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高級工程師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的規章製度,忠於職守,敬業愛崗,勇於開拓,有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廣guang東dong省sheng輕qing工gong工gong程cheng專zhuan業ye高gao級ji工gong程cheng師shi必bi須xu具ju有you係xi統tong的de本ben專zhuan業ye基ji礎chu理li論lun和he專zhuan業ye技ji術shu知zhi識shi,了le解jie相xiang關guan專zhuan業ye的de理li論lun與yu方fang法fa,並bing對dui本ben專zhuan業ye某mou一yi領ling域yu有you比bi較jiao深shen入ru的de研yan究jiu;熟練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熟悉有關法規;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掌握本專業現代化科技管理,及時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並能在實踐中正確應用。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應有豐富的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實踐經驗,具有較高的創新能力、攻堅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獲取及處理本專業信息的能力;能獨立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技術問題,具有主持並承擔本專業重點科研課題、大型工程技術項目、中型以上技術改造項目、重點新產品開發(研發)項目、重點實驗檢驗站(室)建設的能力;具有較強的技術經濟分析、綜合、判斷和總結的能力,以及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在本專業領域的理論與實踐上有創見,在省內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在主持並承擔本專業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具有較大價值的科技項目,或在引進消化、開發創新、推廣應用本專業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或研發本專業新產品、建設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大、中型實驗檢驗站(室)、承擔援外(境外)本專業工程技術項目中,取得顯著的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公開發表過較高水平的本專業論文、論著。
第二章 評審範圍與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評審本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以下簡稱本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屬於本章第七條的評審範圍,提交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供評委會考核評價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要求的申報材料,並按規定的申報評審程序申報。
凡(fan)不(bu)屬(shu)於(yu)本(ben)資(zi)格(ge)的(de)評(ping)審(shen)範(fan)圍(wei),或(huo)未(wei)達(da)到(dao)本(ben)資(zi)格(ge)申(shen)報(bao)條(tiao)件(jian)規(gui)定(ding)的(de)要(yao)求(qiu),或(huo)不(bu)符(fu)合(he)申(shen)報(bao)評(ping)審(shen)程(cheng)序(xu)的(de),評(ping)委(wei)會(hui)及(ji)日(ri)常(chang)工(gong)作(zuo)部(bu)門(men)不(bu)予(yu)受(shou)理(li)評(ping)審(shen),已(yi)評(ping)審(shen)通(tong)過(guo)的(de),其(qi)評(ping)審(shen)結(jie)果(guo)一(yi)律(lv)無(wu)效(xiao)。
第七條 評審範圍
凡在我省輕工業的企、事業單位中,從事輕工工程專業的應用科學研究、工程設計、規劃設計、產品開發設計、生產工藝及輕工業設備設計、生產技術管理、輕工業設備管理及安裝維修、輕工業產品質量檢測與監督認證、技術推廣、綜合利用、輕工業標準化及科技信息、輕工業生產環境保護等工程技術崗位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員,方可申報評審本資格。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shenbaorenyingzunjishoufa,xuefengyanjin,nengshengrenbenzhuanyegangweigongzuo,renzhenlvxinggangweizhize,yuanmanwanchengbenzhigangweidegexianggongzuorenwu。qudebenzhuanyehuoxiangjinzhuanyegongchengshizigehuohuodeboshixueweihou,geniandukaohehuojixiaokaohechengzhi(合格)以上。
二、shenbaorenqudebenzhuanyehuoxiangjinzhuanyegongchengshizigehuohuodeboshixueweihou,chuxianxialieqingkuangzhiyizhe,anxialieguidingzhixing。fanweirushishenbaoerpingshentongguode,qipingshenjieguowuxiao:
(一)涉嫌違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期間不得申報。
(二)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麵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曆,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三)受行政處分者,處分期不計算資曆且不得申報,處分期滿後2年內不得申報。
(四)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曆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並從下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五)發現並查證屬實有偽造學曆、資曆、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並從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
(六)因違法受刑事處罰的,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曆且取消申報資格,執行結束後3年內不得申報。
第九條 學曆(學位)、資曆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者(資曆計算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二、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者。
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曆(學位)、huofeibenzhuanyehuoxiangjinzhuanyezhongjizigezhe,shenbaobenzige,xucanjiayoupingweihuizuzhidedabianpandingqishifoujubeiyubenzigexiangduiyingdebenzhuanyezhishishuipinghenengli。
第十條 外語條件
一、考試等級:凡申報本資格須參加全國職稱外語考試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全國職稱外語A級考試。
二、有效期:專業技術人員取得1997年以來全國職稱外語考試A級成績合格證書(成績單),申報本資格不受證書有效期的限製。
三、下列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
(一)獲得博士學位或外語專業大專以上學曆的(須提供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學曆鑒定證明)。
(二)出國留學或在國外連續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須出具國家留學人員服務機構或駐外使領館的有效證明)。
(三)出版過外文專著、譯著,且個人承擔的工作量不少於20萬字符的(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測試)。
(四)取得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組織的BFT(A級或高級)考試筆試成績合格證書的。
(五)具備下列條件者:
1、獲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以獲獎證書為準,下同)。
2、獲省科學技術獎三等獎,或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均為前3名)。
3、國家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稱號獲得者、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入選者、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獲得者。
(六)在縣(不含市轄區)及以下所屬單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
(七)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複高考前進入大中專院校學習且畢業的。
(八)轉換係列評審的人員,申報評審與轉換崗位前同檔次專業技術資格的。
四、1961至1965年出生的,外語成績放寬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報人員(符合免試條件除外)必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並取得符合規定要求(地級市以上的人員應取得5個模塊,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的人員應取得4個模塊)的合格證書。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免試:
(一)獲得博士學位或取得計算機專業(不含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
(二)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資格(水平)考試獲得程序員以上證書,或在計算機室(中心)直接從事計算機工作3年以上。
(三)在農村鄉(不含鎮)屬單位或省扶貧開發重點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轉換係列評審的人員(符合免試條件除外),fanweiqudequanguozhuanyejishurenyuanjisuanjiyingyongnenglikaoshihegezhengshude,yingcanjiaquanguozhuanyejishurenyuanjisuanjiyingyongnenglikaoshi,binganguidingtijiaohegezhengshu。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條件
一、申報人員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後,應按國家和省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法規、政策的要求,結合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實際需要,主動接受以本專業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等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學習,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有效證明材料。
二、繼(ji)續(xu)教(jiao)育(yu)內(nei)容(rong)分(fen)公(gong)共(gong)必(bi)修(xiu)科(ke)目(mu)和(he)專(zhuan)業(ye)必(bi)修(xiu)科(ke)目(mu)。公(gong)共(gong)必(bi)修(xiu)科(ke)目(mu)的(de)完(wan)成(cheng)情(qing)況(kuang)以(yi)縣(xian)以(yi)上(shang)政(zheng)府(fu)人(ren)事(shi)部(bu)門(men)確(que)認(ren)為(wei)準(zhun),專(zhuan)業(ye)必(bi)修(xiu)科(ke)目(mu)的(de)完(wan)成(cheng)情(qing)況(kuang)以(yi)縣(xian)以(yi)上(shang)專(zhuan)業(ye)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確(que)認(ren)為(wei)準(zhun)。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曆(能力)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幹,曾參加省、部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重點新產品項目的科技攻關、研究開發的全過程1項以上,完成任務較好或得到推廣應用。
二、作為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曾參加本行業較高難度、較複雜的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2項以上,並得到推廣應用和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曾擔任大型工程項目設計1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設計3項以上的技術負責人,或大型工程項目設計2項以上的分項技術負責人。
四、曾擔任1項以上援外(境外)工程項目設計負責人,或曾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加援外(境外)工程項目建設、生產管理、技術管理,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五、曾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加1項以上省、部級輕工專業方麵行業規劃或企業技術改造規劃的編製並被采納,得到同行專家認可。或曾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製定本行業、本企業的中長期技術發展規劃或技術管理文件2項以上,實施效果良好。
六、曾作為主要起草人,承擔1項輕工專業國家標準或2項輕工專業行業標準的製(修)訂工作,並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撰稿工作或實驗驗證工作。
七、在輕工行業企業的生產、技術管理或新產品、新工藝設計中,曾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處理過生產過程中的重大生產、管理技術問題,或解決過疑難技術問題2項以上,或曾負責消化、吸收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2項以上。
八、曾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加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或省、部級組織推廣的先進技術項目2項以上,實施效果良好。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省(部)級輕工工程類技術成果獎一、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四、地級以上市輕工工程類技術成果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五、重點新產品試製項目1項,或省級重點新產品試製項目2項以上的技術負責人(前5名),項目已通過立項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的鑒定或驗收。
六 獲得有較大價值並轉化為生產力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發明人),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本專業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前5名專利權人)。
七、提出本專業新理論,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或應用新方法、新材料1項以上,經專家鑒定,在某一方麵確實處於國內較高水平。
八、 在設計、施工或設備運行和維修中,解決重大技術難題1項以上,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的認可,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主要技術貢獻者。
九、在新產品設計、改進工藝流程、選用新設備,開發新產品(新品種)、擴大應用新領域、提高生產效率、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消耗、減少三廢排放等本專業某一生產、技術、管理方麵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的認可,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幹。
十、完成對引進新技術的消化、吸收、創新發展或使之與國產設備、原材料配套項目1項以上,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的認可,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幹。
十一、獲得當地政府部門獎勵、表彰的援外(境外)工程項目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須提交證書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論文、著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後,在具有CN刊號(國內統一刊號)及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ISSN刊號(國際統一刊號)的專業刊物,或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ISBN書號(國際統一書號)的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出版與本專業崗位工作相關的,具有科學性、指導性、實用性的本專業較高水平(價值)的論文、著作,撰寫有較大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
二、合作完成(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第一作者)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以上。
三、獨立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獨立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解決複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2篇。
六、獨立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須提交宣讀證書)。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廣東省輕工工程各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按下表所列專業分別設工程、設備、工藝、檢驗、技術管理、質量管理6種規範專業名稱。如造紙專業,分別為“造紙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造紙設備專業高級工程師”、“造紙工藝專業高級工程師”、“造紙檢驗專業高級工程師”、“造紙技術管理專業高級工程師”、“造紙質量管理專業高級工程師”,級別為副高級。具體專業名稱和包含的主要範圍詳見該文件最後附表。
第十七條 申報人提交的申報評審材料的時效為取得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同時或不同時申報2個係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必須按資格條件的規定,分別提交申報材料,並把申報另一係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以下簡稱《評審表》)作為申報本資格的附件一並提交。不得同時或不同時申報同一係列或同一專業的2個資格,不得以同樣的業績材料同時或不同時申報不同係列的專業技術資格。
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轉換後申報評審本資格的,應在本專業崗位工作滿1年以上,並提交反映本專業崗位的工作業績,同時把原崗位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表》作為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的附件一並提交,不得用原崗位的業績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備本資格條件的要求,應由政府人事部門設置的本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擴大、增加或減少評審範圍,降低申報評審的標準和條件,不得違反申報評審程序。凡違反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二十條 本專業資格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申報評審程序及申報評審材料要求見附錄。
第二十一條 本資格條件由廣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工程師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guangdongshengqinggonggongchengzhuanyegongchengshiyingzunshouguojiafalvhefaguiyijibendanweideguizhangzhidu,zhongyuzhishou,jingyeaigang,yongyukaituo,youlianghaodexuefenghezhiyedaode。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工程師必須具有較係統的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相關專業的理論與方法,能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規範、規程,了解有關法規;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並在實踐中正確運用。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工程師應有較豐富的本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有一定的創新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獲取及處理本專業信息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較複雜疑難技術問題,具有完成本專業中型以上工程技術項目或科研項目的能力;具有指導初級工程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工程師在主持或參與完成中小型工程技術項目或科技項目,或在引進消化、開發創新、推廣應用本專業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或研發專業新產品、建設工程技術中心或實驗檢驗站(室)、承擔援外、境外輕工工程技術項目中,取得一定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公開發表過有一定水平的本專業論文、論著。
第二章 評審範圍與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本專業工程師資格(以下簡稱本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屬於本章第七條的評審範圍,提交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供評委會考核評價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和第三章第十六條要求的申報材料,並按規定的申報程序申報。
凡不屬於本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範圍,或未達到本資格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程序的,評委會及日常工作部門不予受理評審,已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評審範圍
凡在我省輕工業的企、事業單位中,從事輕工工程專業的應用科學研究、工程設計、規劃設計、產品開發設計、生產工藝及輕工業設備設計、生產技術管理、輕工業設備管理及安裝維修、輕工業產品質量檢測與監督認證、技術推廣、綜合利用、輕工業標準化及科技信息、輕工業生產環境保護等工程技術崗位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員,方可申報本資格。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shenbaorenyingzunjishoufa,xuefengyanjin,nengshengrenbenzhuanyegangweigongzuo,renzhenlvxinggangweizhize,yuanmanwanchengbengangweigexianggongzuorenwu。qudebenzhuanyehuoxiangjinzhuanyezhuligongchengshizigehuohuodeshuoshixueweihou,huocongshibenzhuanyejishugongzuoyilai,geniandukaohe(或績效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二、申(shen)報(bao)人(ren)取(qu)得(de)本(ben)專(zhuan)業(ye)或(huo)相(xiang)近(jin)專(zhuan)業(ye)助(zhu)理(li)工(gong)程(cheng)師(shi)資(zi)格(ge)或(huo)獲(huo)得(de)碩(shuo)士(shi)學(xue)位(wei)後(hou),或(huo)從(cong)事(shi)專(zhuan)業(ye)技(ji)術(shu)工(gong)作(zuo)以(yi)來(lai),出(chu)現(xian)下(xia)列(lie)情(qing)況(kuang)之(zhi)一(yi)者(zhe),按(an)下(xia)列(lie)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凡(fan)未(wei)如(ru)實(shi)申(shen)報(bao)而(er)評(ping)審(shen)通(tong)過(guo)的(de),其(qi)評(ping)審(shen)結(jie)果(guo)無(wu)效(xiao):
(一)涉嫌違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期間不得申報。
(二)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麵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曆,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三)受行政處分者,處分期不計算資曆且不得申報,處分期滿後2年內不得申報。
(四)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曆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並從下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五)發現並查證屬實有偽造學曆、資曆、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並從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
(六)因違法受刑事處分者,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曆且取消申報資格,執行結束後3年內不得申報。
第九條 學曆(學位)、資曆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統一考試入學的全日製大、中專院校(不含業餘、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參加省組織的自學考試獲得本專業博士或碩士學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符合本資格條件要求,可申請初次考核認定本資格:
(一)獲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在本專業崗位上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二)獲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在本專業崗位上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本資格:
(一)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或獲得碩士學位前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3年以上。
(二)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研究生班畢業或獲得雙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
(五)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
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曆(學位)、或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級資格者,申報本資格,須參加由評委會組織的答辯判定其是否具備本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
三、以上資曆計算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第十條 外語條件
一、考試等級:凡申報本資格須參加全國職稱外語考試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全國職稱外語B級考試。
二、有效期:專業技術人員取得1997年以來職稱外語考試B級成績合格證書(成績單),申報本資格不受證書有效期的限製。
三、下列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
(一)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外語專業大專以上學曆的(須提供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學曆鑒定證明)。
(二)出國留學或在國外連續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須出具國家留學人員服務機構或駐外使領館的有效證明)。
(三)出版過外文專著、譯著,且個人承擔的工作量不少於20萬字符的(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測試)。
(四)取得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組織的BFT(A級或高級)考試筆試成績合格證書的。
(五)具備下列條件者:
1、獲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以獲獎證書為準)。
2、取得已授權發明專利(不含實用型、外觀設計)。
(六)在縣(不含市轄區)及以下所屬單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
(七)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複高考前進入大中專院校學習且畢業的。
(八)轉換係列評審的人員,申報評審與轉換崗位前同檔次專業技術資格的。
四、1961至1965年出生的,外語成績放寬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報人員(符合免試條件除外)必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並取得符合規定要求(地級市以上的人員應取得4個模塊,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的人員應取得3個模塊)的合格證書。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免試:
(一)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計算機專業(不含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
(二)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資格(水平)考試獲得程序員以上證書,或在計算機室(中心)直接從事計算機工作3年以上。
(三)在農村鄉(不含鎮)屬單位或省扶貧開發重點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轉換係列評審的人員(符合免試條件除外),fanweiqudequanguozhuanyejishurenyuanjisuanjiyingyongnenglikaoshihegezhengshude,yingcanjiaquanguozhuanyejishurenyuanjisuanjiyingyongnenglikaoshi,binganguidingtijiaohegezhengshu。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條件
一、申(shen)報(bao)人(ren)員(yuan)取(qu)得(de)本(ben)專(zhuan)業(ye)或(huo)相(xiang)近(jin)專(zhuan)業(ye)助(zhu)理(li)工(gong)程(cheng)師(shi)資(zi)格(ge)獲(huo)得(de)碩(shuo)士(shi)學(xue)位(wei)後(hou),或(huo)從(cong)事(shi)本(ben)專(zhuan)業(ye)技(ji)術(shu)工(gong)作(zuo)以(yi)來(lai),應(ying)按(an)國(guo)家(jia)和(he)省(sheng)有(you)關(guan)專(zhuan)業(ye)技(ji)術(shu)人(ren)員(yuan)繼(ji)續(xu)教(jiao)育(yu)的(de)法(fa)規(gui)、政策的要求,結合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實際需要,主動接受以本專業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等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學習,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有效證明材料。
二、繼(ji)續(xu)教(jiao)育(yu)內(nei)容(rong)分(fen)公(gong)共(gong)必(bi)修(xiu)科(ke)目(mu)和(he)專(zhuan)業(ye)必(bi)修(xiu)科(ke)目(mu)。公(gong)共(gong)必(bi)修(xiu)科(ke)目(mu)的(de)完(wan)成(cheng)情(qing)況(kuang)以(yi)縣(xian)以(yi)上(shang)政(zheng)府(fu)人(ren)事(shi)部(bu)門(men)確(que)認(ren)為(wei)準(zhun),專(zhuan)業(ye)必(bi)修(xiu)科(ke)目(mu)的(de)完(wan)成(cheng)情(qing)況(kuang)以(yi)縣(xian)以(yi)上(shang)專(zhuan)業(ye)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確(que)認(ren)為(wei)準(zhun)。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曆(能力)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後,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省、部級以上科研究項目、重點新產品項目的科技攻關或研究開發的全過程的主要參加者,完成任務較好。
二、作為本行業的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項目的主要參加者,能獨立承擔項目實施全過程和具有解決較複雜問題的能力。
三、曾參加市(廳)以上研究課題2項以上,並是單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
四、曾擔任1項大型輕工工程項目或1項援外、境外中型輕工工程項目設計分項技術負責人。
五、曾擔任2個中型或3個小型輕工工程項目設計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其中擔任過1項工程技術設計代表),或1個援外、境外中型輕工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並在工程項目中發揮較好作用。
六、掌握本專業生產技術或管理方法,曾負責或組織處理過生產技術和管理中出現的較複雜的問題2項以上,並取得較好效果。
七、曾參加本企業2項以上生產技術改造工作,成績較突出。
八、曾承擔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開發和推廣應用工作2項以上,並取得較顯著成績。
九、曾在援外、境外本專業工程項目中承擔專業生產技術、生產管理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
十、曾在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提高產品質量、加強設備管理和維修、促進營銷工作中,取得較顯著成績。
十一、曾參加引進項目工作中的管理,在消化、吸收創新過程中,取得較顯著成績。
十二、曾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編寫企業標準、技術規範、規程或管理規定,實施效果良好。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後,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市(廳)級以上工程類技術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獲本專業發明專利或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實用新型專利1項以上(發明人)。
四、完成研究開發或成果推廣項目1項以上,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並經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認可。
五、承擔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設計項目2項以上,並經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論證審查通過。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本專業生產技術改造或技術攻關項目1項以上,經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認可。
七、在生產、技術管理中采取了有效措施,使本企業產品水平、產品質量、企業管理有明顯提高和改進,經濟效益較顯著,並經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認可。
八、在援外、境外輕工工程項目中,獲當地政府部門或派遣單位的獎勵、表彰。
第十五條 論文、著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後,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在具有CN刊號(國內統一刊號)及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ISSN刊號(國際統一刊號)的專業刊物,或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ISBN書號(國際統一書號)的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出版與本專業崗位工作相關的,具有科學性、指導性、實用性的本專業有一定水平(價值)的論文、著作,撰寫有一定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合作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
二、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三、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及在地級市以上學術、技術會議宣讀且結集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以證明材料為準)。
四、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及解決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2篇以上。
第三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六條 申報人雖不具備第九條“學曆(學位)、資曆”條件規定的要求,但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在學術或技術上有較大突破,取得顯著業績成果,並具備下列條件,可破格申報本資格:
一、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獲優秀等次1次以上;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或相應獎項)以上或縣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或相應獎項)或縣級科技進步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獲有一定價值或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發明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輕工工程各專業工程師資格按下表所列專業分別設工程、設備、工藝、檢驗、技術管理、質量管理6種規範專業崗位名稱。如造紙專業,分別稱:造紙工程專業工程師、造紙設備專業工程師、造紙工藝專業工程師、造紙檢驗專業工程師、造紙技術管理專業工程師、造紙質量管理專業工程師,級別為中級。具體專業名稱和包含的主要範圍詳見該文件最後附表。
第十八條 申報人提交的申報評審材料的時效為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後,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同時或不同時申報2個係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必須按資格條件的規定,分別提交申報材料,並把申報另一係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以下簡稱《評審表》)作為申報本資格的附件一並提交。不得同時或不同時申報同一係列或同一專業的2個資格,不得以同樣的業績材料同時或不同時申報不同係列的專業技術資格。
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轉換後申報評審本資格的,應在本專業崗位工作滿1年以上,並提交反映本專業崗位的工作業績,同時把原崗位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表》作為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的附件一並提交,不得用原崗位的業績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備本專業資格條件的要求,應由政府人事部門設置的本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擴大、增加或減少評審範圍,降低申報評審的標準和條件,不得違反申報評審(考核認定)程序。凡違反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二十一條 本專業資格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申報評審程序及申報評審材料要求等見附錄。
第二十二條 本資格條件由廣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助理工程師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應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以及本單位的規章製度,忠於職守,敬業愛崗,勇於開拓,有良好的學風、文風和職業道德。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應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初步了解相關專業的理論與方法,基本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規範、規程,了解有關法規;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對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有一定的了解,並能在實踐中正確應用。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應具有一定的本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具有完成一般性科研、設計、生產或技術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操作技能,以及獲取及處理本專業一般信息的能力。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在高、zhongjizhuanyejishurenyuanzhidaoxia,nengjiehebenzhigongzuo,chengdanyibanxinggongchengjishuxiangmu,jiaohaodiwanchengfenguangongzuorenwu,qudeyidingdegongzuoyeji。nengduizhuanyegongzuoshijianzuoyibanxingdelilunzongjie。
第二章 評審範圍與申報評審條件
第六條 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本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以下簡稱本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屬於本章第七條的評審範圍,提交真實可靠的、可供評委會考核評價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條和第三章第十四條要求的申報材料,並按規定的申報程序申報。
凡不屬於本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範圍,或未達到本資格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程序的,評委會及日常工作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省直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評審或考核認定,已評審通過的,其評審(考核認定)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評審範圍
凡在我省輕工業的企、事業單位中,從事輕工工程專業的應用科學研究、工程設計、規劃設計、產品開發設計、生產工藝及輕工業設備設計、生產技術管理、輕工業設備管理及安裝維修、輕工業產品質量檢測與監督認證、技術推廣、綜合利用、輕工業標準化及科技信息、輕工業生產環境保護等工程技術崗位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員,方可申報本資格。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shen)報(bao)人(ren)應(ying)遵(zun)紀(ji)守(shou)法(fa),學(xue)風(feng)嚴(yan)謹(jin),能(neng)勝(sheng)任(ren)本(ben)專(zhuan)業(ye)崗(gang)位(wei)工(gong)作(zuo),認(ren)真(zhen)履(lv)行(xing)崗(gang)位(wei)職(zhi)責(ze),圓(yuan)滿(man)完(wan)成(cheng)本(ben)崗(gang)位(wei)各(ge)項(xiang)工(gong)作(zuo)任(ren)務(wu)。從(cong)事(shi)本(ben)專(zhuan)業(ye)技(ji)術(shu)工(gong)作(zuo)以(yi)來(lai)或(huo)取(qu)得(de)技(ji)術(shu)員(yuan)資(zi)格(ge)後(hou),各(ge)年(nian)度(du)考(kao)核(he)(或績效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二、申報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或取得技術員資格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凡未如實申報而評審(考核認定)通過的,其評審結果無效:
(一)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麵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曆,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二)受行政處分者,處分期不計算資曆且取消申報資格,處分期滿後2年內不得申報。
(三)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曆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並從下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四)發現並查證屬實有偽造學曆、資曆、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並從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
第九條 學曆(學位)、資曆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統一考試入學的全日製大、中專院校(不含業餘、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參加省組織的自學考試獲得本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符合本資格條件要求,經單位考核合格,可申請初次考核認定本資格:
(一)獲得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或獲得雙學士學位,在本專業崗位上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
(二)本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後,在本專業技術崗位上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
(三)本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後,在本專業技術崗位上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本資格:
(一)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
(二)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專業技術員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本專業技術員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曆(學位)、或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級資格者,申報本資格,須參加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三、以上資曆計算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第十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報人員(符合免試條件除外)必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並取得3個模塊的合格證書。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免試:
(一)大、中專畢業生申請初次考核認定專業技術資格的。
(二)取得計算機專業大專以上學曆(不含相關專業)。
(三)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資格(水平)考試獲得程序員以上證書,或在計算機室(中心)直接從事計算機工作3年以上。
(四)在農村鄉(不含鎮)屬單位或省扶貧開發重點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轉換係列評審的人員(符合免試條件除外),fanweiqudequanguozhuanyejishurenyuanjisuanjiyingyongnenglikaoshihegezhengshude,yingcanjiaquanguozhuanyejishurenyuanjisuanjiyingyongnenglikaoshi,binganguidingtijiaohegezhengshu。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條件
一、申報人員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或取得技術員資格後,應按國家和省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法規、政策的要求,結合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實際需要,主動接受以本專業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等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學習,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有效證明材料。
二、繼(ji)續(xu)教(jiao)育(yu)內(nei)容(rong)分(fen)公(gong)共(gong)必(bi)修(xiu)科(ke)目(mu)和(he)專(zhuan)業(ye)必(bi)修(xiu)科(ke)目(mu)。公(gong)共(gong)必(bi)修(xiu)科(ke)目(mu)的(de)完(wan)成(cheng)情(qing)況(kuang)以(yi)縣(xian)以(yi)上(shang)政(zheng)府(fu)人(ren)事(shi)部(bu)門(men)確(que)認(ren)為(wei)準(zhun),專(zhuan)業(ye)必(bi)修(xiu)科(ke)目(mu)的(de)完(wan)成(cheng)情(qing)況(kuang)以(yi)縣(xian)以(yi)上(shang)專(zhuan)業(ye)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確(que)認(ren)為(wei)準(zhun)。政府人事部門作為繼續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有權監督、檢查、核實繼續教育情況。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曆(能力)條件
申報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或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員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年必須完成本崗位所規定的專業技術工作任務。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參與完成本單位科研項目、新產品開發研究項目1項以上。
(二)曾參與本專業小型工程項目的設計、安裝調試或技術改造等1項以上。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或取得技術員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縣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縣(局)級以上工程類技術成果獎等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
三、參與完成本單位科研項目、小型工程項目獲得一定的效益,受單位表彰。
四、充分履行崗位職責,較好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務,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較突出,獲得同行的好評和單位認可
五、提出業務建設可行性建議或工作計劃1項以上,並被采納應用,獲得同行的好評和單位認可。
第三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申報人雖不具備第九條“學曆(學位)、資曆”的規定的要求,但取得技術員資格以來,業績顯著,並具備下列條件,可破格申報評審本資格:
一、取得技術員資格以來,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獲優秀等次1次以上。
二、高中畢業後,經本專業知識培訓,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縣級以下單位為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縣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參與完成獲有一定價值或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本專業實用新型專利1項。
(三)協助完成市(廳)級項目的研究、設計,或生產的產品、施工技術、工藝達到省內先進水平,並取得較好的技術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得到有關方麵鑒定認可。
(四)提出並被所在單位采納應用的業務建設可行性建議或工作計劃2項以上,獲得同行的好評和單位認可。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廣東省輕工工程各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按下表所列專業,分別設工程、設備、工藝、檢驗、技術管理、質量管理6種規範專業崗位名稱。如造紙專業,分別為“造紙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造紙設備專業助理工程師”、“造紙工藝專業助理工程師”、“造紙檢驗專業助理工程師”、“造紙技術管理專業助理工程師”、“造紙質量管理專業助理工程師”,級別為助理級。具體專業名稱和包含的主要範圍詳見該文件最後附表。
第十六條 申報人提交的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材料的時效為取得技術員資格後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同時或不同時申報2個係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必須按資格條件的規定,分別提交申報材料,並把申報另一係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以下簡稱《評審表》)作為申報本資格的附件一並提交。不得同時或不同時申報同一係列或同一專業的2個資格,不得以同樣的業績材料同時或不同時申報不同係列的專業技術資格。
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轉換後要申報評審本資格的,應在本專業崗位工作滿1年以上,並提交反映本專業崗位的工作業績,同時把原崗位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表》作為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的附件一並提交,不得用原崗位的業績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備本專業資格條件的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門設置的本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定。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擴大、增加或減少評審範圍,降低申報評審的標準和條件,不得違反申報評審(考核認定)程序。凡違反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十九條 本專業資格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申報評審程序及申報評審材料要求等見附錄。
第二十條 本資格條件由廣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技術員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技術員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廣(guang)東(dong)省(sheng)輕(qing)工(gong)工(gong)程(cheng)專(zhuan)業(ye)技(ji)術(shu)員(yuan)應(ying)遵(zun)守(shou)國(guo)家(jia)法(fa)律(lv)和(he)法(fa)規(gui)以(yi)及(ji)本(ben)單(dan)位(wei)的(de)規(gui)章(zhang)製(zhi)度(du),忠(zhong)於(yu)職(zhi)守(shou),敬(jing)業(ye)愛(ai)崗(gang),勇(yong)於(yu)開(kai)拓(tuo),有(you)良(liang)好(hao)的(de)學(xue)風(feng)和(he)職(zhi)業(ye)道(dao)德(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