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
(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規定的條件。
(四)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下同)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汙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汙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於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
(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範,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汙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汙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六)shipinshengchanjiagongqiyebixuanzhaoyouxiaodechanpinbiaozhunzuzhishengchan。yijuqiyebiaozhunshengchanshishishipinzhilianganquanshichangzhunruguanlishipinde,qiqiyebiaozhunbixufuhefalvfaguihexiangguanguojiabiaozhun、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並持有健康證明;檢(jian)驗(yan)人(ren)員(yuan)必(bi)須(xu)具(ju)備(bei)相(xiang)關(guan)產(chan)品(pin)的(de)檢(jian)驗(yan)能(neng)力(li),取(qu)得(de)從(cong)事(shi)食(shi)品(pin)質(zhi)量(liang)檢(jian)驗(yan)的(de)資(zi)質(zhi)。食(shi)品(pin)生(sheng)產(chan)加(jia)工(gong)企(qi)業(ye)人(ren)員(yuan)應(ying)當(dang)具(ju)有(you)相(xiang)應(ying)的(de)食(shi)品(pin)質(zhi)量(liang)安(an)全(quan)知(zhi)識(shi),負(fu)責(ze)人(ren)和(he)主(zhu)要(yao)管(guan)理(li)人(ren)員(yuan)還(hai)應(ying)當(dang)了(le)解(jie)與(yu)食(shi)品(pin)質(zhi)量(liang)安(an)全(quan)相(xiang)關(guan)的(de)法(fa)律(lv)法(fa)規(gui)知(zhi)識(shi)。
(八)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jianceyiqibixujingjiliangjiandinghegehuozhejingxiaozhunmanzushiyongyaoqiubingzaiyouxiaoqixianneifangkeshiyong。qiyeyingdangjubeichanpinchuchangjianyannengli,binganguidingshishichuchangjianyan。
(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係,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製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後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根據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和技術規範獲取質量體係認證或者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管理體係認證(以下簡稱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十)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於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十一)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汙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十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1.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3.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4.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
6.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十三)符合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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