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委(局)直屬相關單位: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已經委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6年4月8日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簡稱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管理,落實“最嚴謹的標準”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製定、備案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是強製性標準。四川省範圍內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經營。
第四條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製定、備案工作。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製定工作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公布以及跟蹤評價、修訂、修改等。
第五條 製zhi定di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地di方fang標biao準zhun應ying當dang以yi保bao障zhang公gong眾zhong健jian康kang為wei宗zong旨zhi,以y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評ping估gu結jie果guo為wei依yi據ju,充chong分fen考kao慮lv地di方fang特te色se食shi品pin特te點dian及ji飲yin食shi習xi慣guan,做zuo到dao科ke學xue合he理li、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條 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省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以製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製定範圍僅限於地方特色食品,同時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範圍的規定;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產品標準、地方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規範標準、使用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檢測的地方特色食品標準中指標的檢驗方法標準等。
第七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不得與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國務院部門規章、公告等矛盾、衝突;不應當包括特殊食品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及質量規格標準、食品相關產品標準、農藥獸藥殘留限量及檢驗方法標準、非法添加物質及摻雜摻假鑒別檢驗方法等。
第八條 省衛生健康委組建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相關工作提供技術谘詢、指導和服務。
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麵專家以及有關部門代表組成。
審評委員會設秘書處,承擔審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在四川省疾病預防控製中心。
第九條 公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屬於科技成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標準主要起草人給予激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職責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相關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二章 立項
第十一條 省衛生健康委在製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立項建議。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需要製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均可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立項建議。
第十二條 建議立項製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立項建議內容應當包括:要解決的主要食品安全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可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影響、推薦標準起草單位與項目負責人等。
第十三條 秘書處對征集的立項建議予以初審,根據需要可與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地方特色食品標準技術協作組進行溝通,也可以組織專家參與初審。
審評委員會召開會議對通過初審的立項建議進行論證和評審,並向省衛生健康委提交評審意見。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不屬於地方特色食品的;
(二)製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沒有研究基礎,缺乏必要保障措施的;
(四)其他不屬於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製定範圍的。
第十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發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計劃前,應當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計劃在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調整:
(一)根(gen)據(ju)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評(ping)估(gu)結(jie)果(guo)證(zheng)明(ming)地(di)方(fang)特(te)色(se)食(shi)品(pin)存(cun)在(zai)安(an)全(quan)隱(yin)患(huan),或(huo)食(shi)品(pin)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管(guan)理(li)中(zhong)發(fa)現(xian)重(zhong)大(da)問(wen)題(ti),需(xu)要(yao)在(zai)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地(di)方(fang)標(biao)準(zhun)製(zhi)定(ding)範(fan)圍(wei)內(nei)緊(jin)急(ji)增(zeng)補(bu)製(zhi)定(ding)項(xiang)目(mu)的(de);
(二)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發生變化,已不適宜繼續製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需要終止製定項目的;
(三)其他需要調整立項計劃的情形。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七條 省衛生健康委在審評委員會評審意見的基礎上,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包括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采取委托等形式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
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標準起草單位)應當與省衛生健康委簽訂《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製定項目委托協議書》。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製定實行標準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製,對標準起草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實用性負責,並提供相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依據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資料。
第十九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所需的技術能力;
(二)在承擔項目所涉及的領域內無利益衝突;
(三)能夠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所需人員、科研等方麵的資源和保障條件;
(四)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五)標準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指定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應當包含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
項目負責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合格,為人正派,無學術不端行為;
(二)在食品安全及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造詣和業務水平,熟悉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三)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優先考慮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標準工作經驗者。
第二十一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委托協議書規定時限和要求完成起草工作,配合省衛生健康委、審評委員會開展相關審查、備案、修訂、廢止等工作。
鼓勵由標準起草單位牽頭,組建多家單位參與的標準起草協作組,共同起草標準。
第二十二條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或相關檢驗(驗證)結果,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需要,參照相關標準,並與其他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保持協調。
第二十三條 標準起草單位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各項技術指標的設定應當有明確的科學依據。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編寫格式、結構和表述規則應當參照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五條 標準起草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書麵征求監管部門、行業學(協)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標準使用單位,以及有關技術機構和專家的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提供標準文本及編製說明。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召開由有關單位和專家參加的座談會或論證會,進行研究論證。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對收集到的意見進行整理、分析和處理,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填寫意見彙總處理表。
鼓勵相關單位和企業等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完成後,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及時向秘書處報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材料。送審材料包括:
(一)報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材料的函;
(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及編製說明;
(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或有關檢驗(驗證)報告;
(四)征求意見彙總處理表;
(五)合法性審核表;
(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查需要的其他資料。
送審材料應當由項目負責人簽名,並加蓋標準起草單位公章。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製定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內容、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延期、終止項目的,由標準起草單位書麵說明理由及相關情況,經秘書處研究後,報送省衛生健康委批準。
第四章 審查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初審;
(二)審評委員會第一輪審查(以下簡稱一審);
(三)公開征求意見;
(四)審評委員會第二輪審查(以下簡稱二審)。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負責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的合法性、科學性、規範性、與其他食品安全標準之間的協調性以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初審。
第三十條 審評委員會組建專家組進行審查。專家組應當不少於7人,並推薦產生專家組組長。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審查結論。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
第三十一條 審評委員會審查內容,應當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的合法性、科學性、規範性、與其他食品安全標準的協調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以及其他技術問題。
審評委員會審查結論包括:通過、修改後通過、不通過。
對修改後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由標準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並報秘書處。
第三十二條 經一審通過的標準文本及編製說明,通過省衛生健康委網站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2個月。遇有食品安全緊急事件等特殊情況,省衛生健康委可調整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最短不少於7日,並在公開征求意見時予以說明。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及時處理收集到的意見並作出書麵答複,同時對標準文本及編製說明進行修改完善,報送審評委員會進行二審。
采納意見後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當在修改後再次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要求,應當符合本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對二審通過或修改後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專家組應當形成論證意見。論證意見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認定、食品類別的界定、安全性評估結論、與相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之間是否存在矛盾等。
第三十四條 對(dui)不(bu)通(tong)過(guo)的(d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地(di)方(fang)標(biao)準(zhun)送(song)審(shen)稿(gao),秘(mi)書(shu)處(chu)應(ying)當(dang)向(xiang)標(biao)準(zhun)起(qi)草(cao)單(dan)位(wei)出(chu)具(ju)書(shu)麵(mian)意(yi)見(jian),說(shuo)明(ming)不(bu)通(tong)過(guo)的(de)理(li)由(you)並(bing)提(ti)出(chu)修(xiu)改(gai)意(yi)見(jian)。標(biao)準(zhun)起(qi)草(cao)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根(gen)據(ju)意(yi)見(jian)修(xiu)改(gai)後(hou),再(zai)次(ci)提(ti)交(jiao)秘(mi)書(shu)處(chu)按(an)本(ben)辦(ban)法(fa)第(di)二(er)十(shi)八(ba)條(tiao)的(de)程(cheng)序(xu)進(jin)行(xing)審(shen)查(zha)。
對審查各環節產生嚴重分歧或發現涉及食品安全、社會風險等重大問題的,秘書處可組織進行專項審查,必要時由省衛生健康委作出終止標準製定程序等決定。
第三十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二審通過後,秘書處按照標準公布、備案要求對相關材料進行校核,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批稿並提出公布實施建議,報送省衛生健康委批準。
第五章 公布和備案
第三十六條 審查、批準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省衛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公布並及時在省衛生健康委網站上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三十七條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由代號“DBS51”、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
示例:DBS51/×××(順序號)—××××(年代號)
第三十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和實施日期之間一般設置一定時間的過渡期,供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準執行各方做好實施的準備。
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需要可以在標準公布後的過渡期內提前實施標準,但應當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第三十九條 省衛生健康委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衛生健康委正式提交備案材料,同時在備案係統提交備案材料電子版。
備案材料應當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公告、標準文本、編製說明、專家組論證意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四十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解釋,標準解釋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跟蹤評價、修訂和廢止
第四十一條 省衛生健康委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各市(州)衛生健康委和相關責任單位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同時推進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宣貫培訓、指導解答等工作。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跟蹤評價結果應當作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製定、修訂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後,主要技術內容需要修訂時,修訂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立項、起草、審查和公布等程序執行。
個別技術內容需作調整、修改時,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單形式修改。
對標準編輯性錯誤等內容進行調整時,通過公布標準勘誤加以更正。
第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製定後,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廢止的,省衛生健康委在網站公布並在3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衛生健康委。
第七章 等同采納、聯合製定
第四十四條 省sheng衛wei生sheng健jian康kang委wei可ke依yi據ju國guo家jia相xiang關guan工gong作zuo指zhi南nan,結jie合he本ben省sheng實shi際ji情qing況kuang,在zai經jing過guo科ke學xue論lun證zheng的de前qian提ti下xia,等deng同tong采cai納na或huo聯lian合he製zhi定ding區qu域yu性xing食shi品pin安an全quan地di方fang標biao準zhun。
第四十五條 等同采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是指省衛生健康委對其他省份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賦予與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同等效力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聯合製定區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是指兩個及以上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針對本轄區內具有相似飲食習慣、地域特色、風險管理需求的地方特色食品,聯合製定區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過程。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衛生健康委2019年12月10日發布的《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川衛規〔2019〕6號)同時廢止。

掃描二維碼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