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議定書締約方,
作為《生物多樣性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締約方,
憶及《公約》第19條第3和第4款、第8(g)條和第17條,
又憶及《公約》締約方大會1995年11月17日第II/5號決定要求訂立一項生物安全議定書,其具體側重點應為憑借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ke)能(neng)對(dui)生(sheng)物(wu)多(duo)樣(yang)性(xing)的(de)保(bao)護(hu)和(he)可(ke)持(chi)續(xu)使(shi)用(yong)產(chan)生(sheng)不(bu)利(li)影(ying)響(xiang)的(de)任(ren)何(he)改(gai)性(xing)活(huo)生(sheng)物(wu)體(ti)的(de)越(yue)境(jing)轉(zhuan)移(yi)問(wen)題(ti),特(te)別(bie)是(shi)著(zhe)手(shou)擬(ni)定(ding)適(shi)宜(yi)的(de)提(ti)前(qian)知(zhi)情(qing)同(tong)意(yi)程(cheng)序(xu),以(yi)供(gong)審(shen)議(yi),
重申《關於環境與發展的裏約宣言》原則15中所規定的預先防範辦法,
意識到現代生物技術擴展迅速,公眾亦日益關切此種技術可能會對生物多樣性產生不利影響,同時還需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
認識到如能在開發和利用現代生物技術的同時亦采取旨在確保環境和人類健康的妥善安全措施,則此種技術可使人類受益無窮,
亦認識到起源中心和遺傳多樣性中心對於人類極為重要,
考慮到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此方麵能力有限,難以應付改性活生物體所涉及的已知和潛在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認識到貿易協定與環境協定應相輔相成,以期實現可持續發展,
強調不得將本議定書解釋為締約方根據任何現行國際協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有任何改變,
認為上述陳述無意使本議定書附屬於其他國際協定,
茲協議如下:
第1條 目 標
本議定書的目標是依循《關於環境與發展的裏約宣言》原則15所訂立的預先防範辦法,協助確保在安全轉移、處理和使用憑借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kenengduishengwuduoyangxingdebaohuhekechixushiyongchanshengbuliyingxiangdegaixinghuoshengwutilingyuneicaiquchongfendebaohucuoshi,tongshigujiduirenleijiankangsuogouchengdefengxianbingtebiecezhongyuejingzhuanyiwenti。
第2條 一般規定
1. 每一締約方應為履行本議定書為之規定的各項義務采取必要和適當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
2. 各締約方應確保在從事任何改性活生物體的研製、處理、運輸、使用、轉移和釋放時,防止或減少其對生物多樣性構成的風險,同時亦應顧及對人類健康所構成的風險。
3. benyidingshuderenheguidingbudeyirenhefangshifangaiyizhaoguojifasuoquelidegeguoduiqilinghaisuoyongyoudezhuquanyijiguojifasuoguidingdegeguoduiqizhuanshujingjiqujiqidalujiasuoyongyoudezhuquanheguanxiaquan,yibudefangaisuoyouguojiadechuanzhihehangkongqiyizhaoguojifaheyouguanguojiwenshusuoxiangyoudehangxingquanhehangxingziyou。
4. 不bu得de將jiang本ben議yi定ding書shu中zhong的de任ren何he條tiao款kuan解jie釋shi為wei限xian製zhi締di約yue方fang為wei確que保bao對dui生sheng物wu多duo樣yang性xing的de保bao護hu和he可ke持chi續xu使shi用yong采cai取qu比b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所suo規gui定ding的de更geng為wei有you力li的de保bao護hu行xing動dong的de權quan利li,但dan條tiao件jian是shi此ci種zhong行xing動dong須xu符fu合he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的de各ge項xiang目mu標biao和he條tiao款kuan並bing符fu合he國guo際ji法fa為wei締di約yue方fang規gui定ding的de各ge項xiang其qi他ta義yi務wu。
5. 鼓勵各締約方酌情考慮到具有在人類健康風險領域內開展活動權限的各國際機構所掌握的現有專門知識、所訂立的文書和所開展的工作。
第3條 用 語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
(a) “締約方大會”是指《公約》的締約方大會;
(b) “封閉使用”是指在一設施、裝置或其他有形結構中進行的涉及改性活生物體的任何操作,且因對所涉改性活生物體采取了特定控製措施而有效地限製了其與外部環境的接觸及其對外部環境所產生的影響;
(c) “出口”是指以從一締約方向另一締約方的有意越境轉移;
(d) “出口者”是指屬於出口締約方管轄範圍之內並安排出口改性活生物體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
(e) “進口”是指從一締約方進入另一締約方的有意越境轉移;
(f) “進口者”是指屬於進口締約方管轄範圍之內並安排進口改性活生物體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
(g) “改性活生物體”是指任何具有憑借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遺傳材料新異組合的活生物體;
(h) “活生物體”是指任何能夠轉移或複製遺傳材料的生物實體,其中包括不能繁殖的生物體、病毒和類病毒;
(i) “現代生物技術”是指下列技術的應用:
試管核酸技術,包括重新組合的脫氧核糖核酸(DNA)和把核酸直接注入細胞或細胞器, 或超出生物分類學科的細胞融合,此類技術可克服自然生理繁殖或重新組合障礙,且並非傳統育種和選種中所使用的技術;
(j) “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是指由一個特定區域的主權國家所組成的組織,它已獲得其成員國轉讓的處理本議定書所規定事項的權限、且已按照其內部程序獲得正式授權可以簽署、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議定書;
(k) “越境轉移”是指從一締約方向另一締約方轉移改性活生物體,但就第17第條和第24條的目的而言,越境轉移所涉範圍當予擴大到締約方與非締約方之間的轉移。
第4條 範 圍
本議定書應適用於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產生不利影響的所有改性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過境、處理和使用,同時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
第5條 藥 物
盡管有第4條的規定,在不損害締約方在其就進口問題作出決定之前對所有改性活生物體進行風險評估的權利的情況下,本議定書不應適用於由其他有關國際協定或組織予以處理的、用作供人類使用的藥物的改性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
第6條 過境和封閉使用
盡管有第4條的規定,在不損害過境締約方對作穿越其領土運輸的改性活生物體實行管製以及根據第2條第3款把該締約方針對穿越其領土運輸某種改性活生物體作出的任何決定通知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本議定書中有關提前知情同意程序的規定不應適用於過境的改性活生物體。
盡管有第4條的規定,在不損害締約方在其就進口問題作出決定之前對所有改性活生物體進行風險評估的任何權利、以及針對屬其管轄範圍之內的封閉使用訂立標準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本議定書中有關提前知情同意程序的規定不應適用於那些擬按照進口締約方的標準用於封閉使用的改性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
第7條 提前知情同意程序的適用
在不違反第5條和第6條的情況下,第8至第10條和第12條中所列提前知情同意程序應在擬有意向進口締約方的環境中引入改性活生物體的首次有意越境轉移之前予以適用。
以上第1款中所述“有意向環境中引入”並非指擬直接用作食物或飼料或用於加工的改性活生物體。
第11條應在擬直接用作食物或飼料或用於加工的改性活生物體首次越境轉移之前予以適用。
tiqianzhiqingtongyichengxubuyingshiyongyujingzuoweibenyidingshudiyuefanghuiyidediyuefangdahuideyixiangjuedingrendingzaiyigujiduirenleijiankanggouchengdefengxiandeqingkuangxiabutaikenengduishengwuduoyangxingdebaohuhekechixushiyongchanshengbuliyingxiangdegaixinghuoshengwutideyouyiyuejingzhuanyi。
第8條 通 知
出口締約方應在首次有意越境轉移屬於第7條第1款(kuan)範(fan)圍(wei)內(nei)的(de)改(gai)性(xing)活(huo)生(sheng)物(wu)體(ti)之(zhi)前(qian),通(tong)知(zhi)或(huo)要(yao)求(qiu)出(chu)口(kou)者(zhe)確(que)保(bao)以(yi)書(shu)麵(mian)形(xing)式(shi)通(tong)知(zhi)進(jin)口(kou)締(di)約(yue)方(fang)的(de)國(guo)家(jia)主(zhu)管(guan)部(bu)門(men)。通(tong)知(zhi)中(zhong)至(zhi)少(shao)應(ying)列(lie)有(you)附(fu)件(jian)一(yi)所(suo)列(lie)明(ming)的(de)資(zi)料(liao)。
出口締約方應確保訂有法律條文,規定出口者所提供的資料必須準確無誤。
第9條 對收到通知的確認
1. 進口締約方應於收到通知後九十天內以書麵形式向發出通知者確認已收到通知。
2. 應在此種確認中表明:
收到通知的日期;
通知中是否初步看來列有第8條所述資料;
可否根據進口締約方的國內規章製度或根據第10條中列明的程序采取下一步行動。
3. 以上第2(c)款所述國內規章製度應與本議定書相一致。
4. 即使進口締約方未能對通知作出確認,亦不應意味著其對越境轉移表示同意。
第10條 決定程序
進口締約方所作決定應符合第15條的規定。
進口締約方應在第9條所規定的時限內書麵通知發出通知者可否在下述情況下進行有意越境轉移:
(a) 隻可在得到進口締約方的書麵同意後;或
(b)於至少九十天後未收到後續書麵同意。
進口締約方應在收到通知後二百七十天內向發出通知者及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書麵通報以上第2(a)款中所述決定並表明:
(a) 有條件或無條件地核準進口,其中包括說明此項決定將如何適用於同一改性活生物體的後續進口;
(b) 禁止進口;
(c) 根據其國內規章條例或根據附件一要求提供更多的有關資料;在計算進口締約方作出答複所需時間時,不應計入進口締約方用於等候獲得更多的有關資料所需的天數; 或
(d) 通知發出通知者已將本款所列明的期限適當延長。
除非已予以無條件核準, 否則根據以上第3款所作的決定應列出作出這一決定的理由。
即使進口締約方未能在收到通知後二百七十天內通報其決定,亦不應意味著該締約方對有意越境轉移表示同意。
在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的情況下,即ji使shi由you於yu在zai改gai性xing活huo生sheng物wu體ti對dui進jin口kou締di約yue方fang的de生sheng物wu多duo樣yang性xing的de保bao護hu和he可ke持chi續xu使shi用yong所suo產chan生sheng的de潛qian在zai不bu利li影ying響xiang的de程cheng度du方fang麵mian未wei掌zhang握wo充chong分fen的de相xiang關guan科ke學xue資zi料liao和he知zhi識shi,因而缺乏科學定論,亦不應妨礙該締約方酌情就以上第3款所指的改性活生物體的進口問題作出決定,以避免或盡最大限度減少此類潛在的不利影響。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就旨在便利進口締約方決策的適當程序和機製作出決定。
第11條 關於擬直接作食物或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體的程序
一締約方如已針對為供直接作食物或飼料或加工之用而擬予以越境轉移的改性活生物體的國內用途、包括投放市場作出最終決定,zeyingzaizuochujuedinghoushiwutianzhineitongguoshengwuanquanziliaojiaohuansuojiangzhitongbaogediyuefang。cizhongtongzhiyingzhishaolieyoufujianersuoguidingdexinxiziliao。gaidiyuefangyingjiangshangshuxinxiziliaodeshumianfubentigonggeishixianyigaozhimishuchutawufatongguoshengwuanquanziliaojiaohuansuojiaoliuxinxiziliaodemeiyidiyuefangdeguojialianluodian。cixiangguidingbuyingshiyongyuguanyushidiceshidejueding。
根據以上第1款作出決定的締約方應確保訂有法律條文,規定申請者所提供的資料必須準確無誤。
任何締約方均可從附件二第(b)段中指明的主管部門索要其他資料。
締約方可根據符合本議定書目標的國內規章條例,就擬直接作食物或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體的進口作出決定。
每一締約方如訂有適用於擬直接作食物或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體的進口的任何國家法律、規章條例和準則,應向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提供此種資料的副本。
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或經濟轉型國家締約方如未訂有以上第4款所述的國內規章條例,可在行使其國內司法管轄權時通過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宣布,它已根據以上第1款提供了相關資料的、並擬於意在直接作食物或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體的首次進口之前作出的決定,將根據下列情況作出:
(a) 根據附件三進行的風險評估;及
(b) 在不超過二百七十天的可預測的時間範圍內作出決定。
締約方未能依照以上第6款發出通知不應意味著該締約方同意或拒絕進口某種擬直接作食物或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體,除非該締約方另有明確說明。
在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的情況下,即ji使shi由you於yu在zai改gai性xing活huo生sheng物wu體ti對dui進jin口kou締di約yue方fang生sheng物wu多duo樣yang性xing的de保bao護hu和he可ke持chi續xu使shi用yong產chan生sheng的de潛qian在zai不bu利li影ying響xiang的de程cheng度du方fang麵mian未wei掌zhang握wo充chong分fen的de相xiang關guan科ke學xue資zi料liao和he知zhi識shi,因而缺乏科學定論,亦不應妨礙進口締約方酌情就擬直接作食物、飼料或加工之用的該改性活生物體的進口作出決定,以避免或盡最大限度減少此類潛在的不利影響。
締(di)約(yue)方(fang)可(ke)表(biao)明(ming)它(ta)在(zai)擬(ni)直(zhi)接(jie)作(zuo)食(shi)物(wu)或(huo)飼(si)料(liao)或(huo)加(jia)工(gong)之(zhi)用(yong)的(de)改(gai)性(xing)活(huo)生(sheng)物(wu)體(ti)方(fang)麵(mian)需(xu)要(yao)得(de)到(dao)的(de)財(cai)務(wu)和(he)技(ji)術(shu)援(yuan)助(zhu)及(ji)其(qi)在(zai)相(xiang)關(guan)的(de)能(neng)力(li)建(jian)設(she)方(fang)麵(mian)的(de)需(xu)要(yao)。締(di)約(yue)方(fang)應(ying)相(xiang)互(hu)合(he)作(zuo),以根據第22和第28條滿足這些需要。
第12條 對決定的複審
進口締約方可隨時根據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的潛在不利影響方麵的新的科學資料,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審查並更改其已就改性活生物體的有意越境轉移作出的決定。在此種情形中,該締約方應於三十天之內就此通知先前曾向其通報此種決定中所述改性活生物體的轉移活動的任何發出通知者以及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並應說明作出這一決定的理由。
出口締約方或發出通知者如認為出現了下列情況,便可要求進口締約方對其已依照第10條針對該次進口所作出的決定進行複審:
(a) 發生了可能會影響到當時作出此項決定時所依據的風險評估結果的情況變化;或
(b) 又獲得了其他相關的科學或技術信息資料;
進口締約方應於九十天內對此種要求作出書麵回複並說明其所作決定的依據。
進口締約方可自行斟酌決定是否要求對後續進口進行風險評估。
第13條 簡化程序
隻要已依循本議定書的目標,為確保以安全方式從事改性活生物體的有意越境轉移采取了適宜的措施,進口締約方便可提前向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表明:
(a) 向該締約方的有意越境轉移可在何種情況下於向進口締約方發出轉移通知的同時同步進行;以及
(b) 擬免除對向該締約方進口的改性活生物體采用提前知情同意程序。
以上第(a)項中所述通知可適用於其後向同一締約方進行的類似轉移。
應在以上第1(a)款所述通知中予以提供的有意越境轉移資料應為附件一中具體列明的資料。
第14條 雙邊、區域及多邊協定和安排
締約方可在符合本議定書目標的前提下,與其他締約方或非締約方就有意越境轉移改性活生物體問題訂立雙邊、區域及多邊協定和安排,但條件是此種協定和安排所規定的保護程度不得低於本議定書所規定的保護程度。
各締約方應通過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相互通報各自在本議定書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訂立的任何此種雙邊、區域及多邊協定和安排。
本議定書的各項條款不得妨礙此類協定或安排的締約方之間根據此種協定和安排進行的有意越境轉移。
任何締約方均可決定其國內的規章條例適用於對它的某些特定進口,並應向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通報其所作決定。
第15條 風險評估
依(yi)照(zhao)本(ben)議(yi)定(ding)書(shu)進(jin)行(xing)的(de)風(feng)險(xian)評(ping)估(gu)應(ying)按(an)附(fu)件(jian)三(san)的(de)規(gui)定(ding)並(bing)以(yi)在(zai)科(ke)學(xue)上(shang)合(he)理(li)的(de)方(fang)式(shi)做(zuo)出(chu),同(tong)時(shi)應(ying)考(kao)慮(lv)采(cai)用(yong)已(yi)得(de)到(dao)公(gong)認(ren)的(de)風(feng)險(xian)評(ping)估(gu)技(ji)術(shu)。此(ci)種(zhong)風(feng)險(xian)評(ping)估(gu)應(ying)以(yi)根(gen)據(ju)第(di)8條所提供的資料和其他現有科學證據作為評估所依據的最低限度資料,以期確定和評價改性活生物體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產生的不利影響,同時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
進口締約方應確保為依照第10條作出決定而進行風險評估。它可要求出口者進行此種風險評估。
如果進口締約方要求由發出通知者承擔進行風險評估的費用,則發出通知者應承擔此種費用。
第16條 風險管理
締約方應參照《公約》第8(g)條的規定,製定並保持適宜的機製、措施和戰略,用以製約、管理和控製在本議定書風險評估條款中指明的、因改性活生物體的使用、處理和越境轉移而構成的各種風險。
應在必要範圍內規定必須采取以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的措施,以防止改性活生物體在進口締約方領土內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產生不利影響,同時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
每一締約方均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於無意之中造成改性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其中包括要求於某一改性活生物體的首次釋放之前進行風險評估等措施。 4. 在不妨礙以上第2款的情況下,每一締約方均應做出努力,確保在把無論是進口的還是於當地研製的任何改性活生物體投入預定使用之前,對其進行與其生命周期或生殖期相當的一段時間的觀察。
締約方應開展合作,以期:
(a) 確定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產生不利影響的改性活生物體或改性活生物體的某些具體特性,同時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和
(b) 為處理此種改性活生物體或其具體特性采取適當措施。
第17條 無意中造成的越境轉移和應急措施
每一締約方均應在獲悉已發生下列情況時采取適當措施,向受到影響或可能會受到影響的國家、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並酌情向有關的國際組織發出通報:因(yin)在(zai)其(qi)管(guan)轄(xia)範(fan)圍(wei)內(nei)發(fa)生(sheng)的(de)某(mou)一(yi)事(shi)件(jian)造(zao)成(cheng)的(de)釋(shi)放(fang)導(dao)致(zhi)了(le)或(huo)可(ke)能(neng)會(hui)導(dao)致(zhi)改(gai)性(xing)活(huo)生(sheng)物(wu)體(ti)的(de)無(wu)意(yi)越(yue)境(jing)轉(zhuan)移(yi),從(cong)而(er)可(ke)能(neng)對(dui)上(shang)述(shu)國(guo)家(jia)內(nei)生(sheng)物(wu)多(duo)樣(yang)性(xing)的(de)保(bao)護(hu)和(he)可(ke)持(chi)續(xu)使(shi)用(yong)產(chan)生(sheng)重(zhong)大(da)不(bu)利(li)影(ying)響(xiang), 同時亦可能對這些國家的人類健康構成風險。締約方應在知悉上述情況時立即發出此種通知。
每一締約方應最遲在本議定書對其生效之日,向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提供有關其負責接收根據本條所發通知的聯絡點的詳細情況。
根據以上第1款發出的任何通知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所涉改性活生物體的估計數量及其相關特性和/或特征的現有相關資料;
(b) 說明發生釋放的具體情形和估計的釋放日期以及所涉改性活生物體在起源締約方內的使用情況;
(c) 關於可能會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產生不利影響和對人類健康構成風險的任何現有資料,以及關於可能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的現有資料;
(d) 任何其他有關資料;
(e) 可供索取進一步資料的聯絡點。
為盡可能減少其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的任何重大不利影響,同時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所構成的風險,每一締約方,如已在其管轄範圍內發生以上第1kuansuoshugaixinghuoshengwutideshifang,yinglijiyushoudaoyingxianghuokenenghuishoudaoyingxiangdeguojiajinxingxieshang,shitamendeyiquedingshidangdeyingduibanfabingzhudongcaiqubiyaoxingdong,baokuocaiqugezhongyingjicuoshi。
第18條 處理、運輸、包裝和標誌
為了避免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產生不利影響,同時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每一締約方應采取必要措施,要求對凡擬作屬於本議定書範圍內的有意越境轉移的改性活生物體,均參照有關的國際規則和標準,在安全條件下予以處理、包裝和運輸。
每一締約方應采取措施,要求:
(a) 擬直接作食物或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體應附有單據,明確說明其中“可能含有”改性活生物體且不打算有意將其引入環境之中; 並附上供進一步索取信息資料的聯絡點。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應在不遲於本議定書生效後兩年就此方麵的詳細要求、包括對其名稱和任何獨特標識的具體說明作出決定;
(b) 預定用於封閉性使用的改性活生物體應附有單據,明確將其標明為改性活生物體;並具體說明安全處理、儲存、運輸和使用的要求,以及供進一步索取信息資料的聯絡點,包括接收改性活生物體的個人和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c) 擬有意引入進口締約方的環境的改性活生物體和本議定書範圍內的任何其他改性活生物體應附有單據,明確將其標明為改性活生物體;具體說明其名稱和特征及相關的特性和/或特點、關於安全處理、儲存、運輸和使用的任何要求、以及供進一步索取信息資料的聯絡點,並酌情提供進口者和出口者的詳細名稱和地址;以及列出關於所涉轉移符合本議定書中適用於出口者的規定的聲明。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應與其他相關的國際機構協商,考慮是否有必要以及以何種方式針對標識、處理、包裝和運輸諸方麵的習慣做法製定標準。
第19條 國家主管部門和國家聯絡點
meiyidiyuefangyingzhidingyigeguojialianluodian,fuzedaibiaodiyuefangyumishuchujinxinglianxi。meiyidiyuefanghaiyingzhidingyigehuoshugeguojiazhuguanbumen,fuzexingshibenyidingshusuoguidingdexingzhengzhinengheanzhaoshouquandaibiaodiyuefangxingshicileizhineng。meiyidiyuefangkezhidingyigedanyideshititongshifuzelvxinglianluodianheguojiazhuguanbumenzheliangxiangzhineng。
meiyidiyuefangzuichiyingyubenyidingshuduiqishengxiaozhirijiangqilianluodianheguojiazhuguanbumendemingchenghedizhitongbaomishuchu。diyuefangruguozhidingleyigeyishangdeguojiazhuguanbumen,zeyingjiangyouguanzhexiezhuguanbumengezizhizedeziliaosuitongzhiyibingsongjiaomishuchu。ruguoshuyucizhongqingkuang,zecizhongziliaozhishaoyingmingqueshuomingyounayizhuguanbumenfuzehezhongleibiedegaixinghuoshengwuti。ruzaiqiguojialianluodiandezhidingfangmianhuozaiqiguojiazhuguanbumendemingchenghedizhihuozhizefangmianchuxianrenhebiangeng,diyuefangyinglijijiucitongzhimishuchu。
秘書處應立即向各締約方通報其根據以上第2款收到的通知,並應通過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提供此類信息資料。
第20條 信息交流與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
茲此建立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作為《公約》第18條第3款所規定的資料交換所機製的一部分,以便:
(a) 便利交流有關改性活生物體的科學、技術、環境和法律諸方麵的信息資料和經驗;
(b) 協助締約方履行本議定書,同時顧及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其中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經濟轉型國家、以及屬於起源中心和遺傳多樣性中心的國家的特殊需要。
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應作為為以上第1kuandemudexianghujiaoliuxinxiziliaodeyizhongshouduan。tayingzuoweilianjiequdao,tigonggediyuefangsuotijiaodeyouguanbenyidingshulvxingqingkuangdexinxiziliao。tahaiyingzaikenengqingkuangxiazuoweilianjiequdao,接通其他國際生物安全資料交流機製。
在zai不bu妨fang礙ai對dui機ji密mi資zi料liao實shi行xing保bao密mi的de情qing況kuang下xia,每mei一yi締di約yue方fang應ying向xiang生sheng物wu安an全quan資zi料liao交jiao換huan所suo提ti供gong本ben議yi定ding書shu要yao求qiu向xiang生sheng物wu安an全quan資zi料liao交jiao換huan所suo提ti供gong的de任ren何he信xin息xi以yi及ji下xia列lie方fang麵mian的de信xin息xi和he資zi料liao:
(a) 為履行本議定書而製訂的任何現行法律、條例和準則,以及各締約方為實施提前知情同意程序而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資料;
(b) 有關任何雙邊、區域及多邊協定和安排的信息和資料;
(c) 在其實行管製過程中根據第15條對改性活生物體進行風險評估或環境審查的結論摘要,其中應酌情包括有關其產品(即源於改性活生物體並經過加工的材料,其中含有憑借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複製性遺傳材料的可檢測到的新異組合)的資料;
(d) 其針對改性活生物體的進口或釋放作出的最終決定;
(e) 它依照第33條提交的報告,包括有關提前知情同意程序實施情況的報告。
zuoweibenyidingshudiyuefanghuiyidediyuefangdahuiyingzaiqidiyicihuiyishangshenyibingjuedingshengwuanquanziliaojiaohuansuodeyunzuofangshi,baokuoguanyuqigexianghuodongdebaogao,bingyuqihoubuduanyuyishenzha。
第21條 機密資料
進(jin)口(kou)締(di)約(yue)方(fang)應(ying)準(zhun)許(xu)發(fa)出(chu)通(tong)知(zhi)者(zhe)指(zhi)明(ming),在(zai)按(an)照(zhao)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的(de)程(cheng)序(xu)所(suo)提(ti)交(jiao)的(de)或(huo)進(jin)口(kou)締(di)約(yue)方(fang)作(zuo)為(we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提(ti)前(qian)知(zhi)情(qing)同(tong)意(yi)程(cheng)序(xu)的(de)一(yi)部(bu)分(fen)而(er)要(yao)求(qiu)提(ti)交(jiao)的(de)資(zi)料(liao)中(zhong),應(ying)將(jiang)哪(na)些(xie)資(zi)料(liao)視(shi)為(wei)機(ji)密(mi)性(xing)資(zi)料(liao)。在(zai)指(zhi)明(ming)機(ji)密(mi)性(xing)資(zi)料(liao)時(shi),應(ying)根(gen)據(ju)要(yao)求(qiu)說(shuo)明(ming)理(li)由(you)。
進口締約方如果決定,jingfachutongzhizhezhimingweijimixingziliaodeziliaobufuhejimiziliaotiaojian,zeyingjiuciyufachutongzhizhejinxingxieshang,bingyingzaigongkaiyouguanziliaozhiqianjiangqijuedingtongbaofachutongzhizhe,tongshigenjuyaoqiushuomingliyou,qiezaiziliaoyuyigongkaizhiqiantigongjinxingxieshangheduigaijuedingjinxingneibushenzhadejihui。
diyuefangyingduiqigenjubenyidingshushoudaodejimixingziliaobaomi,baokuoduiqizaibenyidingshutiqianzhiqingtongyichengxufanchouneishoudaoderenhejimiziliaobaomi。meiyidiyuefangjunyingquebaojianliguanyuduicizhongziliaoshixingbaomidechengxu,而且對此種資料的保密程度不應低於其對國內製造的改性活生物體的有關機密資料的保密程度。
除非發出通知者以書麵形式表示同意,否則進口締約方不得將此種資料用於商業目的。
如果發出通知者撤回或已經撤回通知,進口締約方仍應為商業和工業資料保密,其中包括關於研究和研製工作的資料以及該締約方與發出通知者之間未能對其機密性取得一致看法的那些資料。
在不損害以上第5款的情況下,下述資料不得視為機密性資料:
(a) 發出通知者的名稱和地址;
(b) 關於改性活生物體的一般性說明;
(c) 關於在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的情況下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的影響作出的風險評估結果摘要;以及
(d) 任何應急方法和計劃
第22條 能力建設
各締約方應開展合作,以有效履行本議定書為目的,通過諸如現有的全球、區域、分區域和國家機構和組織和酌情通過促進私人部門的參與等方式,協助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締約方、特別是其中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逐步建立和/或加強生物安全方麵的人力資源和體製能力,包括生物安全所需的生物技術。
為執行以上第1款的規定,應依照《公約》中的相關條款,在生物安全的能力建設方麵充分考慮到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te)別(bie)是(shi)其(qi)中(zhong)最(zui)不(bu)發(fa)達(da)國(guo)家(jia)和(he)小(xiao)島(dao)嶼(yu)發(fa)展(zhan)中(zhong)國(guo)家(jia)對(dui)資(zi)金(jin)以(yi)及(ji)對(dui)獲(huo)得(de)和(he)轉(zhuan)讓(rang)技(ji)術(shu)和(he)專(zhuan)門(men)知(zhi)識(shi)的(de)需(xu)求(qiu)。在(zai)能(neng)力(li)建(jian)設(she)方(fang)麵(mian)開(kai)展(zhan)的(de)合(he)作(zuo)應(ying)根(gen)據(ju)每(mei)一(yi)締(di)約(yue)方(fang)的(de)不(bu)同(tong)情(qing)況(kuang)、能力和需要進行,包括在對生物技術進行妥善、安全管理方麵和為促進生物安全而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方麵提供科學技術培訓,並提高生物安全方麵的技術和體製能力。在此種生物安全能力建設中還應充分考慮到經濟轉型國家締約方的需要。
第23條 公眾意識和參與
締約方應:
(a) 促進和便利開展關於安全轉移、處理和使用改性活生物體的公眾意識及教育活動和參與,同時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以利於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各締約方在開展此方麵工作時應酌情與其他國家和國際機構開展合作;
(b) 力求確保公眾意識和教育活動的內容包括使公眾能夠獲得關於可能進口的、根據本議定書確定的改性活生物體的資料。
各締約方應按照其各自的法律和規章,在關於改性活生物體的決策過程中征求公眾的意見,並在不違反關於機密資料的第21條的情況下,向公眾通報此種決定的結果。
每一締約方應力求使公眾知悉可通過何種方式公開獲得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的信息和資料。
第24條 非締約方
締約方與非締約方之間進行的改性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應符合本議定書的目標。各締約方可與非締約方訂立關於此種越境轉移的雙邊、區域和多邊協定及安排。
gediyuefangyinggulifeidiyuefangzunshoubenyidingshubingxiangshengwuanquanziliaojiaohuansuotigonggaixinghuoshengwutizaishuqiguojiaguanxiadediquneishifangjiqichuruqingkuangdexiangguanxinxiheziliao。
第25條 非法越境轉移
每一締約方應在其國內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和酌情懲處違反其履行本議定書的國內措施的改性活生物體越境轉移。此種轉移應視為非法越境轉移。
在發生非法越境轉移事件時,受到影響的締約方可要求起源締約方酌情以運回本國或以銷毀方式處置有關的改性活生物體,所涉費用自理。
每一締約方應向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提供涉及到本國的非法越境轉移案件的信息和資料。
第26條 社會-經濟因素
締約方在按照本議定書或按照其履行本議定書的國內措施作出進口決定時,可根據其國際義務,考慮到因改性活生物體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的影響而產生的社會-經濟因素,特別是涉及到生物多樣性對土著和地方社區所具有的價值方麵的社會-經濟因素。
鼓勵各締約方開展合作,針對改性活生物體所產生的任何社會-經濟影響、特別是對土著和當地社區的影響進行研究和交流信息。
第27條 賠償責任和補救
zuoweibenyidingshudiyuefanghuiyidediyuefangdahuiyingzaiqidiyicihuiyishangfaqiyigezhizaixiangxinidingshiyongyuyingaixinghuoshengwutideyuejingzhuanyierzaochengsunhaidepeichangzerenhebujiufangfadeguojiguizehechengxudejincheng,同時分析和參照目前在國際法領域內就此類事項開展的工作,並爭取在四年時間內完成這一進程。
第28條 財務機製和財政資源
在考慮履行本議定書所需財政資源時,締約方應考慮到《公約》第20條的規定。
應由受委托負責按照《公約》第21條設立的財務機製的運作的機構充任本議定書的財務機製。
對於本議定書第22條中所述及的能力建設,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在就以上第2款中提及的財務機製提出指導意見供締約方大會審議時,應考慮到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其中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的對財政資源的需求。
在以上第1款所涉範疇內,各締約方亦應考慮到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和經濟轉型國家締約方、特別是其中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在為履行本議定書而努力確定和開展能力建設活動方麵的各種需要。
締約方大會在其各項相關決定、包括在本議定書獲得通過之前作出的決定中向《公約》財務機製提供的指導,應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後適用於本條的規定。
為履行本議定書的條款,發達國家締約方亦可通過雙邊、區域和多邊渠道提供財政和技術資源,而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和經濟轉型國家締約方則可利用這些渠道獲得財政和技術資源。
第29條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
締約方大會應作為本議定書的締約方會議。
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締di約yue方fang可ke作zuo為wei觀guan察cha員yuan出chu席xi作zuo為we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締di約yue方fang會hui議yi的de締di約yue方fang大da會hui的de任ren何he一yi次ci會hui議yi。在zai締di約yue方fang大da會hui作zuo為we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的de締di約yue方fang會hui議yi時shi,涉she及j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的de決jue定ding僅jin應ying由you本ben議yi定ding書shu各ge締di約yue方fang作zuo出chu。
在締約方大會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時,主席團中代表屆時尚不是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締約方的任何成員應由本議定書締約方從議定書各締約方中另行選舉出一名成員予以替代。
作(zuo)為(we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締(di)約(yue)方(fang)會(hui)議(yi)的(de)締(di)約(yue)方(fang)大(da)會(hui)應(ying)定(ding)期(qi)審(shen)查(zha)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的(de)履(lv)行(xing)情(qing)況(kuang),並(bing)應(ying)在(zai)其(qi)任(ren)務(wu)範(fan)圍(wei)內(nei)作(zuo)出(chu)促(cu)進(jin)其(qi)有(you)效(xiao)履(lv)行(xing)的(de)必(bi)要(yao)決(jue)定(ding)。它(ta)應(ying)履(lv)行(xing)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為(wei)其(qi)指(zhi)派(pai)的(de)任(ren)務(wu)並(bing)應(ying):
(a) 就履行本議定書的任何必要事項提出建議;
(b) 設立它認為屬履行本議定書所必需的任何附屬機構;
(c) 酌情爭取和利用有關國際組織及政府間和非政府機構提供的服務、合作和信息;
(d) 確定應根據本議定書第33條提交資料的形式及間隔時間,並審議由任何附屬機構提交的資料和報告;
(e) 視需要審議並通過它認為屬履行本議定書所必需的、對本議定書及其附件提出的修正和本議定書的任何其他增列附件;
(f) 行使履行本議定書所需的其他職能。
除非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以協商一致方式另外作出決定,締約方大會的議事規則和《公約》的財務細則應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後適用於本議定書。
作(zuo)為(we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締(di)約(yue)方(fang)會(hui)議(yi)的(de)締(di)約(yue)方(fang)大(da)會(hui)第(di)一(yi)次(ci)會(hui)議(yi)應(ying)由(you)秘(mi)書(shu)處(chu)結(jie)合(he)締(di)約(yue)方(fang)大(da)會(hui)預(yu)定(ding)於(yu)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生(sheng)效(xiao)之(zhi)日(ri)後(hou)召(zhao)開(kai)的(de)第(di)一(yi)次(ci)會(hui)議(yi)召(zhao)集(ji)舉(ju)行(xing)。作(zuo)為(we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締(di)約(yue)方(fang)會(hui)議(yi)的(de)締(di)約(yue)方(fang)大(da)會(hui)的(de)其(qi)後(hou)各(ge)次(ci)常(chang)會(hui)應(ying)每(mei)年(nian)結(jie)合(he)締(di)約(yue)方(fang)大(da)會(hui)的(de)常(chang)會(hui)舉(ju)行(xing),除(chu)非(fei)作(zuo)為(we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締(di)約(yue)方(fang)會(hui)議(yi)的(de)締(di)約(yue)方(fang)大(da)會(hui)另(ling)有(you)決(jue)定(ding)。
zuoweibenyidingshudiyuefanghuiyidediyuefangdahuidefeichanghuiyiyingyuzuoweibenyidingshudiyuefanghuiyidediyuefangdahuirenweibiyaodeqitashijianjuxing,huogenjurenhediyuefangdeshumianqingqiujuxing,danzheyiqingqiuxuzaimishuchuxianggediyuefangzuochutongbaohouliugeyueneihuodezhishaosanfenzhiyidiyuefangdezhichi。
聯合國、其各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它們的非《公約》締約方的任何會員國、成員國或觀察員皆可作為觀察員出席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任何組織或機構,無論是國家或國際、政府或非政府性質的組織或機構,隻要在本議定書所涉事項方麵具有資格、且qie已yi通tong知zhi秘mi書shu處chu它ta願yuan意yi作zuo為wei觀guan察cha員yuan出chu席xi作zuo為we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締di約yue方fang會hui議yi的de締di約yue方fang大da會hui,均jun可ke被bei接jie納na參can加jia會hui議yi,除chu非fei至zhi少shao有you三san分fen之zhi一yi的de出chu席xi締di約yue方fang表biao示shi反fan對dui。除chu非fei本ben條tiao中zhong另ling有you規gui定ding,觀guan察cha員yuan的de接jie納na和he參can加jia應ying遵zun守shou以yi上shang第di5款中述及的議事規則。
第30條 附屬機構
根據《公約》或在《公約》xiasheliderenhefushujigoukeyizhaozuoweibenyidingshudiyuefanghuiyidediyuefangdahuizuochudejuedingweibenyidingshutigongfuwu。zaicizhongqingxingzhong,diyuefanghuiyiyingmingqueguidinggaijigouyingxingshinaxiezhineng。
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締約方可作為觀察員出席議定書附屬機構的任何會議。當《公約》的附屬機構作為本議定書的附屬機構時,涉及本議定書的決定僅應由本議定書的締約方作出。
當《公約》的附屬機構就涉及本議定書的事項行使其職能時,該附屬機構主席團中代表屆時尚不是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締約方的任何成員應由本議定書締約方從議定書各締約方中另行選舉出一名成員予以替代。
第31條 秘書處
依照《公約》第24條設立的秘書處應作為本議定書的秘書處。
《公約》中有關秘書處職能的第24條第1款應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後適用於本議定書。
為本議定書提供的秘書處服務所涉費用可分開支付時,此種費用應由本議定書各締約方予以支付。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應為此目的在其第一次會議上做出必要的預算安排。
第32條 與《公約》的關係
除非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公約》中有關其議定書的規定應適用於本議定書。
第33條 監測與彙報
每一締約方應對本議定書為之規定的各項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監測,並應按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所確定的時間間隔,就其為履行本議定書所采取的措施向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作出彙報。
第34條 遵守
作zuo為we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締di約yue方fang會hui議yi的de締di約yue方fang大da會hui應ying在zai其qi第di一yi次ci會hui議yi上shang審shen議yi並bing核he準zhun旨zhi在zai促cu進jin對du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各ge項xiang規gui定ding的de遵zun守shou並bing對dui不bu遵zun守shou情qing事shi進jin行xing處chu理li的de合he作zuo程cheng序xu和he體ti製zhi機ji製zhi。這zhe些xie程cheng序xu和he機ji製zhi應ying列lie有you酌zhuo情qing提ti供gong谘zi詢xun意yi見jian或huo協xie助zhu的de規gui定ding。它ta們men應ying獨du立li於yu、且不妨礙根據《公約》第27條訂立的爭端解決程序和機製。
第35條 評估和審查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應於本議定書生效五年後、且其後至少應每隔五年對其有效性進行評價,其中包括對其程序和附件作出評估。
第36條 簽署
本議定書應自2000年5月15日至26日在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並自2000年6月5日至2001年6月4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各國和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簽署。
第37條 生效
本議定書應自業已成為《公約》締約方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了第五十份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
對於在本議定書依照以上第1款生效之後批準、接受或核準或加入本議定書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本議定書應自該國或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或自《公約》對該國或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生效之日起生效,以兩者中較遲者為準。
為以上第1和第2款的目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所交存的任何文書不應視為該組織的成員國所交存文書之外的額外文書。
第38條 保留
不得對本議定書作任何保留。
第39條 退出
自本議定書對一締約方生效之日起兩年後,該締約方可隨時向保存人發出書麵通知,退出本議定書。
任何此種退出均應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後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可能指明的一個更晚日期生效。
第40條 作準文本
本議定書的正本應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同為作準文本。
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昭信守。
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訂於蒙特利爾
附件一 根據第8、第10和第13條發出通知所需提供的資料
(a) 出口者的名稱、地址和詳細聯絡方式。
(b) 進口者的名稱、地址和詳細聯絡方式。
(c) 改性活生物體的名稱和標識;如果出口國訂有國內改性活生物體生物安全程度分類製度,列出其所屬類別。
(d) 如已知越境轉移的擬定日期,列出這一日期。
(e) 與生物安全相關的受體生物體或親本生物體的生物分類狀況、通用名稱、收集點或獲取點及其特性。
(f) 如已知受體生物體和/或親本生物體的起源中心和遺傳多樣性中心,列出此種中心,並說明有關生物體可賴以存活或增生的各種生境。
(g) 與生物安全相關的供體生物體的生物分類狀況、通用名稱、收集點或獲取點及其特性。
(h) 介紹說明引入改性活生物體的核酸或改變、所使用的技術其及由此而產生的特性。
(i) 改性活生物體或其產品(即源於改性活生物體並經過加工的材料,其中含有憑借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複製性遺傳材料的可檢測到的新異組合)的預定用途。
(j) 擬予轉移的改性活生物體的數量或體積。
(k) 先前和目前根據附件三進行風險評估的報告。
(l) 建議酌情用於安全處理、儲存、運輸和使用的方法,其中包括包裝、標誌、單據、處置和應急程序。
(m) 在出口國內對此種改性活生物體實行管製的現狀(例如它是否已在出口國被禁止,是否對它實行了其他限製,或是否已核準其作一般性釋放);如果此種改性活生物體已在出口國被禁止,說明予以禁止的理由。
(n) 出口者就擬予轉移的改性活生物體向其他國家發出通知的結果和目的。
(o) 有關上述資料內容屬實的聲明。
附件二 按照第11條需提供的關於擬直接作食物或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體的資料
(a) 要求就其國內使用事項作出決定的申請者的名稱和詳細聯絡方式。
(b) 負責作出此種決定的主管部門的名稱和詳細聯絡方式。
(c) 改性活生物體的名稱和標識。
(d) 關於改性活生物體的基因改變、所采用的技術及其由此而產生的特性的說明。
(e) 改性活生物體的任何獨特鑒別方式。
(f) 與生物安全相關的受體生物體或親本生物體的生物分類狀況、通用名稱、收集點或獲取點及其特性。
(g) 如已知受體生物體和/或親本生物體的起源中心和遺傳多樣性中心,列出此種中心,並說明有關生物體可賴以存活或增生的各種生境。
(h) 與生物安全相關的供體生物體的生物分類狀況、通用名稱、收集點或獲取點及其特性。
(i) 改性活生物體已獲核準的用途。
(j) 根據附件三編製的風險評估報告。
(k) 建議酌情用於安全處理、儲存、運輸和使用的方法, 其中包括包裝、標誌、單據、處置和應急程序。
附件三 風險評估
目標
1. 本(ben)議(yi)定(ding)書(shu)所(suo)規(gui)定(ding)的(de)風(feng)險(xian)評(ping)估(gu)的(de)目(mu)標(biao)是(shi)確(que)定(ding)和(he)評(ping)價(jia)改(gai)性(xing)活(huo)生(sheng)物(wu)體(ti)在(zai)可(ke)能(neng)的(de)潛(qian)在(zai)接(jie)收(shou)環(huan)境(jing)中(zhong)對(dui)生(sheng)物(wu)多(duo)樣(yang)性(xing)的(de)保(bao)護(hu)和(he)可(ke)持(chi)續(xu)使(shi)用(yong)產(chan)生(sheng)的(de)不(bu)利(li)影(ying)響(xiang),同時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
風險評估的用途
2. 風險評估的結果,除其他外,係供主管部門就改性活生物體作出知情決定。
一般原則
3. 應以科學上合理和透明的方式進行風險評估,並可計及相關的國際組織的專家意見及其所訂立的準則。
4. 缺少科學知識或科學共識不應必然地被解釋為表明有一定程度的風險、沒有風險、或有可以接受的風險。
5. 應結合存在於可能的潛在接收環境中的未經改變的受體或親本生物體所構成的風險來考慮改性活生物體或其產品(即源於改性活生物體並經過加工的材料,其中含有憑借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複製性遺傳材料的可檢測到的新異組合)所涉及的風險。
6. 風險評估應以具體情況具體處理的方式進行。所需資料可能會因所涉改性活生物體、其預定用途和可能的潛在接收環境的不同而在性質和詳細程度方麵彼此迥異。
方法
7. 在風險評估進程中一方麵可能會需要提供可在評估進程中予以確定和要求提供的關於具體對象的進一步資料;另一方麵關於其他對象的資料在某些情況下則可能不相關。
8. 為實現其目標,有必要在風險評估工作中酌情采取下列步驟:
(a) 鑒別與在可能的潛在接收環境中可能會對生物多樣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改性活生物體相關的任何新異基因型和表型性狀,同時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
(b) 在顧及到所涉改性活生物體暴露於可能的潛在接收環境的程度和暴露類型的情況下,評價產生這些不利影響的可能性;
(c) 評價一旦產生此種不利影響而可能會導致的後果;
(d) 根據對所認明的產生不利影響的可能性及其後果進行的評價,估計改性活生物體所構成的總體風險;
(e) 就所涉風險是否可以接受或可設法加以管理的問題提出建議,包括視需要訂立此類風險的管理戰略;
(f) 在風險程度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可要求針對令人關注的具體問題提供進一步資料,或采用適宜的風險管理戰略和/或在接收環境中對所涉改性活生物體進行監測。
供考慮的要點
9. 風險評估應視具體情況計及與以下諸項的特性相關的詳細的科學技術資料:
(a) 受體生物體或親本生物體。受體生物體或親本生物體的生物特性,如有有關生物分類狀況、通用名稱、起源、起源中心和遺傳多樣性中心諸方麵的資料,應提供此種資料,並附上有關所涉生物體可賴以存活或增生的各種生境的說明;
(b) 供體生物體。 供體生物體的生物分類狀況和通用名稱、來源及有關的生物特性;
(c) 媒體。 媒體的特性,包括其可能的標識及其來源或起源,以及其宿主範圍;
(d) 植入和/或改變的特點。 所植入的核酸的遺傳特性及其特定功能,和/或所引入的改變的特點;
(e) 改性活生物體。 改性活生物體的標識,以及有關改性活生物體的生物特性與受體生物體或親本生物體的生物特性之間的差別;
(f) 改性活生物體的發現和鑒別。建議采用的發現和鑒別方法及其特殊性、敏感性和可靠性;
(g) 與預定用途相關的資料。與改性活生物體的預定用途相關的資料,其中包括與受體生物體或親本生物體相比屬於新的或經改變的用途;
(h) 接收環境。關於所處位置、地理、氣候和生態諸方麵特點的資料,其中包括有關可能的潛在接收環境的生物多樣性和起源中心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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