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是極少數幾個在法律體係中規定“克盡職責”辯護要求的國家之一。其有效性意味著如果有訴訟活動,零售商不可能被認可或者依靠“保證書”進行辯解。在相關的英國法律中,“克盡職責”辯護是一種對主犯進行“所有合理的預警和全麵地盡職”的通常的辯護,通常被確定為“必須辯護……他本人或者代理人證明其已經進行了所有合理的預防並且克盡職責而避免治罪”。從事製定“克盡職責”辯護條款指南的人們認識到“標準”的使用者和他們的供應商之間的關係,並且指南反映了零售商的食品配方/ 設(she)計(ji),生(sheng)產(chan)環(huan)境(jing)標(biao)準(zhun)與(yu)控(kong)製(zhi)體(ti)係(xi)標(biao)準(zhun)。零(ling)售(shou)商(shang)和(he)供(gong)應(ying)商(shang)共(gong)同(tong)負(fu)擔(dan)安(an)全(quan)的(de)責(ze)任(ren)和(he)產(chan)品(pin)的(de)合(he)法(fa)性(xing),對(dui)於(yu)零(ling)售(shou)商(shang),重(zhong)點(dian)要(yao)在(zai)五(wu)個(ge)主(zhu)要(yao)方(fang)麵(mian)進(jin)行(xing)控(kong)製(zhi),即(ji),
1. 確保存在一個詳細的規範,這個規範是非法律強製的或者符合任何配方/安全標準/或者良好操作規範;
2. 確保他們自信其供方有能力提供特定產品,符合法規要求,並且按照適當的產品控製體係操作;
3. 如果可能的話,經常地進行監督評審,來驗證供應商的能力或者得到其他供應商體係的審核結果,以證明供應商的實力;
4. 建立並保持風險評估程序,對產品進行檢驗,測試和分析;
5. 監控並且反饋客戶投訴。
依據“標準”的供方評審形成了一整套零售商和“標準”使用者的合法體係,因此供應商、機構和機構熟知各自在法律構架中職責和關鍵作用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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