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食用農產品的標準是什麼?
問:
《食品安全法》zhongshuoshiyongnongchanpinbuxuyaobanlishipinjingyingxuke,nazairichanggongzuozhong,ruhelaijiandingyigeshipinshibushishiyongnongchanpinne?youmeiyoushenmezhengshidewenjianguidingne?huozheshijutierxiangxidebiaozhunfanbenne?
答:
關於“如何區分食品還是食用農產品,有沒有正式文件規定或者具體的標準”的留言收悉。現答複如下:《食品安全法》第2條規定,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稱為食用農產品,同時規定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應當遵守該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35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57條明確了適用於該辦法的食用農產品的界定範圍,規定:“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幹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回複部門: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司
總局“三定”中的“生產加工企業”是否包括“食用農產品初加工企業”?
問:
總局“三定”方案中與農業農村部的職責分工中有一句話:“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監督管理。這句話中的“生產加工企業”是否包括“食用農產品初加工企業”?
答:
經商食品生產司,總局“三定”方案中的“生產加工企業”是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包括“食用農產品初加工企業”。
回複部門: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司
行紀人是否對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問:
在(zai)食(shi)用(yong)農(nong)產(chan)品(pin)批(pi)發(fa)市(shi)場(chang)有(you)這(zhe)麼(me)一(yi)種(zhong)經(jing)營(ying)形(xing)式(shi),委(wei)托(tuo)人(ren)委(wei)托(tuo)行(xing)紀(ji)人(ren)收(shou)購(gou)蔬(shu)菜(cai),行(xing)紀(ji)人(ren)以(yi)自(zi)己(ji)的(de)名(ming)義(yi)從(cong)進(jin)入(ru)批(pi)發(fa)市(shi)場(chang)賣(mai)菜(cai)的(de)農(nong)民(min)手(shou)中(zhong)收(shou)購(gou)蔬(shu)菜(cai),然(ran)後(hou)交(jiao)付(fu)委(wei)托(tuo)人(ren)。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能(neng)否(fou)抽(chou)檢(jian)行(xing)紀(ji)人(ren)收(shou)購(gou)的(de)蔬(shu)菜(cai)?如(ru)抽(chou)檢(jian)不(bu)合(he)格(ge),能(neng)否(fou)依(yi)據(ju)《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處罰行紀人?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回複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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