qing)人(ren)依(yi)法(fa)享(xiang)有(you)申(shen)請(qing)行(xing)政(zheng)複(fu)議(yi)或(huo)者(zhe)提(ti)起(qi)行(xing)政(zheng)訴(su)訟(song)的(de)權(quan)利(li)。因(yin)特(te)殊(shu)原(yuan)因(yin)不(bu)能(neng)當(dang)場(chang)作(zuo)出(chu)許(xu)可(ke)決(jue)定(ding)的(de),應(ying)當(dang)自(zi)受(shou)理(li)申(shen)請(qing)之(zhi)日(ri)起(qi)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並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對以“先證後核”方式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核準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重點檢查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況。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製作《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記錄》,並及時歸入食品經營許可檔案。
經現場核查,申請人的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相符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許可。
第十二條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後核”信用承諾審批按照申請人自願原則,依申請實施許可審批。對未按“先證後核”信用承諾審批方式提出申請或總部未通過評審的申請人,仍按照《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一般許可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連鎖企業直營連鎖門店因不遵守信用承諾被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的,3年內該連鎖企業新開辦的直營連鎖門店不再適用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後核”信用承諾審批方式。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5月4日原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的《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許可信用承諾審批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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