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羅馬尼亞國家獸醫衛生與食品安全局(以下簡稱羅方)關於羅馬尼亞輸華乳品檢驗檢疫要求的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羅馬尼亞乳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羅馬尼亞國家獸醫衛生與食品安全局關於輸華乳品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
(四)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14號(關於明確進口乳品檢驗檢疫有關要求的公告)。
二、允許進口的產品
允許進口的羅馬尼亞乳品是指原產於羅馬尼亞,用牛乳、綿羊乳和山羊乳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各類乳及乳製食品,包括巴氏殺菌乳、滅菌乳、調製乳、發酵乳、幹酪及再製幹酪、稀奶油、奶油、無水奶油、煉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礦物鹽、乳基嬰幼兒配方食品及其預混料(或基粉)等。
三、生產企業要求
輸華乳品生產企業須經羅方批準或注冊,在官方監督之下於羅馬尼亞生產,且符合中國和羅馬尼亞有關動物衛生和公共衛生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向中國出口乳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在中國注冊,未獲得注冊的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為輸華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來自符合下列條件的農場:
1.采集生乳前至少一個月,農場無口蹄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2.采集生乳時,農場未發現炭疽臨床症狀。
3.農場無牛結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副結核(Para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穀熱(Rift Valley fever)、小反芻獸疫(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綿羊痘和山羊痘(Sheep pox, Goat pox)、傳染性牛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4.農場受羅方監管。
5.農場及其周邊地區未因動物疾病按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法典和羅馬尼亞動物衛生法規規定而受到檢疫限製。
(二)動物沒有飼喂過羅馬尼亞及中國禁止給動物飼喂的飼料及藥物。
(三)執行羅馬尼亞國家殘留監控計劃,並要求企業對原料乳實施檢測。
(四)根據羅馬尼亞國家殘留監控計劃和原料乳檢測結果,輸華乳品中的獸藥、農藥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殘留不超過中國標準設定的最高限量。
五、證書要求
輸華乳品應隨附羅方簽發的獸醫衛生證書。
六、食品安全要求
(一)輸華乳品應當符合羅馬尼亞、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
(二)輸華乳品的生乳原料應來自羅馬尼亞或經批準可向中國出口對應的乳品原料的國家(地區)。
(三)輸華乳品在加工和倉儲各個階段應易於識別,不得與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乳品一起加工。
(四)用於加工輸華乳製品的生乳中不含應用抗生素期間和休藥期間的乳汁、變質乳,以及初乳(用於加工牛初乳粉時除外)。
(五)產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最低溫度132 C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溫UHT)。
2.如果乳的pH低於7.0,采用最低溫度72 C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溫—瞬時巴氏消毒HTST);如果乳的pH為7.0或以上時,采用HTST程序兩次。
七、包裝和標識要求
輸華乳品必須用符合中國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外包裝要用中文及英文標明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產廠名稱、在華注冊編號、生產批號、儲存條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內包裝須符合中國相關規定,標簽上應注明原產國、品名、企業注冊號、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係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批號。
八、存放和運輸要求
輸華乳品從包裝、cunfangdaoyunshudequanguocheng,junyingfuheweishengtiaojian,fangzhishouyouduyouhaiwuzhidewuran。huowuzhuangrujizhuangxianghou,yingjiashifengshi,fengshihaoxuzaishouyiweishengchukouzhengshuzhongzhuming。yunshuguochengzhongbudechaikaijigenghuanbaozhuang。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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