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綠色食品標誌保護,規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按照《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我中心組織製定了《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管理規範(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2020年9月2日
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管理規範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綠色食品標誌保護,規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標準規範,按照《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的綠色食品標誌,是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依法注冊的質量證明商標,包括“綠色食品”中英文字、標誌圖形及圖文組合,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為商標的注冊人,對該商標享有所有權。
第三條經中心審查合格許可、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單位為綠色食品標誌使用人(以下簡稱標誌使用人),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是標誌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證明。
第四條標誌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應在其獲證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包裝、標簽、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營銷活動,以及辦公、生產區域中規範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第五條中心和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可按照《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誌設計使用規範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相關規定使用綠色食品標誌,但均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第(di)六(liu)條(tiao)中(zhong)心(xin)依(yi)法(fa)負(fu)責(ze)全(quan)國(guo)綠(lv)色(se)食(shi)品(pin)標(biao)誌(zhi)使(shi)用(yong)的(de)統(tong)一(yi)管(guan)理(li),並(bing)組(zu)織(zhi)實(shi)施(shi)綠(lv)色(se)食(shi)品(pin)標(biao)誌(zhi)使(shi)用(yo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各(ge)級(ji)綠(lv)色(se)食(shi)品(pin)工(gong)作(zuo)機(ji)構(gou)負(fu)責(ze)所(suo)轄(xia)區(qu)域(yu)綠(lv)色(se)食(shi)品(pin)標(biao)誌(zhi)使(shi)用(yong)的(de)日(ri)常(chang)監(jian)管(guan)。
第二章 標誌使用
第七條 標誌使用人應按《手冊》規定在其獲證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積極鼓勵、引導標誌使用人將綠色食品標誌用於其獲證產品的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營銷活動和形象宣傳活動,以及辦公、生產區域中。
第八條獲證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符合《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及《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NY/T 658)等相關規定。
第九條 標誌使用人應將綠色食品標誌印刷(或加貼)在其獲證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中心對加貼型綠色食品標誌將在《手冊》中進行說明。
第十條標誌使用人在其獲證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時,應按《手冊》規定同時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組合和綠色食品企業信息碼。
第十一條 綠色食品標誌組合矢量圖可通過中心網站(http://www.greenfood.org.cn)下載。綠色食品標誌組合矢量圖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就各要素間的尺寸、組合方式做任何更改。
第十二條標誌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其獲證產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使用的綠色食品標誌形式有變化時,應按規定程序報中心審核備案。
第三章 標誌管理
第十三條標誌使用人應按《手冊》規定規範使用綠色食品標誌,應加強對印製綠色食品標誌的包裝、標簽、說明書的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製度,確保印製綠色食品標誌的包裝、標簽、說明書使用在相應的獲證產品上。
第(di)十(shi)四(si)條(tiao)中(zhong)心(xin)和(he)各(ge)級(ji)綠(lv)色(se)食(shi)品(pin)工(gong)作(zuo)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綠(lv)色(se)食(shi)品(pin)標(biao)誌(zhi)的(de)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組(zu)織(zhi)對(dui)綠(lv)色(se)食(shi)品(pin)標(biao)誌(zhi)使(shi)用(yong)情(qing)況(kuang)進(jin)行(xing)跟(gen)蹤(zong)檢(jian)查(zha),省(sheng)級(ji)綠(lv)色(se)食(shi)品(pin)工(gong)作(zuo)機(ji)構(gou)應(ying)定(ding)期(qi)組(zu)織(zhi)開(kai)展(zhan)綠(lv)色(se)食(shi)品(pin)企(qi)業(ye)年(nian)檢(jian)、標誌市場監察活動,並積極鼓勵、指導標誌使用人規範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第十五條標誌使用人在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過程中,自行改變綠色食品標誌形式或內容,或其獲證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所載內容與證書載明內容不一致的,或有其他不規範行為的,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期滿不改正的,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報請中心取消其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
第十六條 標誌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權取消其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必要時移交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一)私自轉借、轉讓、變相轉讓、出售、贈與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
(二)在非獲證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及其經營活動中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
(三)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申請續展未通過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
(四)連續兩年被查出違規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綠色食品標誌,並拒絕整改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使用或損害綠色食品標誌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有(you)下(xia)列(lie)情(qing)形(xing)之(zhi)一(yi)的(de),中(zhong)心(xin)依(yi)照(zhao)相(xiang)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gui)和(he)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處(chu)理(li),必(bi)要(yao)時(shi)移(yi)交(jiao)相(xiang)關(guan)行(xing)政(zheng)執(zhi)法(fa)部(bu)門(men)調(tiao)查(zha)處(chu)理(li)或(huo)向(xiang)法(fa)院(yuan)起(qi)訴(su),對(dui)情(qing)節(jie)嚴(yan)重(zhong),構(gou)成(cheng)犯(fan)罪(zui)的(de),報(bao)請(qing)司(si)法(fa)機(ji)關(guan)依(yi)法(fa)追(zhui)究(jiu)刑(xing)事(shi)責(ze)任(ren)。
(一)未經中心許可擅自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
(二)偽造綠色食品標誌的;
(三)使用與綠色食品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的,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綠色食品標誌的;
(四)對綠色食品標誌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十八條 中心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標誌使用人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情況、侵犯綠色食品標誌專用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範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範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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